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4 中國時報 朱武智/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天公布新措施,雇主與外勞中途停止聘僱關係,雙方須簽署協議書,並送請當地勞工局驗證。驗證過程,任一方對協議內容有爭議,勞工局可介入協調;若無異議,勞工局開具證明書,雇主可據此安排外勞返國並申請遞補。
勞委會說,這項規定從十一月一日起生效。雇主必須在與外勞終止聘僱關係的十天內(不含例假日),把雙方協議書、外勞之外僑居留影本等資料,親送或郵寄當地勞工局辦理驗證。若雇主未按前述規定申辦驗證,就無法取得勞工局核發的證明,停聘後出缺外勞名額便不能遞補。
勞委會官員表示,「驗證」係為查明雇主是否以強制等不當方式,脅迫外勞簽名同意自願離職,或外勞是否出於真意而自願離職,以及雙方是否「銀貨兩訖,互不相欠」等;驗證方式可由地方勞政官員進行電訪,或親自約見面談。若任一方對協議書內容有爭議,勞工局可依勞資爭議處理程序介入協調、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