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6 中國時報 黃天如/北縣報導
外勞該不該遣送回國,以後可不是本國雇主說了算。勞工局勞動條件課表示,為保障外勞在台工作期間應有權益,勞委會十一月起在外勞聘雇程序上增加出境驗證及生活管理計畫書2項手續,希望能減少外勞大鬧機場鬧劇發生的頻率。
其實,根據現有規定,當本國雇主因故想把外勞遣送回國重新申請別的外勞時,原本就該取得外勞的同意,但外勞無論在語言,或對本國法律的瞭解方面都是絕對弱勢;影響所及,過去常有本國雇主與仲介瞞著外勞在協議書上動手腳,為的就是達到單方面將外勞強制遣送回國目的。
雇主提前解約必須外勞同意
而十一月起增加的外勞出境驗證,則是明文規定本國雇主在欲提前與藍領外勞(家幫幫傭、看護工及工廠作業員)終止勞動契約,亦即以任何理由要把外勞遣送回國之前,都必須在10個工作日前,主動將與外勞之間的協議書等相關資料,送當地勞政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而勞工局在接獲申請後,也一定要把本國雇主及外勞兩造雙方都親自請來,並安排雙語人員當面確認協議書的內容確屬勞雇自由意願,且無其他異議後,才得發出出境驗證,一方面安排外勞回國,本國雇主也才得以重聘外勞。
勞政單位把關保障在台生活
勞工局人員表示,倘若事後發現,協議書內容並非出自外勞本意,或外勞並不接受提前終止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便將安排全案進入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程序,必要時還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至於另一項生活管理計畫書,則為保障外勞在台工作期間,應享有合理的住宿與生活環境對待。
因此,十一月起地方勞政單位對所有新入境台灣工作的藍領外勞,都必須一一派員檢查雇主提供給他們的工作與生活條件,包括飲用水、膳食、住宿、緊急事故發生時的應變處置等,是否與雇主所提的計畫書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