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台北市)】 2006.10.20 04:08 am
依據大法官會議六一三號解釋文,行政院日前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主張NCC在內的獨立機關委員,由行政院提名,總統任命,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是否有能力,肩負善選獨立機關人選的能力,以及這個主張是否能夠得到立法院支持,可待觀察。但是,虞戡平日前請辭原民台準台長一事,正在考驗行政院的能力,亡羊補牢而稍稍推進國人電視權益的能力。
虞戡平請辭,孰令致之?孰令為之?有人說,肇因於虞是漢人,再加上虞的影視美學與社會意識,讓有些原住民不以為然。另有說法,指原民會刻意想要安置自己所中意的原住民台長人選,才是主因。還有人指責公視基金會,指其成立的台長甄選委員會,雖然九人當中,有五人是原住民,但甄選過程仍有不盡完善處。
第一種說法讓人遺憾,雖然不能怪原住民。有此堅持的原住民可能只是學了漢人的壞毛病,又以本省外省、台灣人中國人作為審度善惡的依據(雖然原民台台長最好是原住民)。第二種說法是大問題,果真如此,請行政院務必制止。第三種對公視並不公平,甄選的相關材料與過程記錄,以及外界的要求,公視是提供或回應了,是否不夠,即便不說見仁見智,但較諸去年,不能說沒有明顯的改進。
但是,以上三種檢討多少有「見秋毫不見輿薪」之憾。行政院並未肩負應承擔的責任,這是原住民台長風波的最重要原因。行政院引用的六一三號釋憲文說:「傳播自由…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行政院的積極性在哪?行政院提出的相關法案在哪?鄭文燦局長上任後不但未積極行動,反倒無為不治,甚至逆向而行。
年初,無線電視公股釋出條例規定,明年元旦起,由公視整合華視、原民會、客委會與僑委會的電視預算,同時收取規模經濟的效益,以及因資源有效運用後,比起先前單獨運作,更能凸顯多元的主體性。
完成這個工作所需的公視修法、責成或協調三個部會,以及通過行政措施,協助公視完成整合的工作,行政院盡心盡力了嗎?不僅未必,行政院還撤回了前任已經移送的相關法案,致使所謂的公共廣電集團變成一種懸疑,不知何時才有走向落實的跡象。
修訂NCC組織法是一回事,國人的廣播電視權益,是否因此改進,又是另一回事。但假使舉手之勞猶遲疑,不多花費國庫分文,就能在原已編定預算的基礎上,由行政院明白宣告而統整的三部會資源,行政院都吝於從事,那麼,還要讓人信任行政院有能力獨自善選NCC委員嗎?
【2006/10/2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