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下錢莊或當鋪,常因借錢給急需用錢的民眾,而可能觸犯下列刑事責任:
刑法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民眾常因向地下錢莊或當鋪借款後無力償還,造成不法地下錢莊或當鋪於追討債權不成之後,為避免地下錢莊或當鋪業者本身的損失,逕行將此債權債務關係轉賣給暴力討債公司,而可能使業者本身觸犯下列刑事責任:
其一,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二,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再者,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不論非法經營的地下錢莊或當鋪,都不應僅思考自身之利息收入,需有更深入評估客戶信用的方法,才是不賠本又不賠利的基本原則。
資料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