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4.08江靜玲/倫敦
台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和T台案喧嘩一陣,引出相關單位對媒體監督權限,以及媒體人與機構自律性的問題。
其實,只要媒體是公器,類似的論辯,無論何時何地,一定存在。T台案在其本身新聞處理失責外外,另帶出兩個基本思考點,第一,媒體高階主管是否可以兼任主持人、主播職務;第二,媒體監督機構是否有權干預私營傳播單位的人事權。
媒體高層下海能力夠有何不可
從一向擅長以冷手法處理熱新聞的英國輿論角度觀察,媒體高層,包括總編輯、總經理愛寫、愛說、愛表達自己的觀點,只要「行有餘力」且「不損害公眾和公司利益」,都不是問題。
但是,放諸英國媒體,在位者有膽識和能力如此行者,還真的少之又少。大家記憶最深刻的得回溯到二十年前,當時英國獨立電視台的新聞主播柏納特(L Burnett)同時也是獨立電視台董事會董事。柏納特並是首相佘契爾夫人的朋友,後來封爵。
英國媒體監督機制,起源一九三○年代,英國國會內有個所謂的新聞委員會(PC)負責媒體監督工作,但監督的主要精神是以媒體的新聞道德和自律為規範。可是,到了一九八○年代,由於少數媒體不遵守新聞道德,大家對國會的新聞委員會逐漸失去信心,於是決定制定一個以法律為框架的新監督機制。一九九○年英國的新聞評議委員會(PCC)正式成立。
PCC主導公評無權干預人事
過去十七年來,負責監督英國平面媒體PCC營運出乎意料的有效成功。從英國皇室、首相到一般大眾,只要對媒體報導有意見,莫不到PCC投訴。只要資訊和證據充分,PCC通常在二十五天內一定做出定奪。
上星期,英國威廉王子的女友米爾頓才親自到PCC,指控英國《鏡報》緊迫盯人拍攝她的行蹤,舉止騷擾。《鏡報》總編輯次日即就此提出道歉。
做為獨立機構,PCC的權責清楚。其成員也由三個不同的層面組成,主席由媒體和出版業者推薦,但必須與傳播營運利益無關的第三者,委員會其他委員則由大眾(社會人士)和資深媒體人擔任。
PCC沒有干預媒體營運與人事權力,但對任何一般公眾針對媒體報導提出的抱怨或指控,PCC的裁判,對錯是非,往往是社會認定的公評。英國出兵伊拉克期間,英國《鏡報》刊登爆料者向該報提供的自拍不實英軍虐待戰俘照片。這些幾可亂真的照片,經英國國防部向PCC出投訴後,PCC宣布《鏡報》報導不正確。而根據PCC的裁定,《鏡報》董事會在二十四小時內,撤除了總編輯摩根職務。
獨立機構Ofcom 監督電子媒體
PCC雖權威,傳統上卻以平面媒體監督為主,在電視、廣播、網路和其他電子媒體方面,根據二○○二年通過的通訊條例,英國於二○○三年另成立了一個監督電子媒體的獨立機構Ofcom。
相較於PCC,年輕的Ofcom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尤其在電子傳媒快速盛行的時代,Ofcom責任吃重,不言而喻。
然而,從成立以來,英國國會和大眾莫不給予Ofcom最大的支持。前陣子印度寶萊塢女星在英國電視真人秀「名人老大哥」節目裡,疑受種族歧視,Ofcom的控訴線在那段期間,天天擠爆。
從PCC到Ofcom,可以看到一個現象,不論平面或電子,英國媒體的監督機構法規基本權力有限,真正的約制力量仍然來自媒體自律和社會公評,回歸到人文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