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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還給記者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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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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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葉玟妤/律師(北縣新店)】 2007.01.06 02:36 am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出庭作證,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拒絕證言,一、二審均認定「記者無拒絕證言權」,裁定三萬元罰鍰。但日前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強令記者透露消息來源,是否有正當性?是否造成新聞採訪的重大損害?應由高院再審酌、更為裁定。

造成新聞界與司法界衝突的主要原因在於:第四權有沒有拒絕證言權?消息來源保密得否作為記者在訴訟中拒絕證言的理由?當記者的專業倫理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該要先遵守那一個?

新聞自由的內涵包含了「消息來源保密」,這是保障新聞從業人員揭露事實時不受外力干擾,拒絕透露報導資訊來源,因此而獲得開放的消息來源,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所以對新聞從業人員來說,消息來源保密是不可侵犯的新聞倫理。然而,在訴訟程序中,需要證人協助法官發現真實。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每個人都有當證人的義務,應據實陳述並且具結。但是,針對某些具有職務、身分、利害關係的人,民、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得拒絕證言的情形。

一般的專業人士,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依據各自的專業倫理以及刑法上之規定,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業務上知悉之秘密。在民刑事訴訟中,法律也賦予他們同樣的權利,可以因為他們業務關係而拒絕證言。但是,媒體人士的專業倫理(消息來源保密),在法律上卻沒有賦予同樣的拒絕證言權,造成專業倫理與法律規定的扞格。

沒有那位新聞工作者願意毅然放棄職業守則,和法院合作。正因為新聞工作者只有道德規範要求保密,沒有法律層級的保障,美國有卅一個州以及華府所在的哥倫比亞特區皆有類似的媒體保護法,但卻沒有一個聯邦層級、全國性的新聞保障法。經過CIA事件的刺激,美國新聞編輯協會二○○五年七月表決通過支持制訂媒體保護法案,保障記者不必透露他們的秘密消息來源。

在我國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記者不必透露消息來源,以往法院遇到類似問題時,都認定「記者沒有拒絕證言權」,要求記者必須交代消息來源。令人欣慰的是,此回最高法院指出要求記者作證對新聞自由的影響,對於長久以來困擾新聞界的記者拒絕證言權問題,是否會有突破性的見解?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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