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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外勞 14天前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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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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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芷茜/台北報導】 2006.10.24 03:54 am 
 
為防範台灣雇主任意遣返外籍家務工作者,勞工局預定自11月1日起實施新措施。意圖中止契約的勞雇雙方,須於契約中止前14天,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確定外籍勞工真實意願後,才可放行出境。

根據勞委會新措施,提出中止契約的雇主須在契約中止前14天向當地勞工局報備。勞工局會先了解中止原因,安排外勞諮詢員與勞雇雙方碰面,再會將中止契約申請上呈給勞委會裁決,裁決通過後,外勞才可出境。

【2006/10/2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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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停聘外勞十天內得通知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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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4 中國時報  朱武智/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天公布新措施,雇主與外勞中途停止聘僱關係,雙方須簽署協議書,並送請當地勞工局驗證。驗證過程,任一方對協議內容有爭議,勞工局可介入協調;若無異議,勞工局開具證明書,雇主可據此安排外勞返國並申請遞補。

勞委會說,這項規定從十一月一日起生效。雇主必須在與外勞終止聘僱關係的十天內(不含例假日),把雙方協議書、外勞之外僑居留影本等資料,親送或郵寄當地勞工局辦理驗證。若雇主未按前述規定申辦驗證,就無法取得勞工局核發的證明,停聘後出缺外勞名額便不能遞補。

勞委會官員表示,「驗證」係為查明雇主是否以強制等不當方式,脅迫外勞簽名同意自願離職,或外勞是否出於真意而自願離職,以及雙方是否「銀貨兩訖,互不相欠」等;驗證方式可由地方勞政官員進行電訪,或親自約見面談。若任一方對協議書內容有爭議,勞工局可依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介入協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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