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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網售2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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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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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女網售2月兒  立契約賣30萬警扮買家逮捕

【汪碧治、黃楷棟、徐佩君╱台北報導】苗栗縣一名十九歲的劉姓未婚媽媽,因無力撫養兩個月大的男嬰,竟上網兜售嬰兒;但這名小媽媽捨不得親骨肉,她不僅要求買方簽訂契約,讓她每月能探視孩子,還要求買方得保證讓孩子受良好教育、過安適快樂的生活。警方佯裝買方與她三十萬元成交,前天她抱著男嬰與警方見面時當場被捕,她嚇得跪地哭求:「我不是要作壞事,我是想給他好的生活!」

稚子何辜
警方訊後將劉女移送,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表示,劉女販嬰行為已觸犯《刑法》買賣、質押人口罪,可處五年以上徒刑;但考量劉女家境確實不佳,劉女年紀尚輕、犯罪未遂,且事後深表悔意,保證無論怎麼窮,未來再也不敢賣子,因此對她限制住居,未予收押。兒童福利聯盟副執行長王美恩指出,劉女另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任何人不得買賣兒童或少年規定,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公布姓名。

要求買方不虐待販賣
律師張宜暉則強調,販嬰是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違法行為,依《民法》規定,就算買賣雙方訂定契約,也無效。
警方指出,賣嬰的劉女原在高職就讀,因懷孕輟學,到電子工廠任作業員,月薪一萬七千元,她的沈姓男友(十九歲)在大學夜間部就讀。劉女八月產子,並積欠醫院三萬元生產費,因劉家經濟狀況不好,男嬰雖有劉母照顧,但劉女與男友討論後,決定由她出面尋找撫養人。
但劉女卻瞞騙母親和男友,於本周三以「誰需要小孩」暱稱在「UTHOME」北部人聊天室兜售嬰兒。警方佯裝網友詢問,劉女一度謊稱是幫朋友賣孩子,後來承認未婚生子,沒錢養孩子。
劉女強調自己沒吸毒,孩子是很健康的小男生,並要求買方簽契約,讓孩子將來認她做乾媽或叫她阿姨,且讓她能每個月探視孩子一次;契約中還規定買方不可虐待、拋棄或販賣孩子,將來若是移民或發生任何狀況,都要通知她。警方出價三十萬元,劉女馬上同意,約定前天傍晚在苗栗火車站前面交,雙方當場簽契約書。
警方表示,前天傍晚劉女及母親抱著孩子依約出現時,她因擔心孩子肚子餓,還帶著一瓶沖泡好的溫牛奶,連同孩子的衣物等用品,要一併交給「買家」,這時警方表明身分,指她販嬰觸法,劉女嚇得哭出來,跪地哀求不要抓她。原以為外孫是送人撫養的劉母,這才知道女兒在販嬰。

「是我生的捨不得啊」
劉女被帶回警局後泣訴,她與男友家境都不好,自己當女工,根本養不起孩子,只好把他賣給可以給他好生活的人家,但為了知道孩子過得好不好,所以擬了契約書,「畢竟是我生的,我捨不得啊!」
劉的男友隨後向警方供稱,女友懷孕後,住在他台中市家中,本月五日女友帶孩子回苗栗老家,之後兩人曾通電話商討是否將孩子送到社會局或孤兒院,後來決定由女友找撫養人,他不知道女友竟上網賣小孩。
劉女在苗栗檢方訊後,與母親帶著嬰兒返回苗栗,不願與外界接觸;其沈姓男友則手機失聯。苗栗縣社會局社會工作課課長郭貴蘭表示,劉女的家庭能照顧孩子,初步評估認為無強制安置必要。
據內政部統計,去年一到十月台灣出生嬰兒約十六萬九千人,其中非婚生子女有六千八百三十二人,佔百分之四點零四,較前年同期增加零點三八個百分點,顯見未婚生子嚴重性。
內政部兒童局長黃碧霞籲年輕男女應愛惜自己身體,尤須做好避孕措施,以免在學業未完成、有經濟負擔的壓力下,嘗到墮胎或未婚生子的苦果。她說,政府對未婚媽媽及其小孩,是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提供補助、子女生活津貼、托育津貼等,未婚媽媽若有困難,可向戶籍地社會局和民間福利機構求助。
台北縣社會局副局長詹玉蓉指出,未婚媽媽若無力照顧小孩,可以出養方式將小孩轉由適合家庭收養,也可申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補助。

未婚媽媽求助諮詢管道
◎各縣市社會局
北市:(02)27256969
中市:(04)22272139
高市:(07)2368413
◎內政部兒童之家
北區:(03)3525634
中區:(04)22222294
南區:(07)5824645
◎勵馨基金會未婚懷孕輔導專線
(02)23690885轉550、556
◎天主教福利會未婚媽媽中途之家
(02)26625184轉216
◎基督教救世會未婚媽媽之家
(02)27299923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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