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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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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4  記者謝偉姝/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8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具爭議的自用住宅保障條款全數刪除,銀行和房地產市場的潛在大利空解除。

透過該條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卡債族將可經協商、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自然人首度有破產機制,估計有28萬的卡債族將受惠。

若自用住宅保障條款通過,銀行公會估計,銀行因此將損失2,400億元;另有銀行表示,可能將房貸成數下降到五成,確保貸款人具還款能力,將衝擊房市買氣。該條款未過,銀行和房地產業者都鬆了一口氣。

依照條例規定,已加入協商機制、協商成立者,不能聲請更生或清算。立委估計,目前有50萬卡債族,去年進入銀行公會協商平台約有22萬人,扣除協商成功者,約有28萬卡債族可受惠。 

債清法的日出條款訂為九個月,亦即該條例最快九個月後正式施行。

主推該法案的台聯黨籍立委郭林勇與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8日晚在三讀通過後連袂召開記者會,強調這項全新的法律將讓卡債族有退場機制,但也提醒卡債族,這並非是讓卡債族逃避債務的途徑,更生必須付出長達六到八年償債期的代價,卡債族仍須勇於面對與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債務與生活問題。

立法院審債清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是最緊張的人之一,他昨天還向朝野黨團立委說明自宅條款對銀行的衝擊。他說,目前房貸餘額約有4.8兆元,其中嚴格估計卡債族最多占一成,屬卡債族房貸餘額是4,800億元。倘若這些因此發生逾期,銀行必須提列50%呆帳,金額將高達2,400億元,對台灣銀行業、信用評等等都將造成莫大衝擊。

銀行積極爭取卡債族房貸債務必須與卡債的無擔保債務切割因為一旦向法院聲請更生,需要長達數月的時間,而貸款三個月未繳款,依規定銀行即得向金管會申報逾放,屆時也將造成逾放比迅速攀升。

徐中雄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是破產法的延伸,也是破產法實施65年以來,首度以法律明定,適用於自然人的破產機制。

卡債族聲請破產,經法院裁定認可更生後,卡債族必須要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案及最終清償期限。為讓卡債族有更長的還款期限,昨天朝野協商後,決定清償期限延長,從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起,不得超過六年,必要時得再延長為八年。

卡債族經更生期限六年及清算後三年,若無違法情事,最快九年後可向法院聲請重生。

【記者謝偉姝、李娟萍/台北報導】卡債族經濟有困難,要還房貸又要聲請更生償還卡債怎辦?原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保障了卡債族房貸僅須還息的條款,但在銀行堅持此舉將衝擊房貸、信貸與房地產市場下,已遭刪除,未來卡債族仍得依約償還房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原本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昨天已被立委刪除,但立院朝野黨團昨天作成主決議,要求列入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房貸契約中。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吳景源表示,銀行業者將「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納入契約中,定型化契約對借貸雙方均有拘束力,進入更生期間的債務人,仍可依此與銀行協商房貸的清償條件。

【2007-06-09/經濟日報/A7版/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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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勿予虛妄的期待:個人破產的代價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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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社論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將於公告日起九個月後實施。此一法案的通過,象徵我國個人破產機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廣大卡債族也將因此獲得信用更生的機會。然而,立法才是挑戰的開始,除了司法、行政配套措施要到位,政府更須結合金融機構全面推動理財教育,釐清立法過程中種種爭議所造成的錯誤認知,讓卡債族真正了解債務清理條例的內涵,別再視其為免債捷徑而產生虛妄的期待。

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緣起於雙卡風暴,前幾年在金融機構過度行銷下,不當使用現金卡、信用卡而致高利債務纏身的卡債族急速增加,且面臨銀行委託討債公司激進的催收,致自殺、搶劫等社會事件頻生,循環高利更讓卡債族陷入永難翻身的絕境。於是政府在建立債務協商平台、加強監管催收行為之外,研擬個人破產機制,讓一時失足的卡債族得以有信用重生的機會。從消費金融發展環境而言,這是完善個人退場機制的最後一環,不只需要,而且是必備的法規。

依據上述精神,此法將個人破產的處理分為重建、清算兩大程序,明定債務人在銀行無擔保的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經與銀行債務協商未果後,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免除債務責任。其中,更生的目的是促使債務人以可行的償債計畫自力更生,在六至八年期限內、償還一定債務後,免除債務責任;清算程序則是直接分配債務人的財產給債權人後,免除全部債務。

從立法意旨看,清理條例對卡債族而言,確有「欠錢可以不還」的極大誘因,而且申請門檻非常寬鬆,幾乎所有卡債族都可以提出申請;但這也是問題之所在,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個人破產機制下的欠錢可以不還,絕對不是無條件的,必然是代價不菲。如果卡債族只見破產機制之利,而未見其害,那就跟當年只聽到發卡銀行鼓吹的借錢有多便利,卻沒料到高利循環的驚人債務累積壓力一樣,終將因錯誤的認知而深受其害。

可是,由於法案內容的爭議大、雜音多,加以各方折衝不斷,使清理條例的全貌始終不清不楚,卻已讓眾多卡債族對個人破產機制產生了不切實際的期待。包括:聲請破產保護就可免除債務,但事實不然;聲請不等於核准,不只須經法院酌情裁定,且裁定前須經債務協商,還是要跟債權銀行打交道。所謂破產免責的代價僅是生活條件受限,也不然;這只看到了更生期間的限制,更生期滿後一樣會因信用註記的汙點,而在求職、借貸等方面遇挫,這個代價是無形且難以估計的。所謂只要符合門檻,卡債族都能聲請破產,也不然;法已明訂,已完成債務協商的卡債族,不具聲請資格。

更糟的是,這些似是而非的虛妄期待,已開始反映在行為上。近月來,由於債務清理條例正推動立法,已完成債務協商的廿二萬卡債族,未依期還款的毀諾率正直線上升,凸顯了部分卡債族等待債務清理條例過關的心態。如今,個人破產機制已經明確化,政府態度不能再模稜兩可,並應與金融機構合作,全面強化大眾教育,以免這樣的心態蔓延擴大,破壞了苦心建立的債務協商機制,不只使金融機構的財務指標再形惡化,卡債族更將再度陷入遭債權銀行追債的厄境,致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因此,政府一方面應讓民眾了解,債務清理條例是中立的,是為無法清償的債務,建立一個債權債務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置流程,偏向任何一方都難竟其功,絕非卡債族免債的保護傘;另一方面,更應推廣信用至上的理財觀,降低非理性債務的發生。畢竟,個人破產機制是為債務善後,應是備而不用;以正確的理財教育,預防卡債族的產生或重生後再生,才是根本之道。

【2007-06-09/聯合報/A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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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九個月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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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社論

廣受卡債族期待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終於在8日經立法院三讀,將於總統公告日起九個月後實施,象徵我國破產法制的一大進步;尤其,個人破產機制建立後,消費者清理債務的主動選擇增加,而非完全處於弱勢的被動接受,亦將促使金融機構重視消費金融風險,有助於金融產業體質的提升。然而,立法只是建立個人破產法制的第一步,此一機制能否展現預期中穩定社會、提升金融等種種效益,需要多項配套措施的到位;這九個月不只是緩衝期,更是建制的關鍵期。

首要到位的是新制宣導與大眾教育。債務清理條例自去年開始研擬以來,由於承受了數十萬卡債族的信用重生期望,又須兼顧防範破產被濫用的道德風險,使整個制度的設計在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義務間多次權衡折衝。因而經過三讀的法案內容實已與司法院的原始法案大不相同;在相關各方各取有利於己的選擇性說明下,一般民眾更難窺個人破產機制的全貌。但卡債族卻已可能在片斷不完整的資訊裡,對新制有了錯誤的印象,甚至據此做出了錯誤的決定;例如因期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免責,而未依債務協商計畫還款等,近期毀諾率上升凸顯了這個可能。

因此,政府相關單位應即刻研擬新制宣導計畫,強化大眾教育,別讓眾多錯誤的認知,令卡債族在個人破產機制運作前,就再次陷入被高利追討的困境;因為卡債族一旦無由毀諾,既有經協商達成的分期降息還款計畫全都恢復原狀,降低毀諾率已是當務之急。不過,個人破產機制雖是針對自然人設計的簡易破產流程,但仍基於防弊而甚為複雜;因而政府宣導的重點不在於流程,而是在聲請破產前的其他選擇、各項清理債務方式的權利義務比較及其對個人經濟生活的影響、信用無價與正確的理財觀等,並須強調聲請破產是最後的手段,是讓個人無力償債時的快速退場機制,絕非免債的捷徑。

另一要到位的是司法體的專業及人力。依據新制,無論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等程序,都須經法院裁定,雖僅需獨任法官裁定即可,無須合議,但裁定需求勢必因聲請破產個案的激增而上升;加以裁定更生或清算後還有後續可決更生計畫、免債程度、指定監督人及管理人等流程,司法體系勢將因此人力吃緊,而這還未考量裁決所需的專業能力。因此,儘管司法院已有增加司法事務官的構想,但證諸國外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經驗,專業及人力的到位與否,仍是新制能否順利上路的一大風險。因此,建議初期可考慮將非涉裁決事項委外辦理,以收專注之效。

此外,自用住宅條款由「法定」到「約定」的落實,更是卡債族高度關注的事。依債務清理條例原案,為使經濟上陷於困境的債務人,不必因聲清破產而喪失其賴以居住的自用住宅,債權人於債務人更生期間不得因延遲繳款而處分擔保品,也不可使用加速條款,即逾三期未繳即要求一次還清;但因銀行強烈反對,此條款乃由法律明定,改為回到房貸定型化契約約定,通案適用於所有房貸,而非個案議定。因此,銀行公會須儘速依上述精神,研修房貸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惟考量此一契約的衡平性及公信力,研修時應納入非銀行界的專家代表,兼顧債務人權益。

更重要的配套措施,則是債務協商機制的完善化。根據新制,聲請破產、更生前,必須經過債務協商,以免債務人未經任何理債努力,動輒聲請破產,造成破產機制被濫用,能先經協商處理者,就不必走到破產這一步。因此,債務協商將是破產前的最佳緩衝,一個公平、有效率的債務協商機制,對債務人、債權人都有利,債務人不必因破產而信用掃地,債權人也可確保一定程度的債權;尤其,新制給予裁定破產後最多可免除八成債務,債務協商對債權人更具誘因。

然而,因應卡債問題的聯合債務協商已於去年底終止,今年起恢復個別債務協商;新制債務協商應可考慮回到整合主要債權人的作法,但應有尊重個別債權人的例外。此外,從過去聯合協商的經驗,債務人與債權人仍有資訊不對稱、協商不平等、協商條件差異化小等問題,使不少卡債族視債務協商為畏途。建立新制債務協商時,應考量納入公正第三人等代理人機制,以取得卡債族的信任,讓債務協商發揮功能。

【2007-06-11/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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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趕走狼 迎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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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  社論

台灣的卡奴夢魘終於擺脫,但整個金融體系的生態也同時進入另一個境界,是福是禍,仍然難料。

經過徐中雄、郭林勇兩位立委不屈不撓、有戰略也有戰術的努力奔走,在卡債風暴爆發一年之後便催生出破產法實施65年以來頭一部適用於自然人的破產機制,對人權的保障大為提升,讓許多走投無路的卡奴有重獲新生的機會,亦將迫使台灣的銀行以更穩健而合理的方式經營放款業務,的確值得大書特書。

不過這一套「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由於附有為期九個月的日出條款,最快要到明年3月才會正式實施,銀行會不會加速不當催收?這種欠債卻不必依約還錢的新法一出,許多銀行業人士也擔心會發生道德風險,不肖之士會藉此故意訛詐錢財。同時,銀行的放款態度必定大為緊縮,因而大家都擔心地下錢莊會乘勢再度坐大,讓許多剛從卡債的狼吻之下脫逃的小民被送進虎口。

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銀行放款態度的轉變。由於依清償條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卡債或消費性借貸債務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更生程序」,爭取降利或減款、拉長償還期間最高至八年;因此許多銀行目前已開始壓縮信用卡及無擔保放款的額度,外商銀行更將信用卡的利率重新拉高到20%的上限,至於隨時可以無擔保動支現金的現金卡則幾乎已經全面停發。

據估計,卡奴之中有四至六成,是因借貸周轉資金、投資失利、遭逢巨大變故或失業、裁員而以雙卡的信用額度濟急,總積欠金額高達數千億;則當銀行將信用貸放的窗口幾乎完全關閉,未來急需資金者勢將求告無門,以高利貸吸血、逼人走上絕路的地下錢莊,就成為他們唯一的去處。

地下錢莊的可怕不僅在於其以日計息,不數月本金即可翻上一番,更可怕的是,他們本就生存在法外世界,公權力根本無用武之地,以黑道逼債乃是其正常經營手法;則這幾十萬不在政府統計範圍之內,其命運可怖於卡奴百倍的小市民,又將向何處求告?

銀行設陷阱誘殺卡奴的罪孽尚未消,現在又以過當的反應藉政府授與他們的特權驅趕那些待宰的羔羊進入虎口,實在不可姑息諒宥。今天之所以造成數十萬卡奴哀哀求告,立法委員快速通過債務清償條例,其根本原因都在於過去幾年銀行為爭逐合法的高利貸,不問信用好壞,一概索取18%至20%的循環利息,甚至還故意提前計息、複利計算;更為擴大利基,不問稚子、老人、重殘無力謀生者,一律大方發卡,申請一卡發給十卡,滿街擺攤以獎品、獎金隨機誘人,還唯恐持卡人不瘋狂刷卡,不僅給予遠超出其收入數十倍的額度,高額刷卡並有獎賞紅利。

數十萬卡奴掉入陷阱,固然無能的主管機關閉眼不管,坐令銀行胡作非為難辭其咎;但昧著良心蠱惑善良百姓入其彀中的銀行負責人及其幫凶,才是主要的劊子手。

如今倘因過去的妄為闖禍,忽然又關起大門,將貸款者驅入虎口,反應顯然過當。其實,一個健全而有效的銀行經營者,面對這個在先進國家早已有之的破產機制,大有正確的因應之道。包括:

第一,從嚴審核客戶的信用;目前聯合徵信中心的客戶債信評等已做到可以無時差同步提供,稍用點心,絕不可能出現承擔不了的過高風險。

第二,適當的徵信資料,配合放款額度與借款人收入倍數的適當管制,絕大部分放款的風險都能做合理的計算;再據以核定相當的差別放款利率以涵蓋風險貼水,則銀行的貸放業務必然有利可圖。切莫因噎廢食,反而害人害己。

第三,針對信用良好的客戶給予低放款利率以刺激其需求,面對高風險客戶要求高風險貼水以彌補損失,這是最基本的放款準則;依此而行,前述那些一時急需而向銀行求助者,其中甚多不應饗以閉門之羹。不過,針對已達放款利率上限仍不足以支應其高風險的客戶,銀行業者應向主管機關乃至立法院爭取放寬利率空間,以解決這些客戶的籌款問題。就今天立院可在一年之內通過債務清償條例,為卡奴找出生路的氣氛,迫在眉睫的數十萬人投入地下錢莊的風險,也應能為他們安排合法也合理的出路。

卡奴風暴衝擊出債務清償條例,讓台灣往上提升;希望銀行能在驚慌失措之後,以正確的態度面對新的環境,讓台灣的銀行也大幅向上提升。

【2007-06-12/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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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看法》銀行收傘 民眾恐轉向地下錢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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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8日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銀行辦理的無擔保放款將首當其衝,未來銀行為降低授信風險,勢必緊縮信用貸款,最終受害的還是有貸款需求的廣大民眾。

許德南強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後,將產生三項重大影響,一是對社會價值觀的重大扭曲;二是給好逸惡勞的人開一個「借錢不用還」管道;三是,往後有小額資金需求的人,借不到信用貸款。

銀行業者也擔心,將來銀行對於信用放款業務態度勢必趨於保守,經濟弱勢族群將更難自銀行體系取得信用貸款,結果可能導致弱勢族群轉向地下錢莊借錢。

許德南說,債清條例已將自用住宅房貸排除在外,已經完成協商的廿二萬戶卡債族也不適用,因此對銀行衝擊不及原先預估大。

立法院於四月上旬一讀通過的債清條例,條例中原訂有「自用住宅條款」,即自用住宅貸款戶若繳不出貸款,可最長十年內只付利息、不必償還本金。此舉引起金融界強力反彈,銀行業者表示,若將自用住宅納入債清條例,銀行勢必把房貸成數降至五成,並大幅調高利率,屆時將重創房市景氣。

經銀行公會多次與立法院、司法院協商後,直至周四司法單位和立法院才做出讓步,把自用住宅條例刪除,債清條例才順利三讀通過。

房貸保障 改定型化契約約定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能夠順利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主要是朝野協商同意刪除原草案第五十五條「自宅條款」,改於房貸定型化契約中,由銀行與房貸戶自行約定。

所謂自宅條款,即債務人於更生期間,固然仍須繳交房貸本息;但依相關期限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得於更生方案說明事由,再延長其履行期限至四年。

另外,立法院昨天還決議,行政院並應督促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在協商及更生期間內,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行使「加速條款」。亦即,在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或聲請更生程序期間,不得僅因債務人積欠兩期以上房貸本息,就視為全部到期,要求全部清償。

柯建銘表示,自宅條款從「法定」變為「約定」,好處是銀行認列呆帳不用檯面化,也不致影響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其降等風險。

【2007-06-09/聯合報/A8版/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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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看法》銀行恐再吞1600億元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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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1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通過,雖然排除已進入債務協商的22萬名債務人,但債務協商的「累積毀諾率」已大幅提高到35%,銀行估計,若已進入協商者全面鬆動,估計全體銀行業大概要再吞1600億元呆帳。

雖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表明「排外」已進入債務協商者,但銀行業發現,所謂的「卡債族部落格」已全面串聯,互相號召已進入債協者採「毀諾」方式,不要再還銀行錢,等到明年第一季法案生效時,去聲請更生、清算,改適用破產規定。

有大型銀行財務長估計,目前已進入債務協商的22萬人、3300億元金額,在「不還錢」風險提高前提下,到今年年底債務協商「累積毀諾率」會高達50%,也就是3300億中有一半會垮掉,整體銀行業可能要再吞1600億元呆帳,而銀行過去一整年,光「雙卡」就打掉1620億元呆帳,再打下去,各銀行的淨值報酬率,今年大概又要躺平。

銀行公會昨天電話就被已進入債務協商的卡友「打爆」,大家都想了解如何適用「個人破產法」。

不過,銀行公會強調,進入債務協商後,只要一期不還錢,就算毀諾,但毀諾後,不代表你就能聲請破產程序。

銀行公會目前正與司法院協商,適用破產的相關規定;針對已進入債務協商者,會有「門檻」規定,即除非當事人有「重大困難者」,例如長期失業、或罹患重大傷病,在毀諾後,才有機會聲請適用更生、清算,但能否成功達到個人破產的前提,在於要法院裁定。

銀行公會說,估計最快明年3、4月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才能生效,債務人在聲請破產程序時,還會有4個月的緩衝期間,這段時間,銀行及法院要清楚查明債務人是否真的不能履行債務,絕對不是今天不還錢,明天就能宣告破產。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委員會昨天下午也開會,決定立即針對銀行業和媒體展開破產法的教育訓練,銀行公會並將成立專案小組,與司法院研議破產法相關施行細則。

據了解,前幾大雙卡債權銀行目前累積毀諾率,都超過35%,台新金預期,在沒有破產法的前提下,年底的毀諾率會高達45%,但現在加上破產法變數,各家銀行累積毀諾率都上看50%,大概會有一半的債務協商當事人跑掉。

【2007-06-12/聯合報/B2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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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須知》更生清算 不等於欠債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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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3  本報記者林河名

經過多方折衝,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卡債族引領企盼的「債清條例」,雖然卡債族仍不滿意,財經界也擔心對金融、房市的衝擊,並憂慮將有道德風險,但對解決卡債族帶來的社會問題仍有一定助力。

銀行界反對債清條例並擔心道德風險,不難想像。但卡債族引發的社會問題會如此嚴重,各大發卡銀行當年鼓動辦卡、借款風潮,不能完全卸責;如果說債清條例會有道德風險,如今眾多卡債族還不出錢來,也應該是銀行徵信草率、大量發卡的「商業風險」。

其實,銀行界擔心的道德風險,透過法律層層節制,已經降低許多。例如,尚有還款能力的債務人聲請更生程序,仍須返還本金及利息,只是延長清償期限;這種做法,比起銀行把不良債權賤價賣給資產公司,銀行所能確保的債權絕對高出許多。

對債務人而言,透過更生及清算程序,也可免於債權被銀行轉移至資產公司,而有遭暴力討債之虞。卡債族引發的最大問題之一,即是黑道討債猖獗,往往逼得債務人走投無路,衍生諸多憾事。

債清條例固然有上述優點,但絕不表示債務人可以高枕無憂,更不是「欠錢免還」。聲請更生程序的債務人必須提出更生方案,而條文規定是「清償的金額」,並非「清償的成數」,亦即必須償還本金及利息,而非一定可獲「打折」;即使清償期可以延長,但最多也僅八年。

聲請清算程序的債務人,雖然求復權重生,但規定更為嚴格。除了生活不能逾越一般人通常的程度(即俗稱「阿B條款」),開始清算程序後即為破產,必須受其他法令對破產人的限制,不能從事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或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等一百七十多項工作。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不論是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即使償清債務或免除債務,均已嚴重損及個人信用,未來生活仍有極大不便。

卡債族只要還有能力,咬緊牙根還款或透過債務協商機制,反而是較佳選擇;更重要的,作好財務規畫,對自己消費負責,才是這項立法的最終精神。

【2007-06-09/聯合報/A8版/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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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看法》債清更生?銀行緊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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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通讀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點燃了不少卡債族的希望。不過,銀行人士指出,由於債清條例訂有9個月的日出條款,即母法通過9個月後才生效,加上申請更生前另需和銀行進行90天的協商,估計卡債族申請「更生」機會,最快也將是明年6月以後的事情。

不過,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施行,目前國內各大銀行均已全面加強授信風險控管,未來消費者想向銀行借免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條件大為緊縮,新申請信用卡、無擔保授信的門檻也將大為提高。換言之,過去鼓勵民眾從「地下錢莊」轉向地上化銀行服務的市場,又將趨於緊閉,資金較艱難的借款人,可能將隨著債務清理條例的過關,借款管道更加困難,使得「地下錢莊」等地下金融市場又將躍居缺錢者的重要借款平台,未來動輒為高利貸搶劫、殺人的社會問題恐將再度惡化、擴大。

銀行人士指出,自從去年底卡債風暴以來,銀行幾乎已不再發行任何免擔保、隨時可動支的「現金卡」業務,就算信用卡的新卡業務也趨向保守。部分外商銀行近來更是將多數信用卡族的借款利率重新拉高至20%,擬以價制量。

多數銀行更是隨時監控信用卡用戶的債務風險,只要借款人的債務高達其月所得的80%,隨時即會凍結新增的授信額度、或予以停卡,並嚴格控制所有授信風險在所得22倍以內的最大容忍範圍。加上目前聯合徵信中心已將過去落後的客戶債信評等,進化到即時同步,此舉也讓過去利用資訊二、三個月落差還能到銀行借到錢的投機份子,未來將更難向銀行借到無擔保放款,「向銀行借錢,未來將是有錢人才容易達到的」,沒錢人的處境將更令人擔憂。

【2007-06-11/聯合晚報/4版/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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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須知》聲請更生 步驟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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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李娟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生效後,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內,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卡債族要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呢?

更生程序是以債務人清理債務的誠意,且提出有履行可能的更生方案為前提。如果債務人沒有清償的能力,也可以聲請清算,由法院分配其財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適用對象有所限制,須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的自然人,或從小規模營業的自然人,小規模營業是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

債務人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到限制,這是債務清理的最後手段。因此,該條例採協商前置主義,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應先協商,待無法協商時,才能適用生更或清算程序。

從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的隔天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的隔日起,超過90天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2007-06-09/經濟日報/A7版/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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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須知》已達成協商者 不適用債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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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2  記者陳志平/台北報導

聯盟及卡債族代表昨天表示,債清條例雖完成立法,但立法院對自用住宅條款做出重大讓步,因此是「遲來不完全的公義」。

協助推動立法的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債清條例從去年提到立法院,經過半年的協商,銀行到昨天還不斷提出新的要求,聯盟為爭取債清條例儘快上路,只好忍痛退讓,對最後「自用住宅」條款的失守更覺遺憾,法案終於三讀後,希望金管會能儘快訂定扶助的機制。

林峰正指出,以至今對銀行申請協商的近廿八萬位卡債族為例,只有廿二萬人達成協商,如今只剩七成約十七、八萬人能正常繳款。但依三讀的債清條例,未來只有未達成協商的五萬人能申請更生或清算,達成協商的廿二萬人,除非能證明有「不可歸責的因素」,例如突然失業,否則都不適用債清法。

此外,林峰正表示,債清條例訂定了九個月的日出條款式上路後,如銀行刻意拖延,卡債族可能要等十三個月後才能進入更生或清算程序。

【2007-06-09/聯合報/A8版/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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