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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年億被裁罰案 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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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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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1.05 03:01 am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在股市禿鷹案作證時,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被法院裁罰,最高法院昨天撤銷高院處罰的裁定,要求高院審酌「記者在公開法庭透露消息來源,是否會對記者造成重大損害」。

最高法院刑十二庭的裁定書指出,記者採訪到消息,一定要有人提供消息,如果記者在公開法庭陳述消息來源,是否會對記者以後的採訪,或其名譽、信用造成重大損害,此關係記者是否有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事實審應查明斟酌。

台北地院去年四月廿四日到廿六日連續三天開庭審理股市禿鷹案,並傳喚高年億作證。高年億第一天作證即拒絕透露消息來源,遭罰三萬元;合議庭連續兩天再傳喚高年億作證,他都堅持保護消息來源,因而連續遭罰,合計裁罰三次共九萬元。

高年億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案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重作裁定;但台北地院維持原裁定,仍裁罰高年億三次各三萬元。

高年億再抗告。高院此次撤銷後兩次的裁罰,維持第一次的三萬元裁罰。理由是法院就同一審判程序同一待證事項拒絕證言,不能連罰,高年億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得拒絕證言的身分,不能以新聞自由拒絕證言。

高年億就去年四月廿四日第一次被裁罰的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昨天撤銷高院裁定,認為記者透露消息來源,確實可能對記者造成重大損害,高院應調查高年億有無拒絕證言的正當理由,再重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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