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8 中國時報 喬慧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勞委會修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暨管理辦法」,規定外勞和雇主若提前終止聘用契約,須經地方政府勞工局驗證。北市外勞諮詢中心從十一月初修法後已受理138件解約案件,替多位外勞要回仲介業者抵賴不給的退稅款或解決薪資未結清的問題,維護勞工權益。
外勞諮詢中心主任蕭美惠表示,在未修法前,雇主若要將外勞解聘,無須對勞方說明任何理由,勞方工作權缺乏保障,甚至不時傳出外勞三更半夜被送到機場遣返回國的不人道對待,有損國家形象;勞工有苦無處訴,多只能自認倒楣。
所謂驗證機制,即當勞雇提前終止契約,雙方必須到勞工局當面「對證」,以便了解外勞是出於自願或被迫遣返。蕭美惠說,這項新制剛上路時,雇主、仲介業者抱怨連連,但在受理過程中,果真發現多起業者未歸還外勞的退稅款、雇主未給付應付的薪資就想將人打發等情事,替外勞爭回應有的權益。
以往雇主將外勞遣返回國後,即可申請遞補,手續簡單,但新法多一道驗證機制,雇主若不經驗證仍任意無故將外勞解聘,將禁止再申請外勞;外勞轉換新雇主,原雇主再申請手續也較繁瑣,都是引起雇方反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