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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娼不罰嫖 人權委員指多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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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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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報導】 2007.01.14 02:52 am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有無侵犯人權、違憲之虞引起論戰。律師王如玄前天在政院人權保護推動小組提案,強力主張廢除社維法相關條文,且在廢止前,警察取締不再列入績效,但內政部長李逸洋極力反對。

因事涉人權、社會觀感及國家形象問題,行政院長蘇貞昌非常重視,裁示內政部於下次會議提出利弊分析及對策。

目前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受罰三次以上者送習藝所習藝半年至一年。

王如玄說,刑法並未對性工作者、性消費者有處罰規定,如今卻採行政秩序罰規範,且僅處罰性工作者,已「多重違憲」。

她列出五大理由說,刑法未制裁自願性、成年的性工作,國家以社維法制裁,已侵害人民職業選擇自由;社會秩序的關鍵在「是否造成他人危害」,但性交易並未侵害他人權利,現行作法已侵害人民一般行為自由;法律不應越俎代庖處罰違反道德行為,該條款已侵害人民性行為自主權;只罰性工作者、不罰消費者,已侵害人民平等權;性工作者自發性支配自己身體,不侵犯人性尊嚴,國家以法令規範,反侵犯其人性尊嚴。

王如玄也抨擊,性產業大、中型資本經營者如酒店、三溫暖或應召站,常有民代或有力人士撐腰;警方往往從最底層的弱勢個體戶下手,雖然法律條文是中性,受罰者仍以女性為絕大多數;警方甚至慣用社維法「兩人作,一人罰」的漏洞,以假嫖客「釣魚」製造績效;因此在該條款廢止前,警察據以取締都不得列入任何績效。

李逸洋則反駁表示,依據大法官解釋,人民雖有選擇職業自由,但若為增進公共利益,符合憲法第廿三條的限度內,仍得必要限制;且性行為自由有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非不得限制。

他強調,若不處罰援交、賣淫,社會恐難認同;且人口販運誘因更大,危害國家形象,警方絕無「放大抓小」;警政署也已嚴禁基層不得採引誘犯罪的「釣魚」手法,否則將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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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色情產業應罰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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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許麗珍/台北報導】 2007.01.14 02:52 am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高小帆指出,罰娼不罰嫖,對性工作者不公平也不合理,若性交易被視為是對女性的暴力,它就不是工作;但若性交易是一種「工作」,女性自然有選擇工作的自由,問題是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定性交易是非法的。

她強調,性交易要當成「工作」或「可否合法」,在婦女團體也沒形成共識,由法律人從法律角度分析,可能比較適宜。在婦團裡,除了「性工作者應除罪化」有共識外,嫖客、老鴇、人口販子罰不罰,意見仍分歧。

她表示,有的團體主張性產業造成的性病、愛滋病等社會成本,嫖客、老鴇等業者應分擔社會成本與費用。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娼嫖問題的本源主要是性需求,嫖客有需求就有性交易,即使嫖客的處罰見仁見智,但色情產業賺錢的是業者,所以嫖客、老鴇、人口販子等剝削者應處罰,性工作者則應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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