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2006.10.1204:04am
關愛之家的工作人員正在餵愛滋寶寶吃飯,台北地院昨天判決,他們必須遷出台北市再興社區。
記者陳再興/攝影
許多民眾對愛滋病患心存恐懼,關愛之家被社區居民排擠,法院判決關愛之家須搬離社區,反映了「居民的普遍心理」;然而,關愛之家總要有去處,這個判決未能展現出司法對弱勢族群的關懷,不無遺憾之處。
法官審判關愛之家案顯得「非常法律」,審酌要件只有一個—契約行為,引用該社區「住戶不得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的規約,判決關愛之家因違約而敗訴。
至於愛滋病患應有關照,關愛之家應受讚揚的人道精神,則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其實,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即明文規定,愛滋病患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不得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其他不公平的待遇;民眾與法院在保障社區居民權利時,仍應關照到愛滋患者的這些法定權益。
況且,法官雖然判決關愛之家因違約而應遷離,但卻在判決書中說,原本居住在該社區的住戶,倘若得了愛滋病,可以不被強制遷離。雖然這是居住契約的規定,但同樣是愛滋病,基於防範愛滋傳染病的立約目的,為何有差別待遇,難道住戶的愛滋病不會傳染?
愛滋病的傳染途逕主要是透過靜脈注射、性接觸、輸血等方式傳染,在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中,不會經由接觸而感染。但雖然如此,絕大多數民眾對愛滋病患仍敬而遠之,社區有愛滋病收容中心,就如同「我家後院不要有垃圾場」心態,驅之為恐不及。
法院判決關愛之家必須搬離再興社區,就一個居住紛爭的訴訟案而言,法院已作了法律判斷,但只是將問題丟給另一個社區而已;這些愛滋病患覓新家時,勢必遭「人球」般的被踢來踢去。
關愛之家關愛愛滋病患的用心,得不到居民與司法的關愛,行政機關能不善盡照顧義務,伸手幫幫忙嗎?絕不能老是「遺憾」而已。
【2006/10/12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