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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給「獨立機關」一個更合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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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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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7.06中時社論

行政院日前以極大的動作,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中廣股權移轉及負責人變更案,並將NCC主委蘇永欽、副主委石世豪、劉宗德、委員林東泰、謝進男等五位審案委員以涉圖利罪嫌,移送最高檢察署偵辦。行政院並在記者會中宣布,中廣股權案「回到原點」,主管機關NCC應「重新審核」。行政院此一大動作所牽動的爭議,還不只是中廣股權歸屬的問題,更關鍵的恐怕是行政院所轄的所有「獨立機關」,到底該怎麼看待?

很難想像行政院會對它轄下的一個獨立機關,會容不下到這種地步。可預見面對行政院的舉措,NCC當然完全不能接受,特別是相關委員還面臨被移送法辦的境地。七位委員日前也口徑一致的炮轟行政院作為違法違憲,扼殺獨立機關的生存空間,已經導致「憲政危機」。NCC主委蘇永欽也宣布,將聲請大法官釋憲及進行違憲審查。換言之,這場戲碼不僅短期內不會落幕,甚至可以說恐怕是才剛剛開始。

整個問題的焦點其實也不複雜,就是所謂的行政院轄下的「獨立機關」究竟該怎麼定位?如果一個設立初始就是要排除所有不當干預的機關,它的上級單位若發現其決議或作為不符合其政策立場或政黨利益時,直接就予以撤銷,並將此一獨立機關的所屬人員送法辦,試問這還能叫「獨立機關」嗎?

NCC對它自己的獨立機關性格,其實規定的很清楚,翻閱九十四年三讀通過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七條直接就講其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為了突出這種獨立性,還對擔任委員者做出非常嚴格的規定,如委員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甚至離職後三年內,都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要求得這麼嚴,不就是要其獨立行使職權嗎?

而大法官會議六一三號解釋文的要旨,雖主要是指該組織法第四條中依政黨比例產生委員的方式為違憲,但在該解釋的理由書中,也對NCC做為一個獨立機關做了相當清楚的定位,大法官認為「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這段文字不就是已經講得清清楚楚,所謂獨立機關要排除的「政治干擾」,就是來自上級機關嗎?

不諱言說,對於獨立機關的定位,行政院自己不是不清楚,在九十四年所頒布的「獨立機關建制原則」中,行政院自己就開宗明義的說「獨立機關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該書函的第五條講得更白:「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之適當性及適法性監督」,換言之,如果引述行政院自己說的這幾段話,他們這次對NCC的舉措,根本就是在自打嘴巴!

妙就妙在行政院這個對獨立機關的說法,是在當年一月頒布的,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卻是在那一年十一月立法通過的,這一點行政院不是不清楚,於是趕忙又在九十五年的三月再頒布一個「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這個「運作說明」就厲害了,它等於是將九十四年所頒布的「獨立機關建制原則」全推翻了,所有的獨立機關不論是在人事、政策甚至預算,行政院都可以過問,換言之,在這個所謂的運作說明中,行政院對獨立機關,用最簡單的話說,根本可以說是什麼都可以管,甚至可說是「無所不管」了!

照說大法官會議在去年七月做出解釋文之後,行政院的這項「運作說明」也就不能再沿用,但行政院顯然不理會這一點,而這次針對NCC開刀,就是依據著它單方面所訂出的這個「運作說明」,這麼做怎麼會沒有爭議?也難怪NCC反擊的重點,就是一方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六一三號文補充解釋,另一方面也針對行政院片面自訂的「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一併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進行違憲審查。

一個當初為落實言論自由保障,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等遠景所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今竟淪為政黨角力的戰場,如何不令人慨嘆?如果未來能透過大法官解釋,一次解決「獨立機關」的定位問題,我們真的盼望大法官們能將這個爭議,給個更合憲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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