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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視縱容地下電台是法治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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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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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工商時報  工商社論

立法委員賴士葆日前針對此次北高市長投票當日,中、南部地下電台疑違法催票,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拿出對策。NCC主委蘇永欽也立即回應表示未來會加強取締非法,並輔導民眾申設合法電台,以建立廣播產業新秩序。他並說明NCC已設定,明年的取締目標將可達五十家之多。

關於賴士葆委員和蘇永欽主委在立法院的這一幕詢答,嚴格來講其實已經算是老戲碼重播了。打從民國七十年代末台灣開始出現所謂的地下電台以來,類似地下電台業者非法播音,遊走法律邊緣,並與主管官署之間展開取締與復播的捉迷藏遊戲,不折不扣已是一齣演了將近二十年的連續劇。這其間,就地下電台業者而言,誠然早期之所以設立地下電台,相當程度是為了抗議政府的廣播政策,讓既有業者聯合壟斷廣播頻道,固而採取非常的手段成立地下電台,就性質而言帶有爭取言論自由的意味。

面對當時紛紛湧現的地下電台抗爭活動,的確促成了當時的主管官署新聞局因而啟動了多梯次的釋放廣播頻道措施,也進一步充實了我國新聞自由的實質內涵。

然而,既有的地下電台並不因為廣播頻道的釋出而就此煙消雲散。實際的情況是儘管在政府的廣播政策鬆綁後,已經使原有的廣播產業生態產生重大變化,今天許多具高知名度的電台都是鬆綁政策的受惠者,但與此同時卻有為數更多的地下電台如雨後春筍般的在全台各地非法播音。於是主管官署只好依法予以取締,一幕幕地下電台取締攻防戰於焉在全台各地展開。惟最後的結果卻印證了古詩所說的,正是野草除不盡、春風吹又生。賴士葆便是以此揶揄NCC,即便今年已經取締了一百家,但卻又冒出了一百二十家。從而蘇永欽所設定明年取締五十家地下電台的目標,其實根本就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地下電台以非法身份而能長期存在,甚至是愈取締愈旺,顯見光靠公權力取締,根本達不到使地下電台消聲匿跡目標。而今天地下電台的存在,早已不像民國七十年代末,是源於政府廣播政策的管制,以致不得不鋌而走險。事實上,過去多年來,主管官署在取締的同時,也曾一再透過頻道的釋出,想要積極輔導地下電台業者提出申請,化非法為合法。然而事實證明,主管官署即使是交互運用了棒子與胡蘿蔔策略,但還是有眾多的地下電台業者不領情,寧願繼續做個非法的地下業者。

於此,值得進一步探討的乃是,這些地下非法業者為什麼不想掌握可以就地合法的良機?分析起來,關鍵在於繼續保有地下非法身份,反而可以不必像合法業者,不只廣播內容要受相關法規的限制檢查,同時還必須依法繳稅。也就是說,當業者發現保持地下非法身份,不只可以無拘無束的暢所欲言,而且還不必繳稅,相形之下合法化的這根胡蘿蔔誘因自然就遠遠不能相比了。

如此這般,地下非法電台的存在,似乎已經成為難以改變的社會現象了。但是我國是所謂的法治國家,各行各業本應依法設立,並適用相同的法令規範。地下電台的存在,首先是對合法地上電台產生不公平的競爭關係,提高合法業者的經營難度。如果公權力未能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合法業者其實應可依法提訴甚至就造成的損失請求國賠,才算符合法治。

其次,坐視地下電台的存在,每逢選舉時刻或重大爭議性新聞事件時,經常扮演散播負面不實訊息,挑動聽眾情緒,干害選舉公平的角色,在政治現實面也許投合某些特定政治傾向者的口味,但卻容易激化對立、深化紛擾,對民主法治為害之劇又豈能默視或縱容。

此外,許多地下電台主要營生靠販賣藥品廣告,正因為其不法,廣告內容不必送檢也每多不實,結果聽眾服用,據醫界統計分析,近年來中南部洗腎患者頗有增加,這也就意謂著地下電台靠販售不實藥品廣告牟利,後果則是國民健康受損,再轉嫁為全民健保醫療支出激增。地下電台之為害,主管官署的坐視和縱容,的確已經到了令人無法坐視和容忍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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