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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調職可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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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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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陳小姐問:

我在公司擔任繪圖設計的工作已四、五年,公司於前年在大陸設廠,去年開始將訂單轉移大陸生產,今年年初公司以營運不佳為由,只要工程師以上均減薪百分之二十。而現在幾乎沒有繪圖的工作了,公司也不願意付資遣費,而要我們去支援組裝的工作或是其它和本身完全不相關的工作,請問公司這樣做合理合法嗎?我們可以不接受公司的安排且要求公司予以資遣嗎?而我們這些勞工又要如何去維護我們的權利呢?

律師江來盛答:

為了維護、爭取勞工基本權利,陳小姐可以尋求《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向資方爭取最有利的勞動條件,依據《勞基法》精神,資方必須尊重員工的工作權,不得隨意調動,除非當事人同意,尤其像陳小姐的調動項目完全與自己所長不相關,可向公司提出異議,另外陳小姐也可檢視一下,當年任職時雙方是否簽立勞動契約,契約內容為何?公司是否照約行事?

可要求資遣費

如果雙方因為工作調動、減薪的爭議,無法和資方達成溝通協商,陳小姐也可以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調處,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僱主如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等,得以終止勞動契約。

又依據同法第十六條和十七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提前預告並發給勞工資遣費,所以陳小姐應可提出資遣要求,或直接向勞工局提出調處,由行政管理機關介入,協助處理勞資爭議。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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