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
豐原詹小姐問:
設立小吃、冷飲等商店,每月營業額不多,需辦理營業登記嗎?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因此開設小吃、冷飲、檳榔、服飾等商店,亦應在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被查獲或經檢舉未辦營業登記營業人,將依規定移罰。
【2006/09/11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