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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無預警資遣罰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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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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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嘉恩/台北報導


雇主積欠工資或無預警資遣勞工的情況時有所聞,勞基法在七十三年實施後,相關罰則部分卻從未修訂,早已過時,無法達到嚇阻雇主的效果。勞委會近日研擬修改勞基法罰則章,違反者的罰金和罰鍰將提高五到十倍。

依據現行規定,雇主積欠工資或無預警解雇勞工,只罰六千到六萬元,修法後罰鍰提高為三萬至卅萬元。至於雇主積欠資遣費或舊制勞退金,原本勞工僅能提出法律訴訟,法院可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則改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罰三萬至卅萬元罰鍰。

罰金最高的部分,則是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現行規定除了徒刑和拘役外,還可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條文則把罰金提高到一百五十萬元,是原規定的十倍。

勞工團體對於修法方向多表肯定,認為可加強保障勞工權益。不過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周佳君說,許多欠薪或裁員情況都是老闆「落跑」,找不到人求償,提高罰款不見得能罰到這些不肖雇主。此外,即使提高罰款,與雇主積欠勞工的款項相比還是很懸殊,若能改成連續罰,將更能警惕雇主。

勞委會指出,提高罰金和罰鍰金額是為了因應社會和經濟變遷,並參酌當前物價水準,希望能有效遏止雇主違法行為。

【2006/09/2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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