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官邸。圖/聯合報糸資料照片鍾姓男子將石頭、陳情書包在塑膠袋裡,扔進總統
蔡英文官邸圍牆內陳情,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住戶事件將他移送法辦,法官作成不罰裁定,警方抗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投石陳情」未造成實際損害,駁回抗告,2度裁定鍾不罰。全案確定。
社維法第68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警方認為,鍾的行為滋擾官邸,據以究辦鍾。
台北市警中正第二分局移送說,鍾姓男子去年5月27日晚上9時30分,在總統官邸台北市愛國西路北側圍牆外,丟擲塑膠袋1包至圍牆內,塑膠袋內有石頭1顆、陳情書1疊,雖無人受傷,總統是國家元首,鍾夜晚時段在明亮度不足下,丟擲石頭、陳情書,可能造成特勤人員受傷,顯然是假借陳情之名行滋擾之實。
法官第一次就認為,鍾因為有很多問題要請總統幫忙,例如「女性結婚後的保障」、「僑中二街那邊可以繁榮發展」等,行為固然不當,但除了丟擲信件,並無其他滋擾行為,裁定不罰,但警方不服,提起抗告。
法官第二次審理仍然認為,鍾姓男子塑膠袋內的信封上記載收件、寄件地址、收件人為「蔡英文總統大姊收」,應是在向總統陳情;鍾晚間騎腳踏車行經官邸時丟擲塑膠袋,丟擲後遭警方盤查,行為的時間很短暫。
法官認為,鍾遭警方制止後,沒有強留滋生事端、擴大紛爭或與特勤人員、員警爭執,他選擇在夜間丟擲含石頭的塑膠袋進官邸圍牆,如果造成傷害,須承擔刑責,因此,於客觀評價上,不能僅因該處是總統官邸,就認為鍾擾及住戶的安寧秩序,還是裁定鍾不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