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其中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台灣高等法院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3年;上訴三審時諸病故。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諸應無罪,聲請再審,高院今開訊問庭,檢察官陳佳秀盼諸能受公平、公開、公正與透明的審判。
翁茂鍾另因炒股被判刑1年,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但台南市警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官警包庇翁提早完成,翁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日遭羈押禁見。陳佳秀今在說明再審意旨時,本件一開始就是「失衡的天平」,有著連諸慶恩自己都不知道的祕密。
諸慶恩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1997年間,百利達銀行與債務人、時由翁茂鍾擔任執行副總的怡華實業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命百利達銀行提出1億4千萬元為擔保以續行強制執行。諸慶恩被控明知百利達銀行在當年10月16日未收受任何客戶或自行存入1億4千萬元,卻指示職員填製不實的交易單(deal ticket),再交由業務部協理核決。
協理簽發以1997年10月16日為發行日、11月16日為到期日,期限1個月,利率年息6%,面額各1千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4張,並於10月17日提出於北院行使作為擔保金完成提存手續。諸被控損害金融管理正確性、怡華公司。
陳佳秀出示翁茂鍾的筆記本,1999年10月1日他接獲台北地院執行處來函謂百利銀行提供法院做擔保1億4000萬可轉換定存單沒存款,寫下「可謂大好消息」,當天晚上即和法官石木欽(任至前公懲會委員長辭職)討論此案。
接下來的日子裡,翁茂鍾頻繁地與時任台北市調處調查官秦台生會面,市調處在同年10月8日就接獲匿名檢舉信告發百利達銀行、13日台北市調處報請調查局立案偵辦;雖然調查局函覆不同意,但「羅主任」又以相同的檢舉信於北檢送輪分。
同年10月29日,北檢發函台北市調處偵辦,11月17日市調處立案。這樣離譜的情節,使得監察院在調查報告批「把調查局法定職權當作協助翁茂鍾進行訴訟策略的工具」、「使調查局受到社會大眾嚴重質疑與不信賴。」
2000年6月29日,諸慶恩和宋姓協理、潘姓經理遭起訴,不過台北地院認為積極證據不足,5個月內即判諸慶恩無罪。
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諸慶恩表示因該案承辦人員告訴他需要擔保品,所以他就負責提出可轉讓定存單,當時有向律師詢問「是否可以由百利達銀行自行發行定存單提供給法院當作擔保?」律師答覆可以,他就製作定存單給法院作擔保。
諸表示,百利達銀行確實有提供14紙定存單給法院作擔保,製作定存單的時候都有據實記載買、賣過程。高等法院認為諸自承在無現金出入的情況下,指示職員填製交易單,是「明知」而有「直接故意」,認定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諸被控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高院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怡華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5.39億元。
案件上訴三審期間,2003年5月24日諸慶恩(37歲)突然病故。26年後,富商翁茂鍾與司法、警界不當往來情事曝光,過往訴訟被攤開檢視。高檢署認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如未敘明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商會法與偽文部分判決矛盾、事實及理由與卷證不符、未敘明認定「足生損害」理由。
因諸慶恩在2003年死亡,最高法院當年8月判檢察官上訴部分不受理,而諸慶恩上訴部分駁回。扯的是,翁茂鍾在2002年8月9日晚上7點就在神田餐廳與石木欽和數名最高法院法官宴飲,2003年6月20日他到最高法院拜訪石木欽。
從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分案至2003年8月14日評議結束期間,翁9度與陪席法官石木欽見面、餐敘、球敘。
但本案能否聲請再審?陳佳秀表示檢察官的上訴範圍是依諸慶恩的聲請而發動,檢方上訴書和諸慶恩的聲請上訴狀內容相同,有利諸慶恩,可證明檢察官是為了諸的利益而提上訴,並希望法官能「探求真意」。
因檢察官和諸慶恩的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已在2003年5月16日判決確定,因此高檢署提再審新證據,認為應讓諸無罪。
陳佳秀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它並不完美,重要的是「我們有沒有面對並修補的勇氣?」諸慶恩所需要的只是沒有外力的介入、沒有幕後的操弄的司法而已。
不過高院法官黃惠敏也提出質疑,認為當時高檢署上訴的結論違反諸慶恩的利益,「所以這部分的上訴理由是違法的?」陳佳秀仍強調要探求真意為何。
陳佳秀在庭上也唸出諸慶恩過世時,親友在紀念集上指「什麼叫『冤』?就是一隻兔子被罩住了,什麼叫『屈』?就是要出去時被壓住出不去了 —而且是被尸(屍)壓著。免子該是充滿活動力、蹦蹦跳跳的,現在卻被拘束著,跳躍不起來了,明明在黑暗中看見一道曙光,或在一片荒山野嶺中找到一條路,卻不能突破,卻不能走出,而阻礙物是最讓我們....的『屍』—這不叫冤屈,這叫什麼?」
高院諭知本件候核辦,是否開啟再審由合議庭評議。
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審諸慶恩案,台灣高等法院今開訊問庭,檢察官陳佳秀認為本案後面有「影舞者」,應讓已歿的諸能獲公平、公開、公正且透明的審判。記者王宏舜/攝影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輿論譁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翁茂鍾的筆記本,在1999年10月1日他接獲台北地院執行處來函謂百利銀行提供法院做擔保1億4000萬可轉換定存單沒存款,寫下「可謂大好消息」,當天晚上即和法官石木欽(任至前公懲會委員長辭職)討論此案。記者王宏舜/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