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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條件勞委會大幅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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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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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嘉恩/台北報導


就在反貪倒扁運動如火如荼、輿論討論應否運用罷工升高抗爭態勢之際,勞委會昨天舉行委員會議,通過勞動三法修正草案,其中「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大幅限縮罷工條件,限制罷工發起的原因和行業。

根據修正草案,工會將不能因「權利事項」爭議而發起罷工。「權利事項」是指雇主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勞委會認為這些屬於私權爭議,可用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解決,不應給予罷工權。

公教人員將可籌組工會,但草案中規定,公教、電力、自來水、航管人員都不得罷工。昨天有與會代表提出異議,認為罷工是勞工應有權利,不能用「公眾利益」理由來剝奪。但最後委員會議仍決議,這些行業具「不可替代性」,應限制其罷工權。

同樣影響民生的電信、運輸、公衛、石油、醫院、燃氣等六行業,則增訂「罷工冷卻期」。這些行業工會須提前三天告知罷工時間地點,接著政府會在卅天內介入協調爭議,勞方在這卅天冷卻期內不得罷工。另外,應金管會要求,草案也納入金融服務業罷工須提前告知,但無冷卻期。

全國總工會政策中心主任汪英達批評,工會最重要的武器就是罷工,法條中對罷工層層限制,根本是政府有計畫限縮勞工罷工權,勞工無法全盤接受這樣的修法。

此外,法條中也簡化罷工程序,原本法令要求罷工要「召開會員大會投票同意」,但不少工會會員人數多、遍布全台,很難以定點集會方式開會。修法後,只要會員投票同意就可罷工,投票方式和地點可由各工會自行決定。

勞委會最快將在十月把勞動三法修正草案呈報行政院,希望盡速排入立法院審議。

【2006/09/22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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