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07.06.20 03:25 pm
民進黨中常會下午將邀請行政院針對行政區劃提出報告,而根據行政院政務委員林錫耀組成的專案小組研擬的「行政區劃法」草案內容顯示,主管機關內政部有權直接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提出行政區劃案,且只要經行政院核定後,就可直接公告實施日期,整部草案賦予行政院極大權力。
依照目前行政院版的行政區劃法草案,不論與國民黨版本,或是游錫?擔任行政院長時期所提出的版本,都有顯著不同;最主要的差別,是現在的行政院版本,行政區劃案的提出方式或業務移轉上,幾乎是內政部一手統包。
以國民黨版為例,直轄縣市的合併升格提案,除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外,也可由立院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提出,最後同意權也是國會,要由過半數立法委員同意。至於一般行政區域調整,則要由地方議會同意,明訂縣市級以上的行政區劃案,須經所涉縣市的議會過半數之同意。
至於游錫?時期的版本,光是主管機關就分成三級,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且包括中央主管機、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均可提出行政區劃案,比較符合「由下而上」的精神,不像現在只設有內政部一個層級,具有濃厚「由上而下」的精神。
特別的是,行政院擬定的版本,人民或團體只有建議權,但游錫?時期的草案版本,人民或團體都提案權,且明訂主管機關如認沒有必要調整,必須附具理由書說明。現在版本則全數刪除相關規定。
不僅如此,游錫?時期的行政區劃法草案版本,對於已通過的行政區劃案,明訂一到兩年的「日出條款」,給予各單位實施的緩衝期,但現在的版本僅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日期,並未有期限規定,換句話說,只要行政院核定,即可以由內政部逕行宣布在短時間內實施,似乎已在為大選之前相關縣市的升格做政策準備。
對於行政區劃案的處理方面,行政院較早期的版本,要求審查過程中,必須設立「行政區劃委員會」,而在業務交接、轉移時,也設有「移轉交接委員會」;但行政院現在擬提出的版本,都沒有這些相關規定,僅強調採取合議制的方式,並由相關機關負責辦理業務移交。
行政院高層官員說,此一版本的確是事權集中,是一由上而下的行政區劃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