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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1800萬變4500萬…託管ETC 遠通開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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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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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如/台北報導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甄審不公的衝擊愈滾愈大,不僅落榜的台灣宇通公司行文高速公路局,要求政府賠償一點四六億元備標損失;遠通電收昨天也表明,受託營運ETC一個月要價四千五百萬元,較現行收費暴增一點二五倍。

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撤銷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資格後,ETC服務不中斷,高公局決定委託遠通電收在重新甄審出最優申請人前續營ETC,但昨天雙方首次開會,遠通電收就表明受託期間必須大幅調漲委辦服務費,由目前依通過車次,每個月收取一千八百萬元到兩千萬元手續費,提高至四千五百萬元。

遠通電收發言人郎亞玲強調,四千五百萬元只包括水電、人事等固定開銷,未計入折舊、退機退卡,以及使用滿百退費等支出;她表示,現行每車次收取三點四元服務費,是以營運廿年來計算,但現在只單純受託營運六個月,財務計算基礎當然不同。

高速公路局長楊錫安說,為避免ETC一直處於非法營運狀態,九月上旬將先公告委託遠通電收續營,合約問題再慢慢來談。

另外繼遠通電收大股東東元集團董事長黃茂雄日前表示,不會捐出遠通持股後,另一位股東神通電腦本周也行文高公局,表達不會捐贈股份的立場,讓政府是否接手遠東集團捐出的百分之五十六點五股權更加複雜、棘手。

台灣宇通總經理張公僕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ETC甄審過程違反公平公益原則,導致宇通權益受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宇通得要求政府支付備標費用。

楊錫安坦承,依法台灣宇通確實可以要求政府賠償,但要從哪裡「生」這筆錢,他現在也苦惱萬分,全案將送公共工程委員會仲裁。

【2006/08/31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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