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除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更放寬對司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若修法通過,檢察官、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時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經判決有罪確定,或遭免職、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可要求國賠,範圍更擴及未來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的參審員。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在行政院強力主導下的修法,司法界基層譁然,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此次修法條文雖態度保留、但無力改變,司法院擔憂若修法通過此版本,可能影響國人擔任國民法官的意願,將在立法院審議時表明立場。一旦完成修法,未來檢察官、法官可能被求償情況,如洩漏當事人個人資料、不當搜索,或與案件相關人不當往來,被懲戒法院判免除職務或撤職處分。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分為「精進機關作為」及「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部分,修法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負國賠責任後,若怠於向公務員、團體或個人、第三人求償,其上級機關可以代為求償。換句話說,如果法官、檢察官被認定須國賠時,先由所屬機關給付賠償後,機關可向有過失的法官、檢察官求償。
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中,更將未來國民法官法中的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的參審員都列入可被求償範圍,依照草案規定,未來擔任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參審員,若在執行審判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判刑確定者,國家無從免責,甚至要向國民法官求償。
國賠法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為健全法制、與時俱進,此次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條文共十七條,大幅修正後達四十三條。
草案也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法務部指出,過往怠於執行職務的判定都是依實務見解,這次修正後,行政機關或相關機關在依法應執行,且沒有不執行的裁量餘地時若還不執行,就是怠於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