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和女友同居時對她年僅16歲女兒下手,撫摸少女胸部、下體猥褻,還趁深夜時脫她褲子用手指性侵,對方忍無可忍報警提告;法院認為,洪犯後坦承、積極賠償,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少女也同意給他自新,依強制性交等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洪男2019年7至12月間,不顧少女推開拒絕撫摸她胸部、下體猥褻,去年6、7月間又趁凌晨熟睡時,再次朝少女伸手亂摸,甚至變本加厲脫掉她褲子指侵,最後還向拉她手摸自己生殖器,結果被少女推開才放棄。
少女隱忍多時才向親友訴說,並報警驗傷後洪的誇張行徑才曝光;洪落網後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也和少女指證相符,法院也發現,洪事發後有傳簡訊向少女及其母親道歉,並自稱「有摸她」等語求原諒,可見他自白與事實相符。
法院認為,少女當時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洪所犯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但法院審酌,強制性交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洪男沒有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審理時均坦承深表悔悟,偵查中就和少女和解履行條件。
法院還考量,洪犯罪手段雖違反少女意願,但「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所以對他科以最低刑度,實屬情輕法中,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可憫恕,因此用刑法59條情堪憫恕替他減刑。
法院認為,洪對少女猥褻、強制性交造成她身心受創,但犯後積極和對方家屬聯繫致歉,也完成賠償,犯後態度尚佳,少女也當庭同意給他自新的機會,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各判洪1年10月、8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
洪男猥褻、指侵少女,法院以他犯後坦承、積極致歉賠償,少女也同意給予自新,依強制性交等罪判他2年,緩刑5年。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