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前準碩士生林和駿被控自2014年起,利用其他人的相片誘騙81名少女、女童拍不雅照,輿論譁然。台灣高等法院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判林60個罪刑各1年4月徒刑、23個罪刑1年2月徒刑,共106年10月;另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為30個月。林在一審時,另有1個猥褻罪遭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26歲的林和駿自幼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長大,畢業於某科技大學,2016年11月甄選上台大某研究所,原訂2017年暑假後入學,但事件爆發後,旋即遭台大註銷錄取資格。
林自稱有「蘿莉控」(幼女控)傾向,曾短暫交過女友,因「喜歡欣賞」少女,多年來要求少女傳送裸照上傳,部分收藏照片是上網與「同好」交換而來;他與家人關係疏離,沒事就在家整理照片。
警方說,林涉嫌透過臉書或通訊軟體接觸被害人,假冒身分或以男大生名義與少女交往,騙取交換私密照欣賞;他為了持續獲得裸照,曾恐嚇部分被害人。警方2017年7月31日拘提林,查扣電腦、手機硬碟發現有121個資料夾,上面標記少女姓名及就讀學校,高中、國中及國小學生都有,年紀最輕僅國小二年級。
林落網後態度平靜,有問必答,他在被移送時向媒體說「這個世上不會給犯錯的人第二次機會,可不可以判我死刑!」
高院認為,被害人都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林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82罪,犯「以他法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8罪,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1罪,犯刑法「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1罪。
不過,檢察官認為林和駿曾以脅迫方式取得1名少女的影像,是否有「脅迫」事實,法院懷疑。這名少女指控,林和駿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加她好友,一直要她拍攝裸露身體的照片給他,她拍了2張裸照給林後,就沒再理會;之後林傳訊稱「如果妳再不理我,我就把照片PO上網」。不過這部分的對話紀錄卻沒在卷宗上找到,法院變更起訴法條。
高院認為,林和駿自2014至2017年間持續相當時日犯案,並非一時失慮偶發所為,惡性非輕,可見他是常態性透過通訊軟體向別人取得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數位照片供己觀覽、滿足私慾。高院認為本案林沒有「情輕法重」的地步,也不值得同情,未予減刑。
林和駿最終坦承全部犯行,並與其中5名被害人和解,高院認為他尚有悔意。因林未來可能有可合併定執行刑的狀況,因此將待案件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和駿自2014至2017年間持續相當時日犯案,並非一時失慮偶發所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