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陳姓主席涉貪瀆案,本月8日被裁定羈押禁見,卻傳出羈押禁見期間陳還以書面向該代表會指定一名陳姓代表做代理主席,新竹檢方得知後展開調查,發現周姓、邱姓、張姓3名律師在看守所接見陳時,傳遞與承辦案件無關的文件,使陳仍可下達書面指示予代表會,認為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均聲請移送懲戒。
有鎮民代表認為,陳男7日遭廉、檢調查涉及LED路燈汰換弊案,8日遭新竹地院收押,人在看守所卻能下條子指定代理主席,若是陳親簽,到底是怎麼從看守所送到代表會的?
當時,新竹看守所曾表示,陳男送看守所後只接見過委任律師;根據羈押法規定,所方不得在「律見」過程錄音錄影,便條紙如何流出及其真偽,所方不得而知,也無法評論。
檢方指出,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事件不得有不正當的行為,或違反職務上應盡的義務;律師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也不得為羈押的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除非是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書狀。
但周姓、邱姓、張姓3名律師明知這些規定,仍於看守所接見陳時為其傳遞與承辦案件無關的文件,濫用律師會面交往權且逾越辯護的目的,使陳仍可下達書面指示予代表會,影響民眾對司法的公正感,戕害律師形象。
經查,周姓律師是該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邱與張則是該所受雇律師,周明知律師事務所負有監督或管理權限,應負責督導聘僱人員不得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但周仍授意邱、張傳遞交付與承辦案件無關的書面資料給陳男,故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檢方發現周姓、邱姓、張姓3名律師在看守所接見陳時,傳遞與承辦案件無關的文件,使陳仍可下達書面指示予代表會,認為3人涉嫌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均聲請移送懲戒。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