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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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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師遭盤查被上銬逮捕 檢察官:中壢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2021-04-23 16:25 臨檢

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老師昨在桃園中壢被要求臨檢,中壢分局員警僅以「妳住這邊嗎?」要她出示證件、住址,詹拒絕雙方僵持,她脫口一句「真的很蠢」就被依妨害公務逮捕;有檢察官直言,從秘錄器來看,中壢警在無「合理懷疑」下要盤查,明顯就是違法臨檢,詹女有拒絕權利。

檢察官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其中第1項明文規定,「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

從案來看,詹姓女老師當時白天在馬路上邊走邊吃早餐,外觀並無異樣、精神狀況也正常,中壢分局警員靠近詢問「妳住這邊嗎?」「妳住這裡嗎?」詹疑惑問「有什麼問題嗎?」警員則說「這邊管區啦,沒有看過妳」,隨即要求核對身分證字號、姓名還有住址。

詹再質疑「為什麼?」「你不能隨便懷疑我」,員警還說「當然可以啊,這裡是公眾得出入場所,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結果雙方僵持不下,員警還搶走詹的手機,導致詹情緒高漲反問「我有現行犯嗎?」並脫口而出「真的很蠢」,警方隨即說「你剛罵我很蠢了」,並依妨害公務逮捕。

檢察官表示,警方主張公共場所可臨檢並無問題,但前提在於要有「合理懷疑」,詹女當時只是走在路上,員警僅憑「沒有看過妳」就要求臨檢,毫無其他客觀事實存在,詹女也非舉止怪異、或攜帶危險物品,中壢分局員警明顯就是違法臨檢。

檢察官解釋,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有規定,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從本案來看,員警違法臨檢在先,詹女有權利予以拒絕,警方應讓她離去不得帶回查驗,至於詹女脫口稱「真的很蠢」,有可能是在評論警方違法一事,是否有侮辱公務員犯意仍待釐清。

檢察官表示,可以理解警方在第一線執法,以預防犯罪為重要目標,但在法制國家本應重視程序,建議民眾若遇到類似狀況,可以要求員警出示證件,並說明當事人有何合理懷疑、犯罪嫌疑等盤查理由,民眾也應保持理性切勿口出惡言。

法界也說,詹女當時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她可主張向法院聲請提審,說明警方逮捕程序非法,法院審酌後若認定警察確實違法,將會裁定予以釋放,另詹女若認為權益受損,也可對員警提告妨害自由強制罪。

由於桃園近期違法搜索、盤查事件頻傳,桃園地檢署去年決議,網羅相關判決案例製成教材,由12名主任檢察官分別赴各分局、大隊「上課」,昨方才結束和保安大隊最後一場交流,未料今天就換中壢分局再傳類似案件,有檢察官建議桃市警局應將相關個案員警逐一加強教育。

詹女昨在大街被中壢員警盤查。圖/翻攝自詹女臉書影片女老師在中壢區新興路遇上警方盤查。記者鄭國樑/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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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勤違比例原則施以壓制逮捕 監院糾正中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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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勤違比例原則施以壓制逮捕 監院糾正中壢分局

2022-03-15 16:24 警察

監察委員林國明、陳景峻、蔡崇義今天表示,一位詹姓音樂老師去年拒絕中壢警方盤查,遭當街壓制逮捕引發關注,經監院調查後認定中壢分局讓員警隨機盤查、未落實教育訓練,且違反比例原則施用手銬及腳銬,違失情節重大,因此提案糾正中壢分局,該調查報告已在今天上午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中通過。

音樂老師詹慧玲去年4月22日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一名葉姓員警盤查,但拒回答且罵員警「很蠢」,被施以柔道「大外割」當街壓制、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慧玲則認為警察濫權、執法過當也提起訴訟,雙方去年都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查案監委表示,葉姓員警在欠缺合理懷疑狀況下,任意攔查女教師,且未踐行告知程序、漠視受臨檢人異議,在雙方爭執時,不顧其違法執行職務在先,以詹女脫口「你真的很蠢」為由,就依妨害公務罪現行犯加以逮捕,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不當侵害民眾自由權利。

對於中壢分局自行畫定「治安熱點(區)」。查案監委指出,分局為求查緝績效,任由員警違反勤務紀律,且隨機盤查民眾,又未落實教育訓練,導致少數員警僅憑個別主觀判斷執法,不當侵害人權。

查案監委表示,案發後中壢分局未釐清法律適用,檢討缺失,致警察形象受損,且要求所屬於詢問現行犯時,應一律施用手銬及腳銬,違反警職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並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詢問犯罪嫌疑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違失情節重大,因此提案糾正中壢分局,並函請桃園市警局檢討未盡督導的責任。

警執勤違比例原則施以壓制逮捕 ,監察院糾正中壢分局。本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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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中壢女老師案 費鴻泰當面痛批陳家欽「真的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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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中壢女老師案 費鴻泰當面痛批陳家欽「真的丟人」

2021-04-28 13:49 警察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警政署長陳家欽,對近期警察多起執法爭議侵害人權事件進行專題報告,立委費鴻泰在質詢有關中壢女老師一案時表示非常詫異,認為警方執法不符比例原則,他見陳家欽有不同見解,當面痛批陳「丟人」。

費鴻泰說,警察為國家治安當然可以盤查,但詹姓女老師不願接受盤查,警方就依妨害公務現行犯將她制壓,上腳鐐手銬,長達9小時,詹女就像個殺人犯被對待,好像她可能潛逃一樣,在一般認知是不符比例原則,簡直是用大砲打小鳥。

陳家欽說,因為案發地區是治安熱點,員警進行盤查是為了防治犯罪發生,危害社會治安。但費鴻泰質疑,警方盤查可以,但把人帶回派出所後,一下就能知道這個人有沒有前科,不必上手銬腳鐐待上9個小時,「這符不符合比例原則?你說嘛!」

陳家欽表示,當時員警將詹女帶返派出所後,的確查出詹女無前科,葉姓警員因為當地是治安熱點,他憑主觀懷疑去判斷,當然後續上手銬腳鐐達9小時,確實有檢討空間。

因陳家欽未正面回答員警作為符不符合比例原則,費鴻泰一度激動表示,「你不覺得不符比列原則哦?你署長是這樣當的哦?」陳則回應「我覺得我們要檢討啊。」

費鴻泰說,接受盤查是民眾的責任,但盤查後警方的作為不符合比例原則,陳回應,因為詹女的動作有連續性,她可能有掙扎的動作,員警才採取強制力。費聽完痛批「你在護短,你是警察首長,講這種話是不及格的,認錯有那麼難嗎?」甚至直言「我跟你講,你真的很丟人」。

立委費鴻泰今天質詢時當面說警政署長陳家欽「真的很丟人」。記者李隆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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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警察接連「犯蠢」,高層為何還不震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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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警察接連「犯蠢」,高層為何還不震怒?

2021-04-26 14:11 警察

平白無故罵警察蠢,當然是自找麻煩,也會為自己惹上官司;但如果是警方接連不斷自我「犯蠢」,這時民眾的一句「好蠢」,更像是對既存客觀事實的中肯評價。人民保母形象大壞,卻未聞警政高層震怒,如此漠視情況,更該讓人民有所警覺。

桃園音樂老師詹慧玲因拒絕盤查而招致「驚魂九小時」,引發輿論對警方執法的強烈反彈迄未消減。其實,當事員警是否因內心的「犯罪剋星」光環大過「人民保母」職責而犯蠢是一回事,真正引發輿論大反彈的原因,卻是近些日子以來,整個警界充斥著離譜的接連犯蠢情況。

先是有彰化警察對反年改抗陳民眾「假摔碰瓷」執法引發軒然大波,繼而又傳嘉義警察將向總統車隊揮舞國旗的民眾移送法辦、幸檢方明察秋毫未予起訴,卻始終未聞警界或政府高層有何表態,又怎可能消除人民對「政治警察」復辟的恐懼?

警方對政治卑躬屈膝之際,竟又傳台北市警方只要求闖入警局砸悔電腦的黑衣人寫悔過書的十足軟骨作為;緊接著又傳出員警只因「我是管區,沒見過妳」就任意盤查弱女子,又僅因對方一句「好蠢」就祭出「妨礙公務」大刀、威風凜凜以「大外割」制服並上銬帶回的執法過當案。

警政高層或許會認為這只是四起事涉不同地方警察單位執法的個案,但正所謂「沒有比較、沒有傷害」,從人民對比四起案件,看到的卻是八萬警察寧淪為「政治打手」,卻怕政客、閃惡煞,只敢對善良百姓耍警威的執法現實,那裡還有半點「人民保母」模樣。

猶記去年中,不滿南部治安的行政院長蘇貞昌當著內政部長徐國勇和警政署長陳家欽的面撂下重話,表示各縣市警察局長要負責後,警政署即火速拔掉台南、高雄兩市警察局長;如今,面對警察接連犯蠢已然重創警察甚至政府形象,不禁要問警政高層,為何還不震怒?莫非欺善怕惡才是你們想塑造的警察形象?

音樂老師詹慧玲指控警員不當盤查,昨天到興國派出所報案提告員警。圖為她拿出驗傷單。記者朱冠諭/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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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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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

日前一名民眾在臉書上指出,自己走在路上突然被警員以「之前沒看過妳」為由,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示意圖,與本文所述之事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據近日報載,一位音樂老師(下稱A)在臉書以「失去自由的9小時」為題,張貼一篇文章和影片,表示日前她到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邊走邊吃早餐,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音樂老師不服問為什麼要盤查,警員只表示「之前沒看過妳」、「因為妳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要求A出示證件。

A不滿自己無端遭警員攔下,與警員發生爭執,持續質疑警員憑什麼懷疑自己,而警員始終沒有說出盤查的依據與事由,只是反覆強調自己是警察所以有權要求提出證件,最後A出口「你真的很蠢」,於是被按壓在地、上銬逮捕。

A在臉書上憤而表示:

我被一名穿著警察服的男人,在人煙稀少的街角攔阻盤查、被限制憲法所賦予的人身自由、被粗暴無禮的拉扯、碰觸、傷害身體、被搶奪手機,導致無法錄下在公眾場所、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的男員警對待女性人民的粗暴行為。因為一名穿著警察制服的男人的騷擾與阻撓,我失去了9個小時的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我能怎麼辦呢?

該事件引發媒體廣泛報導以及社群網路熱議。本案當事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由於檢方正在偵查中,因此不做過多評論,本文擬就《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發動要件等法律議題進行探討。

「盤查」之要件與程序

在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人民享有行動自由以及隱私權。將人民攔下,要求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對於人民自由權與隱私權的干預。因此,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下,警察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配合盤查、臨檢。

警察盤查民眾的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於符合以下情況之人查證其身分: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4.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5.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6.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從以上第一至四款的規範來看,可以歸納出,警察只有在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與犯罪有關」、「有人身危害」的情況下,才能對特定民眾進行盤查。

至於第五、六款的「特定場所」盤查,則必須是特殊許可處所,或是經同條第2項規定「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處所,且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在實務上,如果警局長官為這項指定,應該要有書面的公文作為依據,以確保該指定的明確與權責。

在指定處所時,也必須注意合憲性的問題,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之意旨:「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亦即不能空泛的將轄區內與防止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無關之地點,大範圍的通通恣意指定為警察任意盤查的處所。

在盤查程序方面,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申言之,警察在執行盤查臨檢勤務時,必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在現場情況容許之下,告訴人民為什麼懷疑他,以及依照同法第6條的哪一款規定盤查他。

在以上盤查的實體與程序要件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否則,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人民得拒絕之。當人民認為警方的執法程序不合法,侵害自身的權利而有所質疑與不滿時,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此時警員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依照人民的請求,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給當事人,作為之後法律爭執的憑據。

妨害公務?以「臭俗辣」不起訴處分案例為例

本案目前在檢方偵查中,因此對於A究竟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的部分,本文不做過度的揣測與探討。在妨害公務罪的法律要件上,以下討論實務上另一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筆者於2018年上半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講授《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的講義與課堂上討論的案例1

該案的事實摘要如下:某公寓大廈住戶間有糾紛,員警接獲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正巧當時被告和朋友出門,警員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警員仍然一路尾隨、詢問被告和其友人「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並在憤怒之下撥打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警員:「你叫什麼名字?」遭警員拒絕,被告遂以台語脫口「臭俗辣」(臭豎仔),警員認為被告辱罵公務員而將之逮捕。

檢察官勘驗案發時的錄影畫面,發現當時兩名警員(下稱警員X、Y)與被告之間的對話內容大致如下:

被告:(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警員X、Y:打「110」啦。
警員X: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告:我沒有讀書捏。
警員X:我看得出來。
警員X:(對被告友人問)你是他的誰?你是他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告: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警員X:OO區啦。
被告:OO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警員X: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告:(問X)你叫什麼名字?
警員X:我為什麼要跟你說我叫什麼名字?你自己去查阿。
被告:你「臭俗辣」。

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警員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該案警員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警員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大廈電梯間和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刑法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章」的保護法益2為「國家公權力之正當執行」,因此就該罪章中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罪名要件的解釋上,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是合法執法,就不是國家權力的正當行使。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如果被罵、被施暴的違法公務員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公然侮辱是否成立(算不算公然侮辱、又或是「合理評論」而不成立)。而在以上新北地檢的案例中,警員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略以: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X、Y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以上不起訴處分,係筆者於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所作,但值得我們玩味的是,筆者2018年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進行五個梯次、總計千名員警的講座中,也讓當時在座所有具有第一線執法經驗的員警進行討論,每一梯的員警都在不知道上開不起訴處分的結論之下,以絕對多數的決議集體討論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的結論。

這是否意味著,如果多數員警們拋開了上級施加的績效與達成率的枷鎖、升官與功獎的貪欲,而以最單純、平靜的本心回到課堂上,就能重新找到心中那方「守護法治國」的光明之地?

中壢分局警員是否真的「很蠢」?

回到本文首揭案例,從警方提供給媒體的警員秘錄器影片來看,該警員答不出盤查的法源依據,只有強調「我沒有見過妳」、「怕妳是失蹤人口」等顯然和以上法定要件無關的說詞,甚至曲解法律:「公眾得出入場所,我就可以臨檢妳。」

然而,如同上文所分析的法律要件,並非所有公共場所都容許警察恣意盤查,干預民眾的自由與隱私權,本案警員的說詞,顯然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的任何一款事由。

只要稍有偵查或警察實務經驗的人,多少都可猜出以上的說詞「醉翁之意不在酒」,最大的關鍵還是在於警界不合理的績效要求,迫使第一線員警以「亂槍打鳥」的方式隨機對路上民眾進行盤查,或是發動進一步的「(被)同意搜索」、激怒民眾以進行「逮捕」以及「附帶搜索」——這套模式,蔚然成為目前警察實務的常態,甚至濫行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架空了《刑事訴訟法》的規範3

除了試圖亂槍打鳥來追求績效以外,另有媒體報導:「中壢警分局回應,案發處時常有『流鶯出沒』,被警方列為治安熱點。」問題在於,「流鶯出沒」這個理由,和預防犯罪、防止人身危害有什麼關係?更嚴重且可能涉及性別議題的問題在於,在一個21世紀的自由國度,我們真的要容許警察以「流鶯出沒」這種荒唐的理由,任意對於路上「陌生臉孔」的女子進行盤查嗎?

除了以上實體要件的問題外,本案在程序上也令人感到困惑。從密錄器影片可以聽到,在A質疑:「你為什麼懷疑我?」的時候,警員並沒有提出一個合理懷疑的理由,因此,在警員沒有踐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告知事由」的程序下,A當然可以拒絕告知姓名或出示證件。

在盤查的實體發動要件充滿疑問、沒有完整踐行程序的情況下,本案警員的行為到底算不算「合法執行職務」,A在被激怒的情況下脫口「很蠢」之語,是否為「合理評論」,相信具有基本法治觀念的公民,心中自有一把尺。

事實上,近年來警方移送的「妨害公務」案件,越來越多檢察官認定警方違法而為不起訴處分、法院認定警方違法而為無罪判決的案例,且迭經媒體報導4。身為法治國家的警察,理論上應當清楚認識到「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警界也應該都知道,妨害公務罪的前提在於「合法執法」,所以如果要以妨害公務罪逮捕民眾,那麼勢必要經過司法審查其執法的合法性,也就是可能遭到檢察官或法院「認證違法」、認證被民眾罵的內容是「合理評論」的「風險」。某種程度上,這也是需要勇氣的。

 法律評論吳忻穎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曾任澎湖、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共計3年9月,具有刑事偵查、公訴與執行實務經驗。主張法學理論應作為實務的指引;實務工作應以實踐理論為目標。不能實踐的不叫理想,而叫幻想;法學不是幻想,而是應用的社會科學,思想的核心是幫助人們互相尊重而共同尋求幸福。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任務便是窮盡一切力量去實踐最初習法時那個發光發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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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老師拒盤查被逮捕上銬辦妨害公務取走手機?警:她說警員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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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老師拒盤查被逮捕上銬辦妨害公務取走手機?警:她說警員蠢

2021-04-23 12:23 警察

一位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臉書PO「失去自由的9小時」文章和影片,表示22日從台中到桃園市中壢準備上課排練,路上一邊走一邊吃著早餐,8時許突然被警員攔下要她出示證件接受盤查,女老師不服問警員為什麼要盤查,影片可以清楚聽見警員對女老師說「因為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你(老師)説我蠢」,女老師表示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警分局今天上午表示,女老師經過的地方新興路屬於治安要點區,警員巡邏經過的時候會提高警覺,當天警員攔下女老師說他是「管區」沒看過她,請她報身分證字號核,女老師反問理由,後來又說她不是現行犯「你(警員)真的很蠢」辱罵員警,因此以妨害公務依法送辦。

分局強調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以委婉的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士卻要我們陪同到其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

女老師氣的說,她一邊吃早餐一邊喝飲料,警員無緣無故在路上說要臨檢盤查她,讓她覺得受侮辱,說警員蠢,是警員攔他而且要盤查的理由讓人覺得荒謬,竟是說看到她「神情緊張」於是上前盤問。警員詢問內容大致是「我沒看過妳,妳是誰?妳從哪裡來?妳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妳叫什麼名字」之類的問句。

女老師表示她不認為有任何必須回答的理由,於是拒絕回答他詢問的私人問題,並告訴他如果要知道去哪裡,可以跟她去,就在不遠處,她要去上課,再走兩分鐘就會到了,就會知道她是誰。她不服氣要離開,最後竟然被壓在地上,強迫戴上手銬,錄影的手機也被拿走,還被3名警員帶回派出所,被依妨害公務移送地檢署。

女老師表示在派出所還被冷言嘲諷,語氣不屑、態度惡劣、口吻輕蔑、怒目相視、暴躁不耐、言語滿是羞辱與鄙視,連要求喝水都被警察說「誰知道妳水裡面有沒有放什麼東西」。她近視1000度,到地檢署的時候因為戴隱形眼鏡時間久不舒服,要求拿包包裡的眼藥水,也被講「誰知道妳藥水是什麼」,還說她沒有人權,最後離開地檢署的時候還被說「妳最好沒有犯罪啦,不爽,去陳情啊」,這些情況她都跟檢察官描述。

「此時我已經被絕對的無法信任,毫無尊嚴可言」,女老師說,做筆錄的時候員警提醒我,不要情緒激動,「一個大白天在自由民主台灣馬路上行走的女性,無端發生這樣的事件,如何能情緒不激動呢?」她質疑台灣是警察國家嗎?警員的執法,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合理嗎?

女老師指出,當天中午12點,戴著手銬、腳銬上警車,前往中壢分局,在警察局門口下車,因為帶著腳銬,我行動不便,走路緩慢,員警說,快走,站在這裡很難看。在中壢分局,作了指紋紀錄,拍了犯人照片,在冰冷的拘留室地板躺了大約2.5小時,吃了幾口菜、喝了三杯水;下午2時許,上手銬、腳銬,3點左右到達桃園地檢署。

女老師寫下「我被一名穿著警察服的男人,在人煙稀少的街角攔阻盤查、被限制憲法所賦予的人身自由、被粗暴無禮的拉扯、碰觸、傷害身體、被搶奪手機,導致無法錄下在公眾場所、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的男員警對待女性人民的粗暴行為。因為一名穿著警察制服的男人的騷擾與阻撓,我失去了9個小時的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我能怎麼辦呢?」

退休警察指出,過去台北市發生大學教授簡單穿著出門,被警察盤查的案例,教授事後申請大法官釋憲獲回應,後來警察職權行使法也因此修正,基本上如果像女老師這種情形,警方要注意是不是依法必須先出示臨檢紀錄表請女老師簽名再進行盤查,至於有沒有執法過當退休警察苦笑說「看他們(警察)怎麼解釋還有檢察官如何認定」。

中壢警分局表示,本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分局內部會策進,以更委婉的方式,有效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

女老師在臉書PO出影片對話全文:

手機錄製影片對話內容:(早上8:53分)

我:公共場合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我現在要走,(警碰觸我的身體,阻擋我離開)

員:你剛剛罵我很蠢

我:你碰我

員:你剛剛罵我很蠢

我:啊你說我什麼

員:我完全沒有說你什麼

我:你阻擋我,你妨害自由

員:我現在問你叫什麼大名

我:你憑什麼問我

員: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合理盤查

我:不是啊,我做了什麼事情,你憑什麼問我

員:你有沒有帶證件

我:我做了什麼事情

我:你罵我,簡單處理就是社秩法...本來是要跟你做查證動作的

我:你先攔阻我

員:傻眼

我:我沒有做任何事情

員:傻眼

我:你為什麼不讓我離開,你浪費我的時間

員:你才浪費我的時間

我:我要去工作,你為什麼要盤查我

員: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啊

我:你為什麼可以盤查我

員:本來就可以盤查你啊

我:我做了什麼

員:你在公眾的出入場所,這不是道路嗎

我:我在走路耶,我在路上走路,我在吃早餐我要去..

員:我跟你臨檢啊

我:我要去工作,我在路上走路,我喝奶茶

員:我要..你一直看我,憑我的經驗(要離開被警察拉扯)

我:你不要拉我,為什麼要拉我

員:過來(繼續粗暴拉扯)你妨礙公務,你在這邊等巡邏車,我不想對你強制你剛剛罵我很蠢吼,你已經妨礙公務了。

我:你先攔阻我(拉扯碰觸身體)

我:你好暴力喔...............(被搶奪手機)

中壢警分局長陳錦坤。記者鄭國樑/翻攝女老師不滿無緣無故被警員攔下盤查。記者鄭國樑/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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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女老師遭盤查上銬 今赴派出所告桃警「不怕被說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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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女老師遭盤查上銬 今赴派出所告桃警「不怕被說炒作」

2021-04-25 11:19 警察

音樂老師詹慧玲指控遭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不當盤查,今天早上9點到興國派出所報案對員警提告,並要求警方公布壓制上銬畫面。警方回應,詹為維護自身權益提告,派出所依規定受理,全案移請桃園地檢署偵辦,分局全力配合地檢署調查。

外界質疑女老師遭盤查地點不屬於興國所轄區,警方表示,該警員工作態度較積極,且該處為治安要點,因此分局已請同仁加強查察。

詹慧玲表示,今天報案是為了讓風暴趕快結束安靜生活,關心的朋友也可以追蹤後續。至於提告內容包括妨害自由、傷害,未來也可能會對中壢分局長提告;她說今天報案過程和先前被拘留時感覺是「天堂和地獄的差別」,今天坐在豪華的辦公室裡,警察還特別問她要不要喝水、幫她開瓶蓋。

詹說,擔任演員30年,這次經歷讓她感受到原來被當作現行犯,進到法律程序後會被不人性對待,從進派出所被上手銬、腳銬、搜身,被關進拘留間被移送,在大街上站著,一路上感覺充滿羞辱,她深刻感受小市民無處伸張的痛苦,所以將這個過程化為正面力量,鼓勵所有人勇敢站出來。

被問到為何不選擇地檢署提告,詹表示當初就是被抓來興國派出所,所有資料都在這邊,「我在哪裡跌倒就在那裡站起來」,雖然會擔心官官相護,但對的事情就應該說出來,不會害怕被說炒作,因為她本來就是公眾人物,沒有秘密。

詹也強調,自己不是辱罵員警,只是員警問題很蠢,問私人事情還說擔心是失蹤人口,難道是被當作嫌疑犯,還是因為皮膚黑而被當成逃逸移工;如果警方覺得被言詞羞辱,應該要拿出完整影片還原過程。

音樂老師詹慧玲指控遭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不當盤查,今天早上9點到興國派出所報案提告員警,並要求警方公布壓制上銬畫面。記者朱冠諭/攝影音樂老師詹慧玲指控遭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不當盤查,今天早上9點到興國派出所報案提告員警,並要求警方公布壓制上銬畫面。記者朱冠諭/攝影音樂老師詹慧玲指控遭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不當盤查,今天早上9點到興國派出所報案提告員警,並要求警方公布壓制上銬畫面。記者朱冠諭/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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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女教師走路拒盤查變妨害公務現行犯 律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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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女教師走路拒盤查變妨害公務現行犯 律師這樣說

2021-04-23 13:26 警察

教非洲鼓的女老師在桃園市中壢遇警員盤查,因為堅持自己只是走在路上,認為無緣無故被要求提供身份證字號核對,不願意配合並一直要離開現場,最後被警方壓制上銬以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律師蔡正傑表示,基本上警察不會無端找麻煩,也不會以虛捏沒有效率、無端擾民的方式執法,現場應該是有一些情況,使員警依據經驗判斷,對於某些可疑的情形行使職權積極作為,只要不是侵犯人權,民眾還是可以配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也給警察在這方面給予執法的空間。

女老師個人臉書平時只有兩位數的瀏覽量,最多也不過上百,她把自己的遭遇在臉書上描述以後,瀏覽量至今天中午將近5000,1000多人次留言,2300以上個分享,引起熱議。

網友正反意見都有,不過多數人支持女老師,質疑警方是否執法過當,也有一些網友描述自己被盤查的經驗。一位網友說自己無緣無故被攔查過好幾次,雖然配拿出證件或是報身分證號碼,警察查沒事也沒有為難他,「但警察也不能隨便去強制盤查人吧?」何況女老師只是很正常的在走路,「還是她邊走邊吃的原因,校園糾察隊嗎」?

中壢警分局今天說明,警員以委婉的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士卻要我們陪同到其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在查證的過程中,詹女士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後,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分局長陳錦坤表示,這次個案發生地點屬於治安加強重點區域,本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分局內部會策進,以更委婉的方式,有效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鄉親生命財產安全。

女老師在中壢區新興路遇上警方盤查。記者鄭國樑/攝影女老師在中壢區新興路遇上警方盤查。記者鄭國樑/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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