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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追稅擬延長至15年
2006/08/21 09:51 瀏覽1,111|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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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與財政部達成共識,擬修法延長稅捐徵收期限為15年。現行法定稅捐徵收期限只有五年,延長稅捐徵收期限可以達到稅捐保全的目的,但也相對提高企業和民眾被追稅的風險。依稅法規定,企業和民眾須保存帳冊及報稅單據,直到過了稅捐徵收期,以利稅捐機關查稅,同時證明自己未逃漏稅。一旦稅捐徵收期由目前的五年延長為15年,企業及民眾要保存課稅資料的期間也將跟著延長,勢將增加保存課稅資料的成本。

財政部上周與法務部舉行稅捐徵課聯繫會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建議財政部修改稅捐稽徵法,延長稅捐徵收期限為15年。行政執行署認為,目前稅法限制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一些催收困難的欠稅案件,受限於徵收期限屆滿的因素,不得不註銷。徵收期過短,有變相懲罰誠實納稅,卻鼓勵惡意欠稅者的效果。

財政部也贊同修法延長稅捐徵收期間的建議,不過,鑑於單純只為延長稅捐徵收期而修法,恐將迫使財政部必須提前面對外界要求拉高限制欠稅人出境的懲罰門檻,因此對於修改稅捐稽徵法的時點,財政部認為需再評估。

依據統計,94年度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日後因繳清稅款或逾徵收期間必須解除出境限制者共有3,291件,解除出境者的總欠稅額達131.91億元。其中,因為欠稅及罰鍰已經超過徵收期間,政府不得再催稅的案件就有1,264件,總欠稅額高達43.54億元,均要一筆勾銷。

據指出,財政部正在觀察由立法委員所提納稅人權益促進法的修法進度,同時並不排除9月將開議的立法院新會期,若立法委員不堅持另立保障納稅人權益的新法,財政部將願意提出稅捐稽徵法的修正案,除納入保障納稅人權益的修法概念外,同時考慮延長稅捐的徵收時限為15年。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延長稅捐徵收期限是一個可以努力的目標。據瞭解,目前一宗課稅案件的徵收期雖然法定為五年,但是因為徵收期間可以扣除移送法院執行與行政救濟等時間,從繳稅屆滿日起算到徵收,平均可以有八年到12年的時間。官員認為,徵收期限若延長為15年,較目前的時限還要多出三到七年,當然更有利催稅。

【2006/08/21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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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稅捐徵收期
2006/08/21 09:53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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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美珍

政府課徵稅捐的權力,會受到兩種時間限制,一是稅捐核課期;一是稅捐徵收期。依現行稅法,核課期按已報繳與未報繳,分成五年到七年不等;徵收期則一律為五年。凡逾核課期或徵收期的課稅案件,不論金額大小都一筆勾銷,政府無權再徵收。一般而言,核課期間是指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有應課稅事實者,稅捐機關可對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課稅。核課期間的計算,凡依法應由納稅人報繳的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為自申報日起算五年;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為七年。徵收期間則是指,自稅捐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五年。

稅捐機關處理課稅案件,若應納稅捐未在徵收期或核課期間內順利徵收者,即不得再徵收。但徵收期有一例外規定,即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可不受五年限制。

也因為徵收期間可以扣除徵納雙方申請行政救濟,以及將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的催稅期間,因此,一宗課稅案件,政府實際可以追討的時限,從發生繳納稅捐義務的年度開始算起,其實不只短短五年,有時往往可長達十年或12年之久。

【2006/08/21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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