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黑中亮/台北報導】 2006.12.26 03:50 am
家有外籍看護工,最怕外勞脫逃,因為雇主除非能抓回外勞,否則將難再申請外勞入境,昨天立法院修訂就業服務法相關法條,未來若外勞脫逃不可歸責雇主部分,不能處罰雇主,若脫逃處所在機場、收留單位,雇主只要報警後即可申請新看護工。
目前在台工作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已超過十五萬人,逃脫事件層出不窮,且常發生於雇用期滿前,或是才入境到機場人就不見了,不論脫逃責任歸屬,雇主往往跟著受害,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時,即將外籍看護工依不同脫逃地、不同遞補的條件,釐清責任歸屬,若在入出國機場或公權力交付收容場所,只要雇主立即報警,便能重新申請遞補。
外籍看護工若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原條文在雇主報警後需滿一年仍未查獲,甚至需依規定推介本國服務員未能成功媒合時,才得申請遞補的規定,放寬為六個月。
此外,遣送的旅費及收容期間的費用,可先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再依責任歸屬分由非法容留聘雇或媒介外國人工作者、雇主、被遣送之外國人等順序負擔支付。
就業服務法昨天另增列,雇主不得以出生地、年齡、性傾向等理由造成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