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2006.12.29 03:15 am
立院昨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未來「遺棄」老人罪的範圍將擴大;將老人留置於老人機構後「棄之不理」,即使如期付費,但無正當理由「不聞不問」,也可能觸法,將罰三至十五萬元。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表示,現行老人福利法已有對老人「遺棄」的處罰,但這部分要「當事人提出告訴」,要老人提告家屬一般不太可能。比較常見的反而是把老人安置老人機構後,家屬就不再聞問,這種形態的「遺棄」,有必要加以防制處罰。
初審修正通過的老人福利法,在遺棄罪外,增訂「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處三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
王榮璋表示,「棄之不理」的具體認定範圍,還需要由內政部於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訂定標準,並給行政機關執行的彈性衡量。
此外,家屬安置老人於老人機構,賴帳不付費,縣市政府代墊追討的程序也將簡化。現行規定需經訴訟程序,才能取得強制執行,曠日廢時;修法後代墊付的機關可通知家屬在卅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須提起訴訟。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擴大對老人照顧的範圍,修正草案第十五條,明定未來不僅中低收入戶老人,一般失能需要長期照顧的老人,政府也要提供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