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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投資有線電視? NCC:間接投資即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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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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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電】 2007.05.31 07:58 pm
  
彰化縣政府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解釋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NCC發言人石世豪今天表示,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範,只要有間接投資情事即是違法,NCC將依職權調查,最高可處罰新台幣一百萬元。

彰化縣議員疑似有間接投資某地方有線電視系統,彰化縣政府函請NCC解釋有線電視法相關規定,NCC委員會議今天討論此案,石世豪下午在NCC委員會議會後記者會做以上表示。

石世豪說,有線廣播電視法二十條規定,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他指出,NCC在去年底已針對黨政軍退出媒體情況做過一波的清查,目前NCC並沒有第二波清查的計畫,如有違法情形,NCC會依職權調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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