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前法官張耀宇多次開庭遲到甚至缺席,有時宣判完也沒交判決書給書記官,承辦定應執行刑案件時未及時處理,沒查明受刑人移監,讓受刑人多關6日,法院還得賠償。監察院以斲傷司法威信而情節重大,彈劾張;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約63萬7千餘元。
張(39歲)原任職北院刑事庭候補法官,但因狀況連連,候補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前年5月31日離職。張後來在4個律師公會登錄,但2022年5月30日前不能在北院執行律師職務。
台北地院指出,張多次開庭遲到,還傳LINE訊息要書記官以「電腦故障」為由,欺瞞當事人沒辦法準時開庭;擔任陪席法官時,他也姍姍來遲,甚至還「放鴿子」,審判長只好找其他法官來幫忙代開。張也曾在案件宣判後,只傳判決主文給書記官,沒有交出判決書。
林姓男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台北地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張2017年7月收案,卻沒及時處理,檢方催促後,他才在10月16日裁定應執行8月徒刑。但張沒發現林從台北監獄移監到新店分監,林收受裁定時,已多執行了6天。林聲請刑事補償,台北地院判准予補償3萬元;這筆帳,最後由張負責繳付。
北院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法評會認為張耀宇出勤不正常,除了增添同事負擔,也影響當事人候庭時間;而他沒依法遵期交判決書給書記官,壓縮了書記官製作、校對裁判書正本的時間,延誤裁判書送達時程;林姓受刑人「多關6天」,法評會認為這侵害受刑人權益、損害司法信賴度。
法評會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院認為張2015至2017年間承辦案件逾4個月未進行而停滯者共31件,影響當事人權益;而法評會所指張開庭未到還假稱電腦故障、害受刑人多關6天也確有此事,依法彈劾。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4月16日辯論終結,今判張罰俸6月。
台北地方法院前法官張耀宇多次開庭遲到甚至缺席,有時宣判完也沒交判決書給書記官,承辦定應執行刑案件時未及時處理,沒查明受刑人移監,讓受刑人多關6日,法院還得賠償。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張罰俸6月。記者王宏舜/攝影
受刑人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