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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擺攤、發傳單等9違規元旦起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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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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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1 工商時報  陳依秀/台北報導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高達七十五條,交通部路政司表示,由於修法幅度極大,部分與汽車駕駛人、行人直接相關,而且新增罰款金額或加重罰倍數較高的九項條文,將給予較長的宣導期,預計在明年元旦正式上路,包括未經許可在道路擺攤、馬路上發傳單以及任由寵物在路上奔走都要開罰。

交通部指出,新修正的處罰條例中,有六十五條已經在今年七月一日開始上路,剩餘九條都是屬於新增或是加重處罰,需要較長時間讓民眾能充分認識與瞭解修法的內容。


新增處罰部分,包括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站,未依規定過磅,處以新台幣一萬元罰鍰、動力載具或動力運動休閒器材行駛道路,處以新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車道散發廣告物,處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放任寵物在路上奔走,處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元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台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部分條文特別提高罰鍰金額,加重處罰達三倍,包括未依規定將幼童安置於安全椅、留置六歲以下或特別需要看護兒童於車內、慢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等,至於汽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則加重到六倍以上,從兩百以上至四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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