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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入主中廣 NCC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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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07.06.27 03:32 a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宣布,在趙少康承諾無條件繳回寶島網及音樂網使用頻率後,NCC已同意中廣股權轉讓及趙少康入主後的負責人變更申請案。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表示,中廣股權轉讓資金來源不明,NCC明顯圖利趙少康與中廣。對此,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石世豪說,NCC完全依行政程序處理此案,若相關單位發現違法,該辦就辦。

石世豪說,中廣現任負責人及擬任負責人,雙方都在前天赴NCC,做出具法律效力的九項承諾,NCC委員會因此決議放行,通過中廣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案。不過石世豪也說,一旦中廣違反九項承諾其中一項,隨時可依行政法廢止這項行政處置。

九項承諾中,最受注目的,就是日前行政院痛批NCC未收回中廣音樂網、寶島網兩個全區頻率,這兩個頻率係過去中廣配合「抑制匪波」政策所發給的全區頻率,新聞局認定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即該收回;這次中廣終於同意繳回,在NCC指配給他人後,得無條件繳回。

中廣音樂網、寶島網向來被視為中廣四個頻率中金雞母,當初趙以四家公司取得中廣經營權,就是看上四個頻率帶來的廣告收益,如今四網得繳出兩網,獲利可能會不如原先預期,這也讓中廣員工擔心是否將因此縮編。

中廣承諾的其他事項包括:一個月內得將股權買賣雙方的董事會、股東會會議紀錄函請NCC備查,中廣得依公司法重開新股東大會,選任新董事、監察人,並互選董事長,另兩年內得辦理股票上櫃上市,讓財務透明化。

中廣也承諾,提高節目自製比率,流行網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音樂網在繳回前維持目前百分之百自製率,另得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要求,保證沒有任何外資、港資及中資投資。

此外,趙少康也承諾,在六個月內,他的配偶梁蕾在飛碟廣播持股得降至百分之十以下,未來中廣與飛碟得保持獨立自主運作,確保在市場上的「競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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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停止汙名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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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6.30蔡慧貞、江慧真/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昨日表示,行政院認為NCC委員瀆職、圖利中廣董事長趙少康與中廣,且趙少康成立空殼公司違反公司法規定,下周三將一併移送法辦。

謝志偉指出,成立空殼公司是為規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廣播事業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該事業總持股百分之十」,NCC卻沒有實質審查。

NCC則發表四點聲明:

一、NCC依法行政,所有決策都經過全體委員縝密的思考,在資訊透明、利害關係人充分參與的情形下做成,不容任何人基於選舉或其他政治考量任意誣衊。

二、中廣股權移轉及負責人變更案,因涉及有重大市場影響力的廣播事業,NCC決定為最高密度的審查。在程序的完整性、實體審查的深廣度上都創下先例,全部審查程序耗時近半年。NCC已在法律許可範圍,作最大程度的解決,突破性超過七年來八位新聞局長作為的總和,證明把傳播監理工作移轉給獨立行政機關,是正確明智的決定。

三、中廣案審查的基礎為:禁止外資、黨政軍退出媒體、避免市場力過大、避免頻率集中、避免股權集中、提高節目自製率。前兩項絕對要件作了完整清查外,後四項也滿足形式要件,中廣前後負責人都按照法律承諾,做成有效力的決議,所有過程細節經得起檢驗。

四、這幾天若干政治人物對NCC處理中廣案的無理批評和無情誣衊,除了顯示其「欠缺專業、無知、有意的以訛傳訛」外,更令人齒冷的,是充分透露其干預媒體,干預言論自由的野心,完全無視NCC成立所代表的社會期待,無視大法官在第六一三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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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機關不容個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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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6.29董保城

NCC通過中廣股權轉讓案,許可趙少康入主中廣之負責人變更之申請,中廣並同時做出九大承諾,只要中廣違反任何一項承諾者,NCC將廢止此一許可。行政院新聞局長謝志偉指控趙少康廣設空殼公司,涉違反公司法,NCC委員涉及瀆職、圖利罪。

中廣股權轉讓事件,係屬個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行政院基於責任政治、行政一體原則之精神,固然可以對NCC為指揮監督,但也僅限於對人事、預算、會計等組織上事項。更何況行政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通傳會組織法之聲請書中,自己也指出:「(通傳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規範意涵,…是相對於本院之獨立,亦即:通傳會就其法定職權事項所為之決定,在本院體系下具有最後性,不受本院之事前指揮或事後監督(合目的性與合法性監督)。」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就NCC此等獨立機關亦指出:「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是以,行政院就中廣股權轉讓之個案,大力抨擊,即是就個案所為之干預,不僅違反其當初聲請解釋之論理,自打嘴巴,試圖用政治力干預個案,同時有違司法院大法官對獨立機關解釋之意旨。

NCC不論是否對本件中廣股權轉讓或其他個案,均得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本於其職權作完整的事實調查。基於管轄權法定原則,NCC亦應尊重各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不能取而代之。趙少康於中廣股權轉讓事件中,是否虛設行號,乃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權責,NCC在該公司未被經濟部撤銷登記之前,均應尊重經濟部所為之登記。如行政院已知悉該公司乃虛設行號,即應指示經濟部進行查處,撤銷該公司之登記,俾利NCC處理。今行政院與經濟部除大力抨擊外,對於主管業務均未有任何動作,可見涉嫌瀆職者應係行政院與經濟部,NCC何來瀆職之有。

NCC所為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及變更負責人者,其性質為行政法上之行政處分,惟其並非毫無條件之行政處分。依行政法學理論,NCC所為者係附保留廢止權附款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附款,係使行政決定有彈性、有效率,並能兼顧人民之利益,符合比例原則及個案正義。NCC針對中廣股權轉讓之許可作成附款之決定,反而增加NCC嗣後持續追蹤管制之責任,對中廣公司的經營權亦因附款受到更多的限制,中廣因此一承諾性之附款負有將來被廢止許可之風險,何來圖利可言。

而行政院於NCC作成附有附款之行政處分後,立即抨擊NCC圖利、瀆職,未免言過其實,且公開打擊同屬行政權之獨立機關NCC,反而有損行政權之公信與尊嚴。(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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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批泛政治化「大家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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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6.29林庭瑤/台北報導

前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昨天接受東森電視台訪問時強調,好聽等所有公司資金全部到位,並不是空殼公司,他批行政院「泛政治化」,如果行政院要將此案移送法辦,那麼大家也只能「法院見!」

對於行政院指控趙少康利用空殼公司取得中廣公司股權,趙少康反駁說,登記在他和妻子梁蕾名下的八家公司是個事實,這八家公司拿什麼運轉?有沒有違反公司法?「什麼叫空殼公司?空殼公司是說你買空賣買,然後你資金進去以後,把資金移走,會計師作帳把它移走,那叫空殼公司,我們是實際的資金進去,資金進去以後實際付給華夏公司做簽約金,那怎麼叫空殼公司呢?」

趙少康還說,手中八家公司由NCC花了半年時間審核才過關,對新聞局的動作,他的解讀是「他(新聞局)選擇,他當然為了馬英九(選舉),所以搞這些東西,包括小巨蛋什麼,他其實都是為了選舉,其實整個案子就是針對馬英九,NCC其實非常…真的,他們很冤枉,他們是非常認真的,NCC幹嘛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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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反問:政院有證據為何不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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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6.29江慧真/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指出,NCC審查中廣案共去函十單位,但主管資金來源和公司營運的單位都不給資料;NCC的執掌,只管資金來源有沒有黨政軍勢力或港澳中外資的介入,不是去管多少資本額才可以做多少買賣。

石世豪不解,政府分官設職,但行政院各單位都推託拉,如果行政院握有證據知道違法,為何不要求查明?

NCC發言人石世豪反問謝志偉:行政院若掌握中廣案違法事證,為何這四個月來不提出?中廣這麼多年來「執照越拿越多,事業越來越大」,但謝志偉之前共歷任七名新聞局長,從來沒人成功收回中廣電波頻道,到底是誰在瀆職、誰在圖利?

NCC審查中廣股權移轉案,總共去函十個政府相關機關,要求查證;其中,國安局對於中廣案相關負責人是否「涉陸港澳危及國家安全事項」,沒有回文。而其他九單位雖覆函,但金管會、經濟部、台北市政府商管處都沒有提供具體資料,反要NCC自己去問這四家公司。

石世豪表示,NCC需要主管機關提供的就是有沒有違法的相關紀錄;股權轉讓的資本額多少,付不付得起交易,NCC已把中廣買賣雙方找來簽字確認,排除交易糾紛的疑慮後審查通過,何來瀆職之有?

在「股權轉讓」方面,中廣申請將華夏投資所有股權分別轉讓予好聽(二七、一五%)、悅悅(二一、三三%)、播音員(二六、六八%)及廣播人(二一、七九%)等四家法人,四家法人受讓持股皆未超過五十%以上,符合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在「負責人變更」方面,NCC除自行審查其資格外,並早於今年一月廿二日即向高等法院及高檢署函查中廣擬任負責人及董、監事趙少康等人有無犯罪或破產紀錄,均獲回復確認,因此趙少康等人資格符合規定。

石世豪表示,NCC審理中廣案已採取嚴格方式處理,「謝志偉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都要另找債主」。

石世豪說,謝志偉可能從德國回來,不了解台灣的廣電市場和廣電行政事務,也不懂廣電法,請他看清楚公文再來批評,看不懂得也可以到NCC,他會逐條向他說明。謝志偉學的是文學,用字精緻;他學的是法學,用字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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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志偉:NCC一開始就準備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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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6.29蔡慧貞、高有智/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昨日出示今年三月九日NCC主委蘇永欽署名行文經濟部的函件,直指趙少康以一億吃下卅二億的中廣,NCC既已發現問題,未獲答案卻未快速通過中廣案,「這個案子一開始,NCC就準備放水」。

謝志偉表示,中廣股權移轉案,「不只是八家公司,還有六個人牽涉其中」。趙少康和梁蕾將資金匯進、匯出,用意無他,如此「回查比較困難」;NCC一直強調公司法未其所管,但對主管的廣電法實行細則第十八條,自然人不得持股超過十%的規定,隻字未提,這正是趙少康夫婦設立八家空殼公司規避的重點所在。

根據行政院清查資料顯示,趙少康和妻子梁蕾透過愛說話公司、好聽公司、包中公司、播音員公司、大面子公司、悅悅公司、大聲公公司和廣播人等八家公司將資金分成四路,來回的移轉後,再於去年十二月廿六日分成四筆匯入華夏投資公司,總計一億元。

謝志偉更出示公文說,今年三月九日NCC行文經濟部,「四家公司實收資本額均各僅新台幣幾千萬,惟其投資購買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卅二億之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近九十六.九五%之股份,財力顯不相當」,並請經濟就協助調查資金來源。

謝志偉指出,經濟部回函NCC,指這四家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億元,由台北市商業管理處主管。經濟部再函轉台北市商業管理處,但管理處則回以,請逕向該等公司洽詢」。

謝志偉指出,NCC費力行文各單位後,因為均非其職掌,當然「沒有說違法」,但也沒有一個部會表達同意,結果NCC不再查,就同意中廣案了,NCC根本是在「製造不在場證明」。

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和徐國勇等人,則點名八家公司幾位特助與趙少康等人金錢互動關係:趙少康和特助丁珍珍先分別匯入兩千五百萬元和三百萬元設立「愛說話公司」;梁蕾則又分別匯給飛碟員工韋旭和趙少康特助陳聖一各一千一百萬設立「包中公司」;梁蕾和親戚梁曾典又分別匯錢給趙少康特助任穎珍、邱蜜絲一千一百萬元設立「大面子公司」;趙少康自己又匯錢給特助吳華潔一千四百萬元,加上趙少康兄弟趙彥民匯錢給另一位趙少康特助王淑華設立「大聲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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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案》NCC爆:曾函文情治單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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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新輝、陳志平/台北報導】 2007.06.29 03:21 a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營運管理處官員黃金益昨天在親民黨記者會透露,為釐清中廣股權轉讓,NCC曾主動函文給國安局、國防部、外交部,了解國防部、陸資及外資有無介入事宜。

親民黨立委張顯耀大吃一驚,追問「中廣股權案為什麼扯上情治單位?」「不是黨政軍已經退出媒體了嗎?」張顯耀要求,NCC處理中廣案的所有過程,應該將資料提供給立法院。黃金益表示,NCC函詢政府各部會有關中廣股權轉讓問題,都是以密件方式,不便公開。黃的說法令張顯耀非常不滿,指NCC處理中廣案過程充斥黑箱作業,在野黨無從了解。

另外,針對行政院擬凍結NCC預算,張顯耀說,如果這項政策是行政院長張俊雄決定,親民黨會向特偵組告發、並移送監院調查。若是新聞局長謝志偉做的決定,謝志偉已涉嫌侮辱公署,台北地檢署必須主動偵辦。

行政院揚言將NCC委員移送法辦,國民黨團昨天反擊表示,行政院不但意圖干預獨立機關,更涉嫌侮辱公署,行政院干預中廣釋個案已涉違憲,國民黨團不排除依法告發。

黃金益針對NCC發函各部會一事表示,中廣是歷史悠久的電台,過去有嚇阻匪波的任務,所以有向國安局了解的必要。但是國安局至今都沒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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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案》趙少康:資金到位 非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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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江祥綾/台北報導】 2007.06.29 03:21 am 
 
NCC核准趙少康入主中廣,引發行政院與NCC大戰,被點名的趙少康昨天聲明表示一直以來逆來順受,是因為「民不與官鬥」。他說:「所謂空殼公司,是指虛設行號,買空賣空」,但好聽等公司資金實際到位,實質購買中廣股權,資金流向清楚明確,豈有這種空殼公司?

趙少康說,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明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已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好聽等公司資本額皆實際繳清,並已支付華夏公司(中時集團榮麗公司所投資)做為購買中廣股權之訂金,且經華夏公司收取兌現,何有違反公司法之處?何時又回到他的口袋裡?

外界所謂好聽等公司僅以一億元購買中廣公司股權,他表示其實此一億元只是簽約訂金,等NCC核准股權轉移案後,才要分期支付主要股款,否則如遭NCC否決,要回已支付股款豈不徒增糾紛?

對NCC要求中廣須繳回寶島和音樂兩網頻率和其他七大項承諾,趙少康說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廣播電台股東任一自然人不得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份,任一法人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股份,好聽等公司完全依廣電法向NCC申請,何處違反廣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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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案》特偵組 拿走趙少康8公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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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李順德、林政忠/台北報導】 2007.06.29 03:21 am
  
為了中廣案,新聞局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兩天內猛開記者會大戰六回合。

NCC發言人石世豪昨天火力全開,批民進黨七任新聞局長任內的「偉大努力」,就是什麼作為都沒有,卻讓中廣兩次換照,唯一催繳頻道的局長,又被監察院糾正違法。

石世豪說,只有NCC做到讓中廣無條件繳回音樂網、寶島網兩個全區頻率,他質問與新聞局相較起來,到底是誰在圖利?誰在瀆職?對行政院揚言一周內絕對將NCC委員送法辦,石世豪重申「歡迎來辦」,最後並以「天佑台灣」形容。

行政院發言人謝志偉說,在林佳龍任新聞局長時已要求收回音樂網、寶島網,此決議卻遭NCC與中廣私下和解,行政院可說是警察「追贓款」,NCC卻又還給小偷。謝志偉和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都公布中廣董事長趙少康的資金流向,並指趙少康以近一億的資金購買卅二億的股分,是以小吃大。

政院昨天續開專案小組會議,謝志偉隨後舉行記者會,緊咬趙少康及其妻梁蕾設立的八家空殼公司,而NCC主委蘇永欽也曾發現這個問題,行文經濟部,要求協助調查,但為什麼有問題卻還通過?

高層並透露,上次行政院專案小組會議,發現趙少康所設八家公司的資料已全被特偵組拿走。

對謝志偉指不排除對審議中廣案的NCC委員予以停職處分,石世豪回嗆說,「憑什麼停職」,他回批謝志偉的放話是濫權,要負政治責任。

民進黨團昨天也舉行記者會,痛批趙少康、梁蕾夫婦「虛設行號,資金大挪移」。立委徐國勇說,中廣「深喉嚨」向他爆料,趙少康為了取得中廣股權,成立八家空殼公司(愛說話、包中、大面子、大聲公、好聽、播音員、悅悅、廣播人),時間剛好在二○○六年八、九月間,負責人都是飛碟出身,不是趙少康夫婦親戚,就是趙少康夫婦的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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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圖利請拿出證據」NCC:不實指控涉侮辱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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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6.28江慧真/台北報導

行政院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瀆職圖利,將於一周內法辦。NCC發言人石世豪反擊,「NCC瀆什麼職、圖誰的利?請行政院拿出證據,不要血口噴人!」石世豪反擊新聞局說,若對其他機關有不實指控,也涉及「侮辱公署罪」。

石世豪再問,若真握有中廣的犯罪事實,公務員有告發責任,為何不向檢察官舉發?面對行政院揚言免職法辦的猛烈炮火,NCC幾位委員昨天同步監看謝志偉記者會,開會後由石世豪一人出面簡單回應。石世豪不客氣的說,「沒想到名嘴當上新聞局長後,說話還是名嘴調調,顯然不知道政務官該有什麼適切的發言尺度。」

若真犯罪歡迎政院移送

石世豪強烈反批,第一,謝志偉都已當上新聞局長,還稱NCC為違憲機關,明顯沒看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第二,對其他機關若有不實指控,刑法上可是有明確的侮辱公署罪。第三,政院要說人有任何刑事犯罪,最好要有證據,否則將對他人有不實名譽的影響。

石世豪不解,行政院如真認為NCC有犯罪事實、涉及瀆職,歡迎行政院移送,也歡迎檢察官來查,NCC會把所有資料讓檢察官瞭解。但是,如果沒有證據的話,請相關政治人物注意,「刑法不是讓人可以任意血口噴人,指控他人做沒有做過的事情,也會有刑事責任。」目前距離明年一月的NCC委員自訂任期,只剩下半年,委員昨天是否曾經考慮總辭?石世豪對此沒有直接回答,他只說,「法律程序和政治活動之間,這是兩回事。」不過,行政院大動作揚言免職,石世豪說,請行政院要按照正式的法律程序來做。但如果行政院採取的法律程序,是免職或甚至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石世豪說,「如果有行政權的話,那就是濫權。」希望行政院一切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免職就是濫權

石世豪強調,NCC對於中廣案的認定,基於傳播市場的特殊性,已經列入「重要案件」,但並不是「異常案件」。更何況,NCC讓中廣無條件繳回寶島網和音樂網兩大頻率,以及作出九點承諾,這是很大的進展。

他反問,「這是歷任新聞局從來沒有做到的事情。中間中廣換過這麼多次執照,哪個新聞局曾經收回過這兩個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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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NCC瀆職 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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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徐喬涵/大學生(桃縣八德)】 2007.06.28 03:53 am 
 
NCC核可趙少康接掌中廣公司,卻遭受行政院批評明顯放水、瀆職等嚴重的指控。我很納悶,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行政院會對NCC作出如此嚴重的指責?

我認為這正是執政者對於底下「悖其意」的機構,常有的打壓行為之一。以往媒體控管的大權掌握在行政院新聞局的手裡,作為監督政府、捍衛言論自由的媒體卻由國家控管,是相當不合理的事情,在結構上是一種國家威權的延伸,畸形而矛盾的組織。

而這些都是以往號稱捍衛台灣民主自由的民進黨,不斷批評執政黨的話題之一。NCC的成立,正是台灣新聞自由的一大進步,由一個獨立的機構,來為我們的媒體把關。

無奈,媒體牽涉利益龐大,NCC先是捲入政黨糾紛,後來又不斷遭受執政黨的打壓。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甚至在TVBS事件中放話,要NCC「不要以為是獨立機構,行政院就管不到」這種缺乏民主素養的話語。

民進黨向以台灣民主自由保護者自居,日前甚至欲將民主烈士鄭南榕自焚的四月七日定為「台灣言論自由日」,而現今居然「屁股換個位子,腦袋也跟著換了」,成為掌權者的時刻,也將以往的信念背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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