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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延報所得稅加徵滯報金 違憲
2006/09/16 14:35 瀏覽2,253|回應2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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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15)日作出釋字第616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108條之1第1項兩規定違憲,即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未依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按規定補辦申報,稅捐單位仍加徵10%滯報金的規定,應在解釋文公布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效。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申報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8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請延期申報,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准延期辦理,但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又遲了一天才完成申報。

國稅局因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課徵滯報金。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國稅局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計254萬餘元;保留未分配盈餘部分,按核定未分配盈餘數額,另徵的稅額加徵10%滯報金16萬餘元。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因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第616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是對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申報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的制裁規定,旨在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義務。

加徵滯報金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的制裁,是罰鍰的一種,也是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具行為罰性質,應根據違反義務本身情節輕重程度區分。

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及同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的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的比率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的限制,已逾越處罰的必要程度,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2006/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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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符合比例原則成趨勢
2006/09/16 14:37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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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王慧馨

大法官釋憲指出78年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及88年修訂的第108條之1第1項違憲,主要是考量在納稅義務人已繳納應納稅款的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的比率加徵滯報金,且又無合理最高額限制,因此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
如對照今年5月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11條,及90年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14條可以發現,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場上,稅法增訂處罰上限及符合比例原則,已幾乎是近年修正的趨勢。

以所得稅法第111條為例,原本只規定對未依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按所給付金額處5%罰鍰。5%看來並不嚴重,但近日國稅局就有一個行政救濟的案例,因此項規定需受罰數千萬元。結果,5月底適逢修法,原法增訂「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上限,該案例一下從要被罰數千萬元的困境中解脫。

財政部不排除因應大法官解釋提出相關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既然增訂上限以合乎比例原則已是趨勢,修法時就須注意整部法典相關規定的一致性。目前稅法中仍多有類似困境,即使第一線稅務人員知道舊觀念已有不合理之處,也只能依法行事,聽任民眾靠復查、行政救濟等方式尋求自助了。

【2006/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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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期限內檢討調整
2006/09/16 14:3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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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慧馨/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15)日裁定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之第1項違憲,財政部表示,將遵照大法官會議的裁定辦理,正式收文後,會在期限內檢討修正,必要時會提修正法案。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應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但大法官認為,沒有設上限的做法,不符比例原則。

對於大法官會議的決議,財政部官員認為合理,因為一旦金額較大,處罰就會更重。財政部將遵照辦理,在正式收文後,於期限內根據解釋文進行檢討與調整,例如可能增設處罰上下限等。

財政部官員說,該案例的特殊之處在於稅款已交、但申報太晚,一般較少碰到類似情形,多數是未依限期申報也沒繳稅款。由於大法官釋憲限期一年內改正,官員說,會儘快根據大法官的意見修正,必要時會提修正法案。

國稅局官員指出,增訂上限、按比例原則修正法案似乎是一趨勢,官員也認同,同樣是10%罰鍰,對規模大小的公司來說,嚴重性就差很多。

不過,官員建議,未來增設上限時,也應注意取得合理的上限金額點,甚至應考量行為罰、漏稅罰等種種層面,甚至可考慮金額及百分比等不同的標準。

【2006/09/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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