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4.11羅世宏
行政院將兩位NCC委員移送監察院審查及停職,對NCC主委及副主委處以書面告誡,並提出包括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等九項限期改正的行政指導。NCC也不甘示弱,舉行記者會反擊行政院的處分,並且將循申覆、申請停止處分與釋憲等途徑討回公道。
兩造之間不斷升高鬥爭,絕非國民通訊傳播福祉。若情況惡化,不僅通訊傳播政策可能停擺,更嚴重的是,我國長久以來建立獨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的努力可能付諸東流。
儘管筆者對NCC處理TVBS黑道恐嚇影片新聞的監理作為不甚認同,認為同時過當(要求撤換民營媒體總經理)和過輕(NCC應有停播數日和加重罰鍰的裁量權限),但也不能接受此次行政院對NCC下的重手。
首先,行政院要求NCC委員立刻停職,作法相當可議。NCC委員應有獨立機關任期保障,以兩位委員不適當的操守瑕疵為藉口,微罪而處以重刑,恐怕過當。若此種上下位的權力關係確定,未來NCC如何能不仰人鼻息,又如何可能獨立行使職權?
其次,行政院認定NCC不應自行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不服NCC行政處分之訴願。但通訊傳播獨立監理機關直接審理不服行政處分之訴願,另輔以行政訴訟,應是保障通訊傳播監理機關獨立性與人民權益的合理設計。以美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FCC為例,人民或業者不滿FCC的處分時,訴願係直接向FCC提出,或可同時進行行政訴訟。此一設計主要是出於對FCC獨立性的考量,因為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可以隨時推翻FCC的行政處分,FCC的獨立性將難以為繼。
我國在幾年前行政院研考會擬制獨立機關組織法草案時,亦有獨立機關行政處分若遇業者爭訟時,直接由司法部門的行政法院裁定的設計,也是希望藉此維持獨立機關之獨立性。這項草案雖然未能完成立法,但NCC為獨立機關的立法意旨應是非常明確的。再者,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文雖認定NCC委員組成方式違憲,但也明白承認獨立機關應有存在的必要與合憲性:「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因此,若動輒以「違憲機關」、「違憲委員」相稱,全然否定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理想性,並不符合國民通訊傳播福祉。當然,行政與立法部門都有責任儘速解決NCC應有訴願管轄權但實際上法律卻無此規定的狀況,但話說回來,NCC也應檢討,不待修法明確化自身的訴願管轄權即自設訴願會,也難怪會引起行政院的不滿。
第三,行政院以預算威脅NCC就範,立委揚言刪減NCC預算到「剩下一塊錢」,甚至執政黨民代公開要求民進黨推薦的NCC委員辭職,全都是非常不當與不智的作法,也將使NCC的獨立性蕩然無存。為了避免此類不當要脅通訊傳播獨立機關的事件再度發生,有必要在通訊通訊傳播組織法進行修法時,確保NCC從行政規費收入中保留的比例提高,以降低行政院與立法院透過預算操控NCC的程度。
以美國FCC為例,年度預算約三億美元左右,由國會授權FCC從規費收入中保留一定比例。目前,規費收入保留款已經佔FCC全部預算約九成左右,以降低由政府直接撥款的比例。此一設計也是為了確保FCC有較高的獨立性。
當然,適當監督NCC和確保NCC獨立性一樣重要。不過,修法確保NCC在訴願管轄權、一級主管人事任命及預算有更大的獨立性是有必要的。否則,未來不管哪一個政黨執政,NCC都將成為政治惡鬥的角力場。
修法固然重要,但修法之前兩造的惡鬥大可不必。國人的通訊傳播環境,特別是視聽廣電媒體表現不堪聞問,媒體亂象舉世難出其右,對此行政院與NCC都難辭其咎。勇於內鬥,而不思轉化內鬥能量於提昇國人傳播福祉的正途上,寧不使台灣的媒體資訊環境繼續向下沈淪?
(作者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副教授,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