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催收好好學外一章
也可以這樣反制催收
銀行又故態復萌了,催收人員又開始為了衝刺業績而不顧債務人的死活,社會悲劇又在不斷發生。電話、電鈴聲聲刺耳驚心,信函、傳票件件令人失魂落魄。但是真的不要怕,「兵來將擋,水來土掩」,銀行並不是沒有弱點罩門的,它的弱點罩門就在利息以及它計算的方式。
你看: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二百零六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民法第二百零七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趁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犯第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銀行的推銷人員有告訴我們金融商品的本質(利息、違約金等費用的收取及計算方式)到底是什麼嗎?完全沒有!宣傳廣告中有告訴我們嗎?也完全沒有!契約中可能有,但是你完全沒有機會看到,因為一方面字太小,再方面看不懂,重要的是馬上就收走了。因此你所知道的只是辦卡禮、核卡禮、開卡禮、刷卡禮等誘人入阱的枝節,至於什麼叫做「循環利息」,相信即使你到現在已經負債累累了,也都還搞不清楚,更別提它計算的方式了。
所有以上這些法條都可適用在發行信用卡、現金卡銀行負責人的身上。我們欠債難還,不過是民事清償債務官司,有錢再還就是了,不會去坐牢;這些吸乾我們脂血的銀行負責人,觸犯的可是刑責,碰到青天大老爺,就會打入大牢去修心養性,好好去為過去的過於貪心懺悔。所以究竟是誰該為訴訟擔心,不是很明顯嗎?
現在碰到銀行電話催收、信函催收、上門催收、法院催收時,你可以光明正大的要求對方提出授權証明、當初簽訂定型化契約清楚的影本、雙方金錢往來完整的紀錄(專有名詞需要仔細解釋含意)。這些都是非常合理的要求,除非對方是詐欺集團,否則當然能夠提供,因為即使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來確定債權,也是要交出這些資料的。
銀行貪得無厭,以殺雞取卵的方式剝削我們,使我們淪為沒有明天的卡奴,「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也是該當受到報應了。你願意和我們一起依法反制這些冷酷無情、滿手血腥的銀行家,為自己及難友們討回一個公道來嗎?
放心,不必怕,法律站在我們這一邊,只要你願意,我們會打勝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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