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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兒 需社會助力 不能只靠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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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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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9  【吳伯瑜/台北市公館幸福婦產科院長】

「醫師你好,我已懷孕,但男友還在創業階段,無法接受孩子現在就來報到,去年已流產過一次,我怕從此再也無法生育,希望醫師能幫忙讓男友知道流產對母體的傷害,讓我保住這個baby!」

這種情況並不少見,站在挽回生命的立場,有時還真得配合嚇嚇男方,說流產對女性會造成永久、不可挽回的傷害,設法讓她保住胎兒。只是這樣未免太辛苦,如果最後能得到好的歸宿也就罷了,但現實的狀況常是小孩拿掉了,感情也告吹,或是胎兒留下來,男方卻未負責,因小孩勉強結合的婚姻也常得不到幸福。

許多人費盡心思只為了挽回另一半,A小姐的情況就是這樣。

剛發現懷孕的她,既不想保留胎兒,卻又想做為手段留住男友,就診時說她在性行為過後肚子痛好幾天,而且持續的陰道出血,但事實上這些症狀完全沒有,想讓男友知道她努力想保留,但因為胎兒狀況不好,不得已用手術方式流產,而原因很可能是性生活造成的,希望藉由男友虧欠的心理,達到維持關係的目的。

B小姐的際遇就完全不同,短短兩星期,來看了五、六次門診,未婚懷孕,年齡尚輕的她慌了手腳,雖然與男方家長有數面之緣,不過對方是保守的家庭,一向乖巧聽家裡話的男友也不知所措,直覺認為趕快把小孩拿掉,解決問題,讓一切歸於平靜。

喜歡小孩的她心裡卻很想保留這個小生命,消失了一段時間後,小腹已隆起的她再度進到診間,答案卻讓人為難,超音波顯示是個男生,但她還是決定要把小孩拿掉。我請她男友一起進來,好說歹說的告知拿掉這麼大的胎兒,可能對身體造成的影響。

回診時我原以為事情已無法挽回,但是滿臉欣喜的她卻告訴我,孩子可以留下來了,因為未來的婆婆終於知道她懷孕的事情,加上是個男孩,她把兒子狠狠罵了一頓,氣他為什麼不早把事情告訴長輩,如果小孩真的拿掉了,說不定將來香火就此斷絕。生完小孩後再看到她,臉上明顯豐潤許多,現在她媳以子貴,雨過天青。

上面的例子雖然皆大歡喜,但畢竟客觀因素決定一切,許多時候結局並非如此。愈來愈多有經濟能力的都會女性,希望保留胎兒獨力扶養,也確實能給小孩不錯的教育環境。

聽聞最近衛生署有意修改優生保健法,在墮胎前必須強制思考一段時間,而且得接受諮詢。撇開宗教意識不談,肩負生育及養育責任的母體,擁有主要的生育權或不生育權還是主流,我相信大部分女性都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拿掉胎兒,經濟因素、事業前程、感情糾葛、家庭因素,原因多的讓人沮喪,如何順利孕育下一代,擔子絕不只在女性身上,只願社會多給一些助力,讓想保留胎兒的女性,能夠更勇敢地化為實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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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 生命權與自由權的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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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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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9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今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墮胎合法化判決的33週年。反墮胎人士(pro-life)在華盛頓舉辦遊行,途中遇上支持墮胎人士(pro-choice)舉標語抗議。圖片來源:法新社
 
墮胎問題涉及婦女與胎兒權利之間的拔河,婦女有沒有「選擇」墮胎的權利?胎兒的「生命」權如何保護?墮胎問題之所以爭議不休,就是因為婦女的身體自由權以及胎兒的生命權相互衝突,如何取捨,便成了最大的難題。

支持與反對墮胎者的主張

從死刑、安樂死到墮胎,這三個與生命有關的議題,都脫離不了對「生命」的思考。墮胎的最主要爭議在於,可否經由「選擇」,決定胎兒的出生與否?如果可以選擇,是誰可以選擇?政府又能否限制選擇自由?

反對墮胎者大抵從人道或宗教立場出發,認為生命在受孕之時已經存在,胎兒是在母體中成長的生命體,如果墮胎,與「殺人」無異,像是天主教、佛教皆採此見解。

支持開放墮胎者則從人權、自由等角度考慮,認為墮胎應該要合法化,如果禁止墮胎,反而更增婦女在醫療上的風險;婦女擁有身體自由權,包括選擇是否終止懷孕的自由。

墮胎開放程度 各國寬嚴不一

澳洲生育專家蕭特(Roger Short)曾說:「墮胎就像貧窮,沒有人喜歡,但它始終存在。」從現實面來看,全面禁止墮胎之國家已屬少見,但各國開放墮胎的程度,仍有極大差距。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建議》(婦女與保健),是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2所提出的一般性建議,認為各締約國應「盡可能修改定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註:此段內之連結為簡體字)

從法律上來看,各國對墮胎的態度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例如英國、德國,原則上允許墮胎,但例外設有某些規範,例如限制孕期在幾周以上的婦女或懷孕的未成年少女的墮胎自由;另一種則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例如日本、台灣,在刑法中仍設有墮胎罪,但在例外情況下允許墮胎。

各國開放墮胎的理由大致可分為四種,包括:優生、醫學、倫理、社會經濟等因素。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皆承認,基於醫學上理由,即為了保護懷胎婦女之生命,可以墮胎。至於是否可根據優生、倫理、社會經濟等理由墮胎,各國則有不同標準,寬嚴不一。從下列我國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事由來看,便可清楚看出各種理由之間的區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優生理由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優生理由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醫學理由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醫學理由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倫理理由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社會經濟理由

台灣將修優生保健法 爭議再起

我國現行之優生保健法已有22年未修改,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則於2006年10月送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主要的爭議包括:決定墮胎的已婚婦女之配偶有同意權或被告知權,墮胎前之思考期以及輔導諮商是否應由法律明訂並強制之,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墮胎之未成年者年齡應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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