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9 【聯合新聞網/許惠雯/台北報導】
今年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墮胎合法化判決的33週年。反墮胎人士(pro-life)在華盛頓舉辦遊行,途中遇上支持墮胎人士(pro-choice)舉標語抗議。圖片來源:法新社
墮胎問題涉及婦女與胎兒權利之間的拔河,婦女有沒有「選擇」墮胎的權利?胎兒的「生命」權如何保護?墮胎問題之所以爭議不休,就是因為婦女的身體自由權以及胎兒的生命權相互衝突,如何取捨,便成了最大的難題。
支持與反對墮胎者的主張
從死刑、安樂死到墮胎,這三個與生命有關的議題,都脫離不了對「生命」的思考。墮胎的最主要爭議在於,可否經由「選擇」,決定胎兒的出生與否?如果可以選擇,是誰可以選擇?政府又能否限制選擇自由?
反對墮胎者大抵從人道或宗教立場出發,認為生命在受孕之時已經存在,胎兒是在母體中成長的生命體,如果墮胎,與「殺人」無異,像是天主教、佛教皆採此見解。
支持開放墮胎者則從人權、自由等角度考慮,認為墮胎應該要合法化,如果禁止墮胎,反而更增婦女在醫療上的風險;婦女擁有身體自由權,包括選擇是否終止懷孕的自由。
墮胎開放程度 各國寬嚴不一
澳洲生育專家蕭特(Roger Short)曾說:「墮胎就像貧窮,沒有人喜歡,但它始終存在。」從現實面來看,全面禁止墮胎之國家已屬少見,但各國開放墮胎的程度,仍有極大差距。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建議》(婦女與保健),是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2所提出的一般性建議,認為各締約國應「盡可能修改定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註:此段內之連結為簡體字)
從法律上來看,各國對墮胎的態度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例如英國、德國,原則上允許墮胎,但例外設有某些規範,例如限制孕期在幾周以上的婦女或懷孕的未成年少女的墮胎自由;另一種則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例如日本、台灣,在刑法中仍設有墮胎罪,但在例外情況下允許墮胎。
各國開放墮胎的理由大致可分為四種,包括:優生、醫學、倫理、社會經濟等因素。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皆承認,基於醫學上理由,即為了保護懷胎婦女之生命,可以墮胎。至於是否可根據優生、倫理、社會經濟等理由墮胎,各國則有不同標準,寬嚴不一。從下列我國優生保健法§9Ⅰ六款事由來看,便可清楚看出各種理由之間的區別:
一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優生理由
二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優生理由
三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醫學理由
四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醫學理由
五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倫理理由
六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社會經濟理由
台灣將修優生保健法 爭議再起
我國現行之優生保健法已有22年未修改,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正草案則於2006年10月送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主要的爭議包括:決定墮胎的已婚婦女之配偶有同意權或被告知權,墮胎前之思考期以及輔導諮商是否應由法律明訂並強制之,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可墮胎之未成年者年齡應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