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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電視亮槍NCC開罰 最高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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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俍任/台北報導】 2007.03.28 03:22 am 
 
黑道擁槍、透過電子媒體公開自拍恐嚇他人的畫面,前天在各電視頻道播了一整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表示,已側錄各台的畫面,包括TVBS等電視台,已違反衛星電視法第十八條分級規定,處罰「一家也跑不掉」。

NCC傳播內容處官員指出,依規定電視台違反依時段分級播出規定,一旦認定後將處以衛星電視法第卅六條罰則,可處十到一百萬元罰款,且這些電視台幾乎全有「案底」,依規定可加重罰責,最高處兩百萬元。

NCC指出,前晚起各電視台未經處理即持續播送黑道自拍的恐嚇影片,除可能引發民眾恐慌,也引發外界質疑媒體未善盡守門人職責,且該影片內容已涉嫌違反新聞畫面須符合「普遍級」規定,及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罪證確鑿」。

官員指出,過去各新聞台播出「中投公路兩男子遭槍擊斃命」案、「林明樺綁架集團落網」案,及去年八月的「林正杰於談話性節目現場毆人」案等,都因涉及暴力血腥之畫面未經處理,而被處以重罰。此案也會比照前例處分。

另對於年代、東森、中天新聞台等頻道的新聞畫面,都指稱該影片是由台中市警方所提供,NCC已行文各警政單位,必須「審酌提供給媒體的資料範圍」,以免造成不良影響。

NCC表示,相關新聞側錄帶很快會送「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議」,討論播出黑道擁槍嗆聲的電視台要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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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播T台廣告 廣告主協會會員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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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彭慧明、陳若齡、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7.04.04 03:22 am
  
台灣廣告主協會理事長、義美食品總經理高志明昨天表示,將呼籲會員「柔性抵制」TVBS新聞台,建議會員從四月廿日到廿六日之間,將廣告「移播」到T台其他日期、其他節目,或轉移到其他媒體。

台灣廣告主協會部分理事昨天舉行餐會,討論T台事件對閱聽人影響,決定用廣告柔性抵制。

高志明說,部分企業也覺得自己該檢討,因為企業注重收視率和閱讀率,以此做為下廣告的依據,媒體為衝高收視率,拚命衝獨家,終於導致這次T台事件。

高志明說,廣告「移播」的時間長短不是重點,廣告主協會也不能強制會員一定要做這件事,但希望凝聚共識,讓電視台不要亂做新聞。

台灣廣告主協會昨天下午起傳真到各會員企業,但部分會員對此相當低調,除了桂冠食品率先表示「會呼應協會的活動」外,統一表示「沒有評論」,味全則表示全權由廣告公司主導預算,還是以收視率考量買廣告的狀況。

台新金控則表示,選擇打電視廣告,是以公司促銷產品和預算為主,沒有配合撤廣告的問題。生產白蘭氏雞精的台灣食益補也表示,需呈報新加坡總公司後才能做出決定,但不希望行銷活動被賦予政治色彩。桂格行銷處長黃祥蓉則表示,接獲通知較晚,還沒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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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誰適合向李濤丟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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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湘鈞】 2007.04.03 03:00 am
  
TVBS事件演變迄今,看到部分媒體、政客在義正辭嚴批判背後暗藏利害算計的嘴臉,讓人倒盡胃口。

TVBS這次新聞處理確實錯得離譜,再加上內控無方、搶新聞至忽視新聞倫理,乃至引起社會不安,總綰其事者若不須負責,如何平息社會對於第四權的期待?相信這也是NCC委員甘冒開啟潘朵拉盒子之險,動用「帝王條款」要求撤換李濤的思考主軸。

但如此卻觸及長久以來法律界與新聞界的難解課題:誰最適合向媒體高層「丟石頭」,將他們砸下台?

在這民氣高漲的當頭,已有不少政客開始「懷念」當年只消黨、官一通電話,就可叫媒體主管下台的過往。於是,有人要求「跳過法律、直接關台」,有人要求「政院更積極介入」,他們忘了自己當年與威權對抗的情景。

沒錯,政治人物是最不適合對媒體丟石頭的人。媒體之所以稱為「第四權」,緣於它特殊的權力性質,原本就在代社會大眾監督政治人物,自不容輕率被政治力干預。

那麼,NCC比較適合丟這顆石頭嗎?雖然它的「政府」色彩已被沖淡,但其組成過程卻充滿爭議,引用帝王條款干涉媒體人事更有「擴權」之嫌。它造成的寒蟬效應,與政府操刀無異。

對新聞人來說,或許透過媒體自律來丟這顆石頭才是最恰當的。不過,台灣媒體自律組織的成立、主事者背景卻難讓人期待;要求弱勢的媒體基層員工連署換人,更如同天方夜譚。難怪國內知名法律學者曾形容:要求媒體自律,如同與魔鬼交易。

說穿了,政客「民主倒退」式的回應、NCC形同擴權的決議,何嘗不是媒體長期自律不足的反彈?在此畸形環境下,唯有李濤才是最適合對自己丟石頭的人。

不過,李濤選在NCC通牒「期限內」對自己丟石頭,豈不反證外力不當干預有效?若能在期限「屆滿後」才去職,那才是媒體自律的展現,也更能凸顯媒體人不懼壓力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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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播TVBS?蘇永欽:無此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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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高凌雲/台北報導】 2007.04.02 03:33 pm  
 
立法院科資委員會上午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永欽報告備詢。
記者胡經周/攝影

面對執政黨立委要求停播TVBS,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永欽上午表示,目前沒有這個打算,也沒有這個必要。腳尾飯案發生時,新聞局沒有處理,是在隔年換照時才處理,當年沒有要求新聞局,現在更沒有理由要求NCC踰越法律來處理,NCC的處理不能超乎法律的界限。

為了NCC沒有對TVBS作出停播處分,蘇永欽今天在立法院科技委員會受到民進黨立委連番強烈質疑,民進黨立委林國慶要蘇永欽下台,民進黨立委侯水盛要NCC把李濤當媒體流氓送管訓,民進黨立委郭俊銘質詢過程中一度質疑蘇永欽運作太太當上大法官,蘇永欽強忍怒氣,要求郭為自己講過的話要負責任。

蘇永欽說,對於TVBS停播,目前沒有打算,也沒有必要,他不認為處分不公平,T台問題是冰凍三尺,NCC只是監理機關,不是法院,不是立法者,處分不只是考慮個案公平,是對整個問題必須有妥善解決,要考量各界感受,不能超乎法律界限。

蘇永欽答覆國民黨立委曹壽民質詢時表示,NCC對TVBS的處分,不是追究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的違法事實責任,是對事業體的督導與糾正,NCC是要求總經理更換,並非要李濤下台,雖然實質是一樣,但NCC比較像是從整體的營運出現嚴重失控來處理,因為這個案子看起來不只是解決末端一個環節,四層關卡都沒有監控,是系統失靈。

蘇永欽說,總經理要換,要換誰,如何換,不是NCC能干預,如果被解讀為針對性的特定人行為責任,NCC會進一步釐清,排除干預公司治理的恐慌。

蘇永欽說,T台這次比腳尾飯案要嚴重,腳尾飯案是新聞局在處理換照時,不同意電視台換照,但最後電視台還是訴願成功,又翻回來,最終的處理一定要符合法律。停播絕對不在NCC行政裁量範圍內,不能逞一時之快,結果後面白作一場,還有牽涉到國家賠償責任,像是龍祥電影台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面對民進黨立委不斷要求停播TVBS,蘇永欽反擊說,不管是NCC或新聞局,處理都要由法律出發,腳尾飯案新聞局2005年沒有處理,2006年換照時才處理,是因為沒有法律的授權,既然當年沒有要求新聞局,更沒有理由現在要求NCC踰越法律處理,當時新聞局在法律灰色地帶處理,後來也一一被法律廢棄掉。

他表示,媒體不當運作,造成社會恐慌,NCC有義務排除,如果NCC的管制措施不當造成媒體恐慌,NCC也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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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濤辭老總:勿趕盡殺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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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江祥綾/台北報導】 2007.04.03 03:37 am
  
李濤昨天下午宣布辭TVBS總經理,他與TVBS相關高層昨天都發出聲明。

李濤說:「希望本人的去職,能讓心中只有仇恨的政客及部分病態媒體,放下報復的砍刀,停止對TVBS趕盡殺絕。」他並表示:「TVBS向NCC提出內部調查、懲處及後續改革報告,但NCC仍做出七天內撤換總經理之決議,NCC介入企業人事,是否依法行政,已引發社會質疑,TVBS對此爭議,保留行政訴訟權。」

李濤在聲明中說:「TVBS發生記者為黑道拍攝嗆聲光碟事件,本人身為總經理,至感痛心遺憾,三月廿八日及廿九日,已兩度向TVBS董事會請辭,基於責任,妥善完成內部交接作業,至今告一段落,乃三度向董事會請辭,並從即日起,不再擔任TVBS總經理職務。」

聲明中還說:「TVBS同仁一向優秀、認真,此次發生背離專業價值、辜負社會信任的錯誤,本人痛心疾首,責任也應由本人全部承擔,請各界給TVBS新聞團隊一個改正的機會,不要再傷害他們,讓他們證明追求品質的決心。」

針對李濤請辭,TVBS也發聲明表示:「TVBS在台灣耕耘十三年,在總經理李濤先生帶領下,建立專業、尊重、優質的企業文化,並堅守新聞自由,捍衛民眾權益,使得TVBS成為最受信賴的媒體,董事會除對李濤先生給予充分授權與信賴,更對李濤先生卓越的貢獻,予以高度支持與肯定。」

【記者江祥綾/台北報導】TVBS總經理李濤面對黑道嗆聲錄影帶案,昨天請辭以示負責,TVBS也同時宣布財務部協理林嘉欣代理總經理,並對NCC的手伸入民間企業人事保留行政訴訟權。副總經理李四端專任原行政職,不能同時擔任主播、主持人。

李濤去職後,昨晚仍主持「2100全民開講」,未來他除了節目主持人身分,只保留TVBS關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一職。原本擔任TVBS-NEWS「十點不一樣」主播的李四端,昨晚起不再主播新聞,由主播蕭子新暫代,他主持的「101高峰會」也已暫停錄影。發言人葉毓君表示:「李四端的新聞時段和節目由誰接替,還在討論。」

李濤昨天下午宣布請辭,並在香港TVB代表及駐台執行董事張亮陪同下,召集公司主要幹部布達新的人事令,由五十四歲的財務部協理林嘉欣出線。

林嘉欣是TVBS開台元老,過去在前董事長邱復生時期,十分獲得邱倚重。但林嘉欣可能是過渡總經理,未來將會是誰接棒?TVBS不願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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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法律與自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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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造假新聞助長黑道公然擁槍恐嚇,引發民意反撲,逼使主管機關NCC祭出成立以來對媒體的最嚴厲裁罰。這事件除再次見證媒體亂象積重難返,以及民眾對煽情新聞深惡痛絕外,若能對媒體發展有所幫助,應該就是透過這起個案,找出一條法律規範與媒體自律的界限。

胡作非為令人不齒
套用媒體主管看到影帶的見獵心喜用語,TVBS造假新聞這場「精采」戲碼,主要是兩個發展主線,先是黑道擁槍公然恐嚇,在鏡頭前展示大量違法槍械,雖然事後證明槍械是假,但經過所有媒體瘋狂放送後,造成大眾恐懼的效果卻已成真。NCC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違反公序良俗、第18條違反分級規定,對所有播出媒體施以10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NCC罰錢不是頭一遭,媒體可曾因此自我節制?在收視率與廣告利益誘惑之下,幾十萬元的裁罰無法對媒體不當內容產生嚇阻作用。

黑道恐嚇實情急轉直下,竟是記者拍攝、媒體炒作的貨真價實的作假新聞。假新聞?!也難怪民眾驚呼,用假新聞來恐嚇大眾,這樣的媒體當然離譜。但是台灣媒體作假新聞已到積非成是地步,諸如要記者半蹲泡水報導風災、在失火工廠的照片上加工製造大火,還有令人不齒的置入式行銷,讓新聞與廣告不分。民眾早已不滿,媒體間卻以「大家皆如此」、「為了生存」等理由自我原諒。主管機關過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任由媒體胡作非為,也難怪成為眾矢之的。

假新聞有無法律可管?是不是法律該管的?在多數國家經驗中被視為是新聞倫理與自律範疇的天經地義,居然成為主管機關必須涉入,更顯媒體自律無能的集體沉淪。此次NCC引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9條,以「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為由,要求撤換高層主管。NCC介入干預媒體人事權,固然是在法律授權下的「創意」,但恐怕難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因為撤換總經理是否能讓媒體改善內部新聞管控實有疑問,其潛藏的風險卻是開啟日後主管機關介入侵害內部自主的大門。

監督自律導正競爭
NCC對TVBS違法行為應嚴懲重罰,殊無疑問。但依法行政的主管機關遍尋法律卻找不到太多有利武器,一來因為過去懈怠,未能針對媒體違法行為及時裁罰,以至無法累進祭出停播等處分;二來可見,《衛星廣播電視法》的諸多規範,顯然難以有效防範媒體個別沉淪與集體脫軌。趁此機會,主管機關應該好好檢討現有法令。
但是,若只是針對媒體不當表現加重處罰,徒然治標不治本。NCC必須從結構規範著手,導正媒體惡性競爭,並將媒體自律公約納入執照審核的檢驗項目,對於無能自律的媒體施以外在約束;否則,無數的瀝青鴨或是周政保事件還會不斷在媒體上演,NCC也會不斷遭受民意質疑!

作者為台灣大學新聞所助理教授  洪貞玲

蘋果日報  96 0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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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教新聞事業墮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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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來TVBS涉及恐嚇罪的「黑道嗆聲影帶」新聞造假事件,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各方評論已多。癥結在搶收視率,幾乎是論者共識。也有人進一步指摘,廣告購買機制才是禍首,也言之成理。

這件醜事彰顯記者與黑道共生。坊間也不乏傳聞,謂有駐地記者與黑道、警方三角掛鉤,互相利用,各牟其利,比如捧紅特定黑道「小尾」為「大尾」,這人即可利用暴起的聲名勒索商家取財,遠走他鄉;警方則可相機設計,擒拿匪徒領賞記功,以至於升官;媒體也可保障獨家,甚至要求安排一場驚心動魄的槍戰戲碼,以拉抬電視收視率。

新聞造假已成常態
拙著《新聞公害的批判基礎》研究略有小得,早指出國內電視新聞造假已是常態,差別只在「大假」或「小假」而已。基層記者造假,不乏其例,尤其主管屢屢要求獨家,有其壓力,造假更是頻繁。但上不上稿、怎麼上稿,是主管的權責。可惡的是台北主管也常下單要求造假。所以今日電視新聞成為台灣社會之痛瘤,癥結乃在主管與業主的價值觀出問題。此次TVBS「黑道嗆聲影帶」新聞造假事件,掀開的就是如此不堪聞問的瘤膿惡貌。

新聞媒體以提供民主社會進步發展所需的「真實」資訊為天職。談到促成民主社會進步發展的助力,沒有比新聞事業更重要的。但新聞工作者主張新聞自由,甚至有業者得享特權,都須以不辱天職為前提。現在台灣的新聞業者,能不辱天職者幾希!

以前,有志於擔當社會木鐸的學子甚多,新聞相關科系一向熱門,最近則每下愈況。以政大傳播學院為例,歷史悠久、傳統豐富且口碑卓著之新聞學系,其入學門檻分數已落後分封而出不過20年的廣告學系。有人揶揄廣告是騙人的藝術,廣告學系既然比新聞學系熱門,豈不意味寧可學習騙人的藝術,也不學習編採新聞?

其實,時下台灣的新聞何嘗不騙人?若謂廣告騙人,至少還騙得藝術,教人賞心悅目;時下新聞,既騙人、又粗糙,不堪入人耳目,如電視記者面對鏡頭結結巴巴,講的淨是如下語言:「記者在這邊是看到這裡呢,在地上是有所謂的一根水管,正在進行抽水的一項動作……」不然就是問車禍受傷的人會不會痛?問快失掉女兒的父親擔不擔心女兒醒不過來?問父母雙亡的小孩難不難過?報導內容則點點滴滴,浮泛而膚淺;畫面又一再重複,逼得人寧可看廣告去。

近來許多年輕人的網站都喜歡稱記者為「妓者」,要不然就譏之為「白癡」、「腦殘」。人世據說360行,會像記者這樣沉淪挨罵的,幾乎沒有。中視當家名主播沈春華小姐曾說不讓自己小孩看電視新聞;華視某攝影記者甚至羞於與人換名片;也有新聞系老師在外自我介紹,寧可不提在什麼系任教。今日羞於讓人知道自己職業的,除固有的色情行業與新起的新聞製造業外,還能有哪一行?

斷絕英才志士活路
現在新聞系所畢業生,愈優秀有志、知所矜持的,在新聞行當中過得愈痛苦,全國已近乎無良木可棲,陸續有人毅然離開這一行,徒費國家教育資源、辜負多少教師心血和個人可貴的青春與理想。看這些優秀且本該有為的子弟流離失所,生命不得開展,能不難過?卻又不知能轉介去哪裡!

TVBS這次的惡舉,打擊新聞事業之深,不待費辭。其高階主管幾年來就算爭得公司廣告長紅,並朋分巨利,但一再不忌諱造假潑血,陷台灣新聞事業於十八層地獄,毀一國重要行業,絕後起無數英才志士活路,豈僅招眾憤,天實亦厭之。

依政黨比例組成之NCC,其違憲諸公合議裁罰TVBS與TVBS-N各百萬元,但事發後TVBS廣告收入何止倍蓰!可知這種管制,機能全失。由此實例,也顯豁可見,因政治力干擾而成之NCC,處理媒體的專業問題,是如何不備。

作者為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林元輝

蘋果日報  96 04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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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媒體亂象 支持NCC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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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尤英夫/律師(台北市)】 2007.04.02 02:51 a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TVBS播出其記者協助黑道份子拍攝恐嚇光碟乙案,做出決議。除處以罰鍰外,並要求七日內撤換公司總經理。

這樣處罰是否符合各方期待,也許很難說,至少對於那些要求關台撤照的人當然不滿意。但比較先前NCC官員不符合人民期待的發言,說因為一年內沒有違規紀錄,沒有罰則可作嚴厲處分,畢竟高明多了。

雖然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條文中,不難找到適當條文,例如違反播送節目內容之限制或違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加以處罰。但像這次大膽引用的第廿九條第二項條文:「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營運不當、有損害訂戶權益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而對TVBS要求總經理應於七日內更換,則是史無前例。姑不論這一處分是否出於多方壓力所逼,亦不論將來如何發展,實在值得注意。

條文中的「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究竟賦予NCC多大的行政裁量權?可以不可以要求撤換總經理?是不是像有些人所說的NCC的手伸入電視台的人事權?為什麼多年來各界早有批評立法院與媒體是台灣的亂源,以前的新聞局與今天的NCC,卻任令亂源不斷囂張而不引用這一條文處分?

因此,這次NCC的處分已跳脫一般常人的思維,對電視台具有某種致命殺傷力。我們希望這樣的處分,最後會被接受,相信對於電子媒體亂象,一定有很大的矯正功用。

可想而知,這樣的處分一定會引起是否適法處分的疑義?我們以為NCC雖然具有獨立性質,卻也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一環,它的處分只要合乎行政程序法第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就可以。

本件處分要求公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落實新聞督導之責,不得擔任所屬頻道擔任節目主持人,也就是球員不得兼裁判。又因本案情節嚴重,顯示該公司在營運上已近於系統失靈,要求更換總經理,難道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授權之目的與行政處分比例原則?

當電視台不顧各界期待的電視健全發展與漠視公眾視聽權益的時候,當電視台為了收視率不擇手段為非作歹的時候,當眾多的媒體觀察及監督團體不停的批判中,媒體仍然我行我素唯我獨尊的時候,坦白說,個人相當支持這樣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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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媒體 NCC不能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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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黃智賢/文字工作者(台北市)】 2007.04.02 02:51 am 
 
TVBS犯的錯無可推諉,我們可以對TVBS和其眾高層主管有種種批判,可是,最不幸的是,當權者和民粹操弄的手法卻立刻上路,而NCC更左支右絀,一下子說T台過去紀錄良好,然後在政治壓力下,除罰款外,又突然祭出史無前例的違法違憲重罰,要求李濤總經理撤職,李四端和李濤不應身兼主管及節目主持人。

如果NCC可以用廣電法第廿九條,立下這個異想天開的濫權判例,那台灣的言論自由,會在一夜間退步五十年,回到當權者欽點媒體主管的年代;回到七十年前,納粹黨對記者身分設限,對新聞報導內容徹底掌控的年代。

如果TVBS作為一個電視台,會突然失去人事自主權,李濤可以隨時被剝奪工作權;那台灣的人權和媒體的第四權,可以就此束手就擒,不用再談了。

想像一下,這個廿九條的「或其他必要手段」,如果可以這樣硬幹,那NCC可不可以隨時要求所有電視台和廣播電台,依NCC高興撤換從負責人到基層員工?可不可以要求主持人名單要通過NCC審查?那來賓呢?歌手呢?演員呢?NCC要不要管採購?要不要乾脆全部接管經營權?要不要管哪些新聞可以播?

任何民主國家,從超速、誹謗到殺人放火,不管是違規還是犯法,只要牽涉到政府要處罰人民或剝奪人民權利,都必須有相應而明確的法條;政府都必須要「依法行政」,並且處罰內容都要以法律「明文訂之」;絕不可以是像假借廣電法第廿九條的「或其他必要措施」,這樣籠統、含混不清,讓行政權可以恣意無限上綱;而是罰則明確,處罰內容毫無模糊空間。

NCC正經事不做,卻只想著對手無寸鐵的媒體違法弄權。鄭文燦以新聞局長之姿,公然施壓日商,把珍貴的無線台—台視股票賣給自由時報;而經濟部長竟也出席,讓也有台視股票的日商電器大廠望而生畏。這樣公然介入媒體股權買賣,這樣公然操控無線電視台經營權,這樣嚴重的國際醜聞,NCC可有LP稍微辦一辦給我們看看?

從中央到地方,首長們長期假借宣導政令,編列高額的廣告經費,或是跟電視台合作,幫首長和自己的政績打廣告,甚至製作節目,這樣公然的「政媒合作」,找遍民主先進國家,找不到哪個國家的政治人物敢這樣幹!NCC為什麼不辦幾件來給我們看看?順便閑問一句,非法的地下電台,請問NCC有沒有空處理?

我們可以對李濤和TVBS有最嚴厲的批評,但是用違法濫權的粗暴手段對付媒體,不知哪個民主國家幹得出來呢?如果我們容許T台屈服了,那請問,誰是下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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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弱的NCC,蠻橫的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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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7.04.01 01:16 pm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處理T台記者捲入黑道嗆聲恐嚇影帶這案子,確實前後失據,如果說,之前的罰百萬、不停播懲處,給人過輕之感,那麼,後來的罰款加倍倒還好,只是要求T台必須撤換總經理,且規定行政主管不得兼任節目主持人等罰則,就不免給人依據何在,有沒搞錯的疑惑了?

連NCC自己都承認,這懲處的構想,是委員們「你一句我一句」討論出來的,依據的是所謂「帝王條款」,亦即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但這條授予主管機關的權限,能擴大到讓政府機關「決定特定媒體」的人事去留嗎?誠如NCC內部對媒體透露的隱憂,日後T台若打起行政訴訟,NCC未必會贏,T台未必會輸!

NCC進退失據,怎麼做都「顧人怨」,遠因是民進黨政府對NCC「舊恨在心」,試想連中選會這本該獨立自主的機構,民進黨都牢牢掌握了,就剩下這麼一個NCC硬是依政黨比例組成,成為行政體系中唯一無法掌控的單位,以民進黨向來善於鬥爭的慣性,不把握機會「鬥垮NCC」才怪。這是何以民進黨傾全黨之力,從行政院到立委,再搭配台聯裡外呼應,藉T台事件,全面批鬥NCC,迫使NCC被感壓力。

但就個案而言,NCC的問題出在「囿於書生之見」、「判斷準頭拿捏不住」。以T台犯的錯,造成社會譁然的程度來看,原先僅僅罰款百萬,顯然是判斷得太不準確,當然給了民進黨一個還擊的好戰場。那後來追加的懲處呢,更糟糕。或許是被民進黨政府逼急了吧,原先口口聲聲說要有法律依據,不能任意開罰的NCC,怎突然間,就在法源依據相當薄弱且有爭議的情況下,竟對民間媒體的人事問題「越俎代庖」起來?變成媒體的「太上董事會」了?這不是太可笑了嗎?

T台犯錯,是新聞專業與倫理出問題,要回歸到媒體環境的改造與秩序規則的建立。懲處個案,是為了維持這大前提。若因噎廢食,不但效果不大,更可能讓政爭介入。我們觀察NCC在T台事件上的前後失據,固然可以同情NCC遭到民進黨政府「野蠻的圍剿」,然而NCC太掉以輕心,不敢且不能堅持法治精神,因而失去輿論支持,難道不是關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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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濤解救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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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7.04.02 02:51 am
  
NCC開革了李濤,現在輪到李濤來解救NCC。

NCC內部似乎亦開始對開革李濤的處分有些動搖。但是,NCC不可能收回成命,尚且揚言,倘若TVBS不遵命撤換李濤,最重即可撤照。

試想,一部「衛星廣電法」,連「罰款」這種輕懲亦明文列出,則「開革經理人」這種重罰豈能不示以明文?倘若「開革經理人」的權力是隱藏在第二十九條「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之中,則NCC僅憑此一條款即可治天下,何必還要這整部「衛星廣電法」?又稱,開革李濤只是個案,不是通例;但個案難道就可逾法?至於稱TVBS倘不撤換李濤,最重可處以撤照,這還算是「罪刑法定主義」嗎?

李濤無論如何都有責任,NCC亦有懲治TVBS的責任。但是NCC無權開革李濤;李濤可以下台,但不應被NCC開革。因為,這不是李濤個人的去留問題,而是NCC的分寸問題。倘若每一「個案」皆是如此,「個案」亦成「通例」。如今,NCC欲以撤照迫李濤就範,李濤可以不為自己爭,但不能不為端正NCC的角色爭。這不是私事,而是整個媒體界及整個國家體制的共同之爭。

NCC有強制權,這是它拒不認錯的本錢。TVBS恐怕只有先奉命撤換李濤,但仍應提起行政訴訟,甚至聲請釋憲。萬一仍不能平反,畢竟已盡人事;但倘若能獲平反,即可對媒體界及國家法制有大貢獻。如此,也算是解救了誤入歧途的NCC。

李濤不必救自己,救救NC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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