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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揆鍘NCC四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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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7.04.10 03:26 am 
 
行政院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大戰,昨天達到高峰。

行政院長蘇貞昌批示,認定NCC委員吳忠吉、劉孔中皆以其親屬擔任公務車駕駛,違失情節重大,應比照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模式依法停職,移送監察院裁罰,繳回所得的利益。至於NCC主委蘇永欽及副主委劉宗德則因批示違法公文,處以書面告誡。

行政院近兩個月來,卯足勁槓上NCC。在TVBS假新聞事件後,兩單位對如何處罰的意見分歧,關係陷入空前緊張。雙方言辭上你來我往,互批對方違法、失職。昨天蘇貞昌終於決定對NCC委員開鍘,將國民黨推薦的兩位委員停職。

行政院並強調,NCC是行政院的下屬機關之一,在未影響獨立機關行使職權、不干預具體個案決定下,對行政院整體政策應充分協調及配合。

行政院指出,憲法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參照司法院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行政院對NCC有監督權,行政院據此對NCC提出九項「限期改正事項」。這是NCC成立以來面臨的最大挑戰,更是行政院對獨立機關最大的指導。

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說,NCC委員如果對行政院的處理不服,還可尋求救濟手段,如釋憲、訴願或行政訴訟等。

她說,政院先前已要求NCC,從嚴處分TVBS恐嚇影帶事件,並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但NCC的處分未符合社會期待與比例原則,因此行政院昨天對NCC提出的九項限期改正事項中,要求NCC如發現恐嚇影帶新事證,應另為調查處分。

此外,NCC對TVBS瀝青鴨事件,竟以無人檢舉為由放棄監理責任,形同行政怠惰,NCC應即刻對此事件主動調查處分。

她指出,司法院第六一三號解釋對NCC委員組成違憲的條文,訂有二○○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的落日條款,行政院仍呼籲立法院在本會期完成修正NCC組織法,使NCC儘早依憲合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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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的法律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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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4.19黃錦堂

行政院對NCC的監督,並不因為兩位委員遭到暫時停職並提起行政爭訟之後而停止。正在上演的劇碼,為行政院長對於NCC所為個案決定的「九大限期改正事項」。行政院要求,NCC基於行政一體必須服從行政院監督;其除了對瀝青鴨事件應改為從嚴並主動調查重為處分之外,並應在二個月之內收回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言下之意,若NCC未依照指示如期完成改正,行政院將不排除自為處理並且懲處有關委員。

關於行政院的監督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並沒有精確規定。該法只於第七條規定,該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未明確規定的部分,只能經由法律解釋加以掌握,而這常為爭議發生的所在。

獨立機關的設立目的在於經由合議制而獨立行使職權,以避免系爭領域遭到政治力或經濟力的入侵,而維持專業與公正。儘管美國政府體制強調分權並肯定行政體系內的分權,而德國式內閣制強調行政一體對國會負責,獨立機關的設置必要與所得享有獨立性高低從而得存有若干差異;但隨著政經的變遷、部門領域的需要與去管制化與全球化電信、金融與能源領域的行政管制發展,獨立機關的存在必要與獨立性保障,乃不斷獲得正視。

一般而言,獨立性一般得反映於組織、人員、職權行使等方面。就職權行使之獨立性而言,獨立機關一般不受事前之指令監督,而且事後一般也只受到合法性的監督,而不及於合目的性。就人員之獨立性而言,其一般須得到國會同意始得出任,有任期保障,只有出於嚴重違法失職行為始得被撤職。對於獨立機關的「脫疆野馬」危機,一般得經由立法者之於相關領域之立法與預算控制、司法機關之行使審判權(受不利益的行政處分相對人均得提起行政爭訟或甚至勝訴後進一步請求國家賠償)或甚至上級監督機關之事後合法性監督,而獲得控制。

由於上級之行政監督或甚至立法監督均不免有政治力的因素,晚近乃強調「課責」(accountability)之監督;獨立機關必須採行各種措施,以便像社會公眾證明自己值得信任,常見的作法為委員自律公約、重大施政項目與重要決行標準之公告、重要決定(含通案與個案)之進行聽證、資訊公開、內部自我監督機制之建立、透明化等。凡此,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也明白指陳。

由於該號解釋係針對獨立機關為一般討論,進一步建立不同類型,或甚至考量主要政治議程以及我國面臨民主與法治深化的關鍵時期,而建立不同或重要案型,誠有意義。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總統大選或NCC針對媒體的管制,均應享有高程度的獨立性保障,上級機關的監督尤應原則性避免。另外的一項推論為,若獨立機關之自我課責表現愈高,愈能降低各方疑慮,從而去除行政監督權的行使必要;若獨立機關成立不久,受到人員、配備、經驗等的限制,行政監督權的行使應該慎重。

對於NCC兩位委員之遭到停職,固然前揭解釋理由書指出行政院長有權為之,但畢竟明白指出「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始「得」為之。而就九項個案決定之事後監督與代行處理而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並未明確規定。

固然一說認為,科層式體制下之行政機關受到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的監督,而獨立機關受監督程度稍可緩和,從而肯認事後之合法性監督。但NCC畢竟已經受到前述立法、行政、司法及課責性的監督(NCC在各主要施政方面,迄今業者似乎沒有重大反彈,國民的信賴性一般仍然存在),而且NCC畢竟還在學習與成長中,行政院於事過境遷之後突然要求重為嚴厲處分以及不排除代為履行,法源面似乎未必充足,而且實質面也不無過當之嫌。NCC似乎也得將九大改正事項之先前或本次所為決定,詳細向社會大眾說明,以取得信賴性。

若吾人一併觀察民進黨所屬立法院黨團或個別成員的發言,以及發動拒看T台及率領鴨農前往示威遊行,並成立律師團協助請求損害賠償等,考慮到選舉期程之漸次開展,整體而言,這一切應可視為一個政治策略行動。法律層次的因應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真正的解決還是必須回到政治部門。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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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可回到叢林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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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7.04.16 03:16 am 
 
雖然於法無據,行政院仍宣稱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兩名委員停職,NCC則表示將會在收到處分後依法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

其實,NCC在處分TVBS為黑道掌鏡事件時,堅持限期要求該電視台撤換主管人員,亦是於法無據,但最後該台主管只能辭職息事。

法治國家嚴格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目的在於制約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益。像逕自對NCC開鍘這種公然違法濫權的事例,在正常民主法治國家殊難想像,稱為對民主憲政的倒行逆施亦不為過。然而,這類事例在近年來卻層出迭見,並集中出現在中央政府,其影響尤其惡劣。

例如,行政院為配合民進黨欲推黨產公投的政治策略,故意繞開法定審核機關公投審議委員會,而以訴願委員會越權作成決定,再由迎合黨意的中選會付諸執行,成為未來立委及總統兩項選舉的重大變數。主政者自知民進黨不能掌握公投審議委員會,竟違反公投法來舉辦公投,悍然以行政權力強行推動自己的政治策略,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有可議。

再如,行政院為配合當權者操作台獨及族群議題,遂不顧一切進行所謂「正名」,並拿政府可操控的國營事業作犧牲品;像中華郵政在法律未修改的情況下,亦強制改名,爭議延燒到相關預算問題,至今未解。

更有甚者,行政院違反航發基金章程的規定,強命其投資高鐵四十五億元,主其事者唯恐如此明顯的違法行為在申報法院審查時過不了關,竟刻意迴避司法監督,而逕行向法院的登記處申辦變更章程。如今,其申辦還是因於法不合而被駁回,主事者竟稱「申辦沒有次數限制,還會再申辦」云云。無法無天到此地步,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探究此類胡作非為的背後原因,絕大多數出自於政治私心,要利用公權力和公共資源,謀取一黨一人的私利;像NCC那樣,因屈從於一時的政治壓力,未能堅守原則而違反「依法行政」立場的例子,算是少數。

平心而論,NCC兩名委員任用親屬擔任司機的行為,在道德上確有可議,但就法論法,行政院卻絕對沒有加以停職的權力。而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運作,行政院亦絕對不能干涉其職權,對其處分決定指手劃腳公開批評。更何況,行政院種種違法行為較NCC嚴重得多,為何不見有人承擔責任並停職?事件中行政院強調自己是最高行政機關,有監督之權;果然如此,行政院豈不應檢討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足堪表率?

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無人可以在法律之上,亦無人可以在法律之外;因此,政府行政亦不可在法律之上,不可在法律之外。以此類推,總統亦在法律之內,須受法律規範;行政院長亦然。然而,如今所見政府行政經常凌駕於法律之上,跳脫於法律之外,未能依法行政,這根本是民主法治的罪大惡極與倒行逆施。此次行政院鎮壓NCC,亦根本不是「民主法治」,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違法濫權的政治整肅。

中央政府不依法行政,率爾違法亂紀的事例愈來愈多,倘若這種法治崩壞的現象不能遏制,則法律制度均將歸於無效,國家政策、公共事務一概以權謀為依歸;一旦到了這般田地,那就是成了叢林政治,國家動亂將不知伊於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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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淪為政黨操控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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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4.13羅士禹/北縣土城(公)

依據政黨比例制度推薦而產生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從成立一開始,就註定成為藍綠政治角力下的「決鬥殺戮戰場」,NCC成為在兩黨「夾縫中求生存」的小媳婦。

筆者認為NCC成立的宗旨、定位並沒有錯,錯的只是委員的組成模式,然而這是屬於制度上設計不良的缺失,可以由大法官、學界、立委、行政系統共同研究、辯證、商議、討論,何苦伸出粗暴的雙手「步步進逼」、「趕盡殺絕」呢?

NCC存在的價值,在於現行資本社會下的自由市場機制並非萬靈丹,而廣電媒體的生態領域更是涉及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國民傳播福祉的社會責任,因此必須以獨立機關來監督、管制,以捍衛新聞自由的核心理想,進而擺脫政黨的控制枷鎖。

行政院此番對NCC大開殺戒,說穿了都是在為選舉考量。因為民進黨的總統初選民調模式不管是採取「低度排藍」或「中度排藍」,蘇貞昌怎麼算都還是小輸謝長廷。為了權力,也為了安撫深綠階層的「熊熊怒火」,蘇貞昌當然要採取強硬的立場,逼迫「萬綠叢中一點藍」的NCC「自廢武功」,以達到重新收回廣電新聞傳播業務主控權的政治目的。

NCC如今已變質淪為藍綠政客所把持、操縱下的「政治棋子」,經過這一役,恐怕不死也半條命。台灣民主走到這般田地,顯然有如鏡花水月、海市蜃樓般的虛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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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推薦逼退?蘇永欽:不齒那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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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4.13江慧真、曾薏蘋/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再度砲轟行政院重大行政瑕疵!行政院四月十日行文要求劉孔中停職,但隔天卻又補公文要求劉孔中陳述意見,「行政瑕疵自始就存在」。

目前,被行政院停職的吳忠吉、劉孔中兩委員已辦妥停職,未來不參加任何會議,NCC強調,「未來委員會議只要四票就有效力!」

NCC發言人石世豪不假辭色表示,行政院要補正行政程序的對象,並非一般公務員,而是有任期保障的獨立機關委員,該給陳述機會卻未給,剝奪別人依法行使職權的機會,「而且不給薪,這是僅次於撤職的嚴厲處分,有明顯重大瑕疵!」

不接受體制外任意免職

他說,行政院副秘書長陳美伶是法學博士,「法匠」可以給你一個法的形式,但是卻沒有法的效果!

民進黨則以撤銷推薦要逼退石世豪,NCC主委蘇永欽回應,如果今天還有政黨因為推薦的關係,影響或干預獨立行使職權的NCC委員,「那個政黨讓我們不齒!」

對於行政院先行停職再補函要求說明,石世豪不以為然地說,最低下限的法律正當程序,一是任何法治國家都會讓人有答辯機會,二是關於人事行政都會有其特別的程序,尤其NCC是合議制決定,需更審慎嚴格;三是NCC九位委員都是立委一票票過半同意選出,不是體制外調查機制可以來予以免職的。

政院設陷阱要委員兩難

NCC日前認定行政院處分無效,揚言兩人會盡速歸隊,昨天卻出現微妙轉折。劉孔中說,為避免行政院屆時指責「學法的人不守法、教壞囝仔大小」,決定遵守法律、不為難NCC委員會。但這一兩天會雙管齊下,向行政院提出處分訴願,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撤銷執行的行政救濟。

對於是否要補陳述,劉孔中表示,這是行政院的陷阱,讓他「進也不是、退也不是」如果他陳述,就讓行政院補足程序;如果不陳述,行政院又會說是他自己放棄機會。

他強調,這是法治國家基本權利保障問題,NCC委員和檢察總長一樣,都是立院通過的,「若政院先將檢察總長停職,再讓檢察總長補陳述,這是多大的憲政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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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爆料》蘇貞昌當縣長時 任用妻堂妹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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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志平、李順德、李光儀/台北縣報導】 2007.04.13 04:08 am
  
行政院長蘇貞昌以任用親屬為由對NCC委員開鍘,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昨天爆料,蘇貞昌任職台北縣長期間,也任用無公務人員資格的小姨子張詹翠霞擔任八職等的勞工局視導,蘇揆應比照將自己移送監院懲戒,並自行停職或辭職下台。

蘇揆反駁,張詹翠霞是妻子的堂妹,算是遠親,任用完全符合人事法令,台北縣長周錫瑋現在仍然加以進用,可見主要是能力和縣政府的需要。

周錫瑋聞言十分生氣,表示張詹翠霞是離開縣府後,被勞工局聘為「委外勞資調解員」,現在並非縣府員工,他對此事不知情。

台北縣政府昨天追查行政院長蘇貞昌任用親戚擔任八職等勞工局視導一事,證實蘇貞昌的確在任縣長後,就任命小姨子張詹翠霞到縣府工作,而且一待就是八年。

不過縣府也澄清,張詹翠霞和蘇貞昌的妻子詹秀齡是堂姊妹,不在三親等範圍內;沒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張詹翠霞擔任縣府勞工局視導的機要職,於法也無不合之處。

記者試圖以手機與張詹翠霞本人聯繫,但接電話的中年婦人堅稱自己不是張詹翠霞,也不願表示任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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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被鍘》「曾仰望蘇學長」 劉孔中悲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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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07.04.13 04:08 am
  
被行政院強制停職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劉孔中,昨天舉證指行政院三月十日就已發出停職令,卻到十一日才發給他陳述書要求「配合說明」,根本是程序違法、未審先判,事後補函更是「行政院的陷阱」,讓他進退兩難。

劉孔中提到,與行政院長蘇貞昌是台大法律系的學長學弟,劉大四時,曾追隨蘇貞昌在萬芳社區演講,那時把他當成民主先行者「仰望」,如今兩造卻變成這樣,他覺得很悲涼。

對此,NCC發言人石世豪指出,行政院的停職處分程序有嚴重瑕疵,NCC委員不是一般公務員,是經立法院同意、有其任期保障的。不過,石世豪表示,在透過行政救濟做出判決前,兩位委員將先停止職權。

對民進黨立委前天指控NCC四位委員在學校兼職,被點名的劉幼俐指出,她與石世豪、劉宗德擔任學校教職、劉孔中擔任中研院研究員期間,都必須經過服務機關報准程序後,且在經過國科會評審通過才能獲得補助款。四位委員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上任,前一年申請的研究計畫當然應該依申請內容繼續主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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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議行政院與NCC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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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7.04.11工商社論

行政院本周一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違法失職一事做出懲處,除了認定吳忠吉、劉孔中兩位委員涉及違法失職予以移送監察院審查並予停職處分,及書面告誡主委蘇永欽和副主委劉宗德之外,同時並向NCC提出九項限期改正事項。面對行政院如此的大動作,NCC也不遑多讓的強力回應,除了強調NCC並非行政院的下屬機關之外,也拒絕接受行政院的懲處,並決定針對系爭事項向司法院提請釋憲。而在這一齣行政院與NCC的角力對抗大戲中,立法院的藍綠陣營自然也跟著起鬨,反使法理之爭是非之辨因政治惡鬥而模糊焦點。

回顧行政院與NCC之間的紛爭,其實早在NCC於去年二月間正式掛牌運作之前,就因立法院通過的NCC組織法對於NCC委員的組成設定採政黨比例方式而埋下了禍根。由於行政院認定NCC委員的提名權應歸政院,因此除了在NCC組織法完成立法後馬上提請釋憲之外,更是對於NCC的掛牌運作極盡刁難之能事,包括遲不發佈人令,在人員、職掌和經費的移撥上也是不斷給小鞋穿。比及去年七月廿日大法官會議六一三號解釋文裁定NCC委員的組成方式違憲後,行政院更是振振有詞的對NCC行使指揮、監督權。而不久前爆發的T台播放黑道恐嚇錄影帶假新聞事件,則成為雙方爭議檯面化的導火線。一時之間,但見行政院聲稱羅列NCC十大罪狀,NCC也不示弱的回以行政院的六大失職。最新的則是行政院開鍘懲處NCC委員並提出九項限期改正事項,而NCC則強調九位委員一個都不會少,並將聲請釋憲。

在廣義同屬政府公權力機關之間,會出現如此針鋒相對的職權之爭,不僅為我國行憲以來所僅見,睽諸中外也屬特例。而客觀來看,此時橫亙在行政院與NCC之間的,其實已經是一種意氣之爭。既然我們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則公權力機關之間即使有權責重疊的爭執,實在也沒必要鬧得如此不可開交。對於系爭事項,如果不能透過說理溝通協議共識,聲請釋憲也許不失為一個息紛止爭之法。而在NCC真的提請釋憲,以及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之前,我們認為其中幾個相關的議題的確有必要做進一步的釐清,以便不同公權力機關可以各就其位推展政務,而不是因無止境的紛爭對抗而陷入空轉。

第一個待釐清的爭議,厥為NCC的定位與屬性。NCC依其組織法及國家通訊基本法,其為獨立機關殆無疑義。而所謂的獨立機關係依據法律獨立行政職權、自主運作,原則上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然而NCC一方面定位為獨立機關,另方面就屬性而言其為行政體系之一環也是不爭的事實。而行政院做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與NCC的關係理應是一方面尊重NCC的獨立特性,對其職權之行使不應隨便插手指揮監督;另方面NCC也應體認本身為政府行政體系下公權力機關的一員,更何況與交通部、新聞局等部會之間尚有諸多業務重疊亟待協調互動之處,因此如自恃獨立機關而拒絕與行政院及各部會進行互動,顯然也非公權力機關之運作常態。

第二點待釐清的是,既然NCC為獨立機關,委員有任期保障,因此行政院開鍘要NCC委員停職,乃至開列九項限期改正事項,法理上是否允當,法源上是否站得住腳顯然大有商榷餘地。

第三點待釐清的是大法官會議確於去年七月的六一三號解釋裁定NCC委員的組成方式違憲,但並非意謂NCC的存在是違憲。因此認定NCC是違憲機關而否定其職權之行政,其實並非法治之道。

第四點是立院民進黨團要求當初由該黨團推薦的石世豪應自行引退,但姑不論石世豪並非民進黨員,即便是依法也應暫停政黨活動獨立行政職權,因此要其去職實與法理不合。

第五點是行政院具體要求加重懲處T台,但此舉涉及新聞自由的維護,NCC未必有此權責更何況是行政院。

NCC委員採政黨比例方式組成無疑是這一連串紛爭的原罪,而既然大法官會議已裁定為違憲,立院理應儘速完成修法。而過渡期的爭議,能釐清的就應予釐清,否則請求釋憲解套總勝過政治惡鬥兩敗俱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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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國民傳播福祉為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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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4.11羅世宏

行政院將兩位NCC委員移送監察院審查及停職,對NCC主委及副主委處以書面告誡,並提出包括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等九項限期改正的行政指導。NCC也不甘示弱,舉行記者會反擊行政院的處分,並且將循申覆、申請停止處分與釋憲等途徑討回公道。

兩造之間不斷升高鬥爭,絕非國民通訊傳播福祉。若情況惡化,不僅通訊傳播政策可能停擺,更嚴重的是,我國長久以來建立獨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的努力可能付諸東流。

儘管筆者對NCC處理TVBS黑道恐嚇影片新聞的監理作為不甚認同,認為同時過當(要求撤換民營媒體總經理)和過輕(NCC應有停播數日和加重罰鍰的裁量權限),但也不能接受此次行政院對NCC下的重手。

首先,行政院要求NCC委員立刻停職,作法相當可議。NCC委員應有獨立機關任期保障,以兩位委員不適當的操守瑕疵為藉口,微罪而處以重刑,恐怕過當。若此種上下位的權力關係確定,未來NCC如何能不仰人鼻息,又如何可能獨立行使職權?

其次,行政院認定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但通訊傳播獨立監理機關直接審理不服行政處分之訴願,另輔以行政訴訟,應是保障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獨立性與人民權益的合理設計。以美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FCC為例,人民或業者不滿FCC的處分時,訴願係直接向FCC提出,或可同時進行行政訴訟。此一設計主要是出於對FCC獨立性的考量,因為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隨時推翻FCC的行政處分,FCC的獨立性將難以為繼。

我國在幾年前行政院研考會擬制獨立機關組織法草案時,亦有獨立機關行政處分若遇業者爭訟時,直接由司法部門的行政法院裁定的設計,也是希望藉此維持獨立機關之獨立性。這項草案雖然未能完成立法,但NCC為獨立機關的立法意旨應是非常明確的。再者,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文雖認定NCC委員組成方式違憲,但也明白承認獨立機關應有存在的必要與合憲性:「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因此,若動輒以「違憲機關」、「違憲委員」相稱,全然否定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理想性,並不符合國民通訊傳播福祉。當然,行政與立法部門都有責任儘速解決NCC應有訴願管轄權但實際上法律卻無此規定的狀況,但話說回來,NCC也應檢討,不待修法明確化自身的訴願管轄權即自設訴願會,也難怪會引起行政院的不滿。

第三,行政院以預算威脅NCC就範,立委揚言刪減NCC預算到「剩下一塊錢」,甚至執政黨民代公開要求民進黨推薦的NCC委員辭職,全都是非常不當與不智的作法,也將使NCC的獨立性蕩然無存。為了避免此類不當要脅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事件再度發生,有必要在通訊通訊傳播組織法進行修法時,確保NCC從行政規費收入中保留的比例提高,以降低行政院與立法院透過預算操控NCC的程度。

以美國FCC為例,年度預算約三億美元左右,由國會授權FCC從規費收入中保留一定比例。目前,規費收入保留款已經佔FCC全部預算約九成左右,以降低由政府直接撥款的比例。此一設計也是為了確保FCC有較高的獨立性。

當然,適當監督NCC和確保NCC獨立性一樣重要。不過,修法確保NCC在訴願管轄權、一級主管人事任命及預算有更大的獨立性是有必要的。否則,未來不管哪一個政黨執政,NCC都將成為政治惡鬥的角力場。

修法固然重要,但修法之前兩造的惡鬥大可不必。國人的通訊傳播環境,特別是視聽廣電媒體表現不堪聞問,媒體亂象舉世難出其右,對此行政院與NCC都難辭其咎。勇於內鬥,而不思轉化內鬥能量於提昇國人傳播福祉的正途上,寧不使台灣的媒體資訊環境繼續向下沈淪?

(作者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副教授,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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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終究擺脫不了政爭權鬥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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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4.11中時社論

很遺憾的,現時的蘇內閣,正一步步走上先前游內閣、謝內閣的老路,放下治理,不談政績,將越來越多的精力放在政治鬥爭上。一方面在立院為中選會的組成爭議與藍營僵持到現在,另一方面則是使上全力狠打NCC。這次經過事前的精心布局,直接出手將兩位委員予以停職處分,並強勢就NCC的職權行使直接指導其「應如何如何」。而從NCC日昨強勢的回應看來,這場戰役不僅短期間內不可能平息,而且對立態勢將愈演愈烈。

從各界的初步反應即可看出,除部分綠營人士公開稱快之外,沒多少人認為蘇揆這次對NCC的大動作開鍘,是在「為所應為」,反而認定其就是在全面拆解NCC之前,先一步的殺雞儆猴姿態而已。目的當然很清楚,一是進一步弱化其職權與功能,二是逼其完全成為「聽話辦事」的下屬機關。換言之,連綠營人士自己都將此舉視為是政治操作,而非單純的行政處置。因而儘管行政院動不動扯什麼「比例原則」,這次的操作其實正是在向大家示範,什麼叫做「不符比例原則」的懲罰!

對相關法規有粗淺了解的人士都心知肚明,行政院這次的舉措,不論就其所宣稱援引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NCC組織法」與「公務員服務法」,或是再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等,都有適法上的爭議。搬出當初金管會龔照勝的前例更是比擬不當,如果觸犯刑法的龔照勝都可以做示範,那麼為什麼不提早先官邸羅太太使用公務車、領國安局津貼,阿卿嫂領情治人員津貼的前例呢?如今大張旗鼓地祭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一個獨立機關的合議制委員發出停職令,要說全無政治考量,怕是無人能信的。更何況,行政院信手就將兩位經立法院行使過同意權的獨立機關委員停職,顯然已經視所有後續政治效應如無物了,想想美國總統如果出手將FCC任何一個委員停職,會是怎樣嚴重的政治危機吧!

不用想都知道,行政院使出這般的重手,去對付一個沒多少還手能力的獨立機關,表面上好像是NCC不太「聽令辦事」,骨子裡還是認定其為「藍營的地盤」,只要一天不把它全面拔除,就永遠視之為必去之而後快的眼中釘。從先前公布的NCC「十大罪狀」,已充分透露行政院就是在以「敵我關係」處理它與NCC的關係。而面對行政院的節節進逼,想也知道NCC惟有選擇引立院藍營的勢力為後盾,如此一來,NCC也就正式淪為藍綠角力的戰場了。而誰都知道,在台灣只要任何問題扯上了藍綠對抗,就永遠不會再被平常心對待了。

我們對NCC走到這個地步真的感到遺憾,當初游內閣、謝內閣所曾發生過的紛擾,終究還是在蘇內閣任內全本上演!相信多數人都有印象,前幾任內閣的新聞局一直是政治風暴的中心,新聞局長不復再是對話的窗口,而是充當藍綠對抗的第一線前鋒,也因為有了這種負面經驗的積累,才會促成藍綠合作將NCC以獨立機關的名義設立。當然NCC的組成一直充滿政治角力,但最起碼它的成員分別來自藍綠陣營的推薦,在合議的機制下不是不能做到「獨立」與「專業」,就算行政院對其某些決議感到不滿意,但若能給予適當的尊重,依大法官會議解釋讓其職權順利行使到今年年底,或許能為NCC樹立起超然獨立的機構尊嚴。接下來就算其成員完全重組,甚或是碰上政黨輪替,都不會再改變其風格。然而行政院顯然還是有意將NCC定位為昔日的新聞局,要其「聽命辦事」,一旦碰到其不聽話,就視之形同寇讎,結果在NCC還未有機會建立起獨立、專業形象之前,就已經被循環不斷的藍綠對抗所摧毀了。

回頭看看這幾年,沒有一個新成立的獨立機構,能夠成功的建立專業的功能與形象。譬如原本被賦予金融監理使命的金管會,在領導人先後陷入司法風暴後,其威嚴早已蕩然無存;NCC當初成立的時候,曾被學界輿論寄予多大的厚望,如今在執政黨帶頭的摧毀下,已淪另一個政治角力的戰場。再加上正在逐漸沉淪於「公投綁大選」中的中選會,在在說明在當下的台灣,要讓一個獨立機關好好存活的行使職權,是多麼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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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另有法律規定外…NCC:依法獨立不受政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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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7.04.11江慧真/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晚發表「為了台灣、堅持獨立」聲明,強調行政院作法嚴重牴觸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意旨,更和行政院修正的「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前後矛盾;甚至連人事行政應遵循的最低下限正當法律程序都未達到。

NCC指出,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NCC雖有行政院為其上級機關,但除了另有法律規定外,NCC為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行政院引「公務員懲戒法」要求兩委員停職,NCC則辯駁,公懲會懲戒的案件認定需要是「情節重大」,金管會主委龔照勝是因為觸犯刑法被起訴而遭到停職,但NCC兩委員在政風處的調查報告上,連違法都談不上,「哪來的情節重大?」NCC舉出六大法源,強調為了台灣國家體制,堅持NCC絕對是一個不受行政院監督管理的獨立機關。主委蘇永欽強調,六大法源基礎如下:

第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NCC雖有行政院為其上級機關,但除了另有法律規定外,並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第二,「大法官第六一三號解釋」中指出,憲法保障的通訊傳播自由意義,非僅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的侵害,還有積極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各組織、程序和實體規範的設計,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可經通訊傳播媒體的平台來表達,行程公共討論的自由領域。蘇永欽認為,此解釋文清楚說明NCC的憲法基礎。

第三,「大法官第六一三號解釋」也提到,立法者讓NCC成為唯一法獨立行使職權的獨立機關,使他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擁有更多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蘇永欽認為,解釋文更是強調,此獨立機關「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和政黨可能的政治或不當干預」。

第四,「大法官第六一三號解釋」指出,由於修法需要一定時程,如果立刻失效將導致NCC職權限於停頓,不利憲法保證人民通訊傳播自由。因此解釋文定下明年十二月底失效的「落日條款」,在此之前,NCC作成行為的適法性,不受宣告違憲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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