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起風了!」這句流行語套用在最高行政法院對於黨產會「財產移轉國有」處分停止執行抗告案的司法審查態度丕變,一點也不為過。
最高行政法院近日接連二件有關審理人民團體(中華救助總會、婦聯會及婦聯社福基金會)針對黨產會所為「財產移轉國有」處分聲請停止執行的抗告案,對於停止執行的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出現與過去整個翻轉的不同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過去幾年都是維持原審法院所認定黨產會命令人民團體將財產移轉國有或追徵財產價額,將使人民團體「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受到難於回復損害」,甚至「有礙政黨組織日常正常運作而使政黨本身萎縮或消失,非事後以金錢所得彌補」,並把「事後填補損害金額過鉅」也認為屬於難於回復損害的範圍,因此一律駁回黨產會的抗告。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一夕之間態度丕變。例如在中華救助總會乙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縱使黨產會命令中華救助總會將名下數十筆仍有承租人使用的不動產移轉為國有,並不會使原來存在的租賃關係複雜到無法釐清,也不會導致中華救助總會受到難於回復的損害云云,這樣的說法說服力甚為薄弱。
租賃到期後,試問承租人是要向國家承租還是向中華救助總會承租?若是向國家承租,國家可否拒絕?如因此損及承租人權益應如何處理?若國家繼續出租,不就正好導致中華救助總會受有無法收取租金的金錢損害繼續累積擴大,不出數年即可達到鉅額租金損失,更別談國家如果將這些不動產出售的情形了。
中華救助總會及婦聯會市價都超過十億元的財產,一夕之間被收歸國有,這樣竟然不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
尤有甚者,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華救助總會近三年都持續有捐款收入,不致使業務停擺並導致人格消滅云云。然而,光憑捐款收入顯然不足支應人事辦公業務等各項經費支出,結果只好裁員減薪,難道不會導致業務受阻或停擺?況且社福捐款常有不確定性,誰能保證每年都能收到數百萬元的捐款?這些問題,最高行政法院隻字不提,就遽以廢棄原法院裁定,令人雙拳緊握,有怨難伸。
法律見解不是不能改變,而是要有充分的說理,超過十億元的財產被沒收,不構成「難於回復之損害」,請問最高行政法院,你的標準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