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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才判受刑人持原子筆勝訴 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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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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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才判受刑人持原子筆勝訴 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人

2020-07-28 16:08 受刑人
原子筆示意圖。 Ingimage矯正署台南第二監獄周姓受刑人本月23日不服管教,趁就診時持原子筆朝矯正人員攻擊,從違規舍房移送到隔離舍房監禁,最長可以處分2個月;台南二監刻蒐集相關事證,不排除將周依妨害公務罪移送台南地檢署辦。

無獨有偶,謝姓受刑人到台北地檢署出庭,因持有原子筆在候訊室被法警暫時保管,謝認為法警處分違法,提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行政法庭審理,日前判台北地檢署敗訴;「當事法警」對於害機關敗訴則說,接手人犯時,是獄方提醒謝有脫逃紀錄,才先幫謝保管這支筆。

矯正署副署長蔡永生證實台南第二監獄的囚情。蔡永生說,依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周姓受刑人可以關在隔離舍房2周到2個月,屆時再視狀況予以調整。

犯下強盜殺人案的周姓男子,被判刑8年7月確定,於台南二監服刑;本月14日,周因違規事件被戒護科長糾正,本月18日,又於閱讀時間和獄友說話被處分,周認為獄方處分不當,本月23日上午近11時,趁看病時間想找戒護科長理論、解釋,但被管理員攔阻。

周先與管理員口頭溝通無效,直接持手中原子筆刺向管理員,造成管理員手臂、額頭2處分別受有0 .5公分的撕裂傷;周逞凶後,隨即被壓制,依規定送隔離舍房監禁、取消福利,被害的管理員則先驗傷準備,台南二監已調出監視器光碟,考慮將周依妨害公務罪送辦。

周姓受刑人攻擊監所管理員的物品為原子筆,「原子筆」是否被列為違禁品或管制物品,各矯正單位認定不一樣;矯正署表示,未來會統一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中規範,以求執法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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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保管借提受刑人原子筆被判違法 北檢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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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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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保管借提受刑人原子筆被判違法 北檢已上訴

2020-07-17 15:23 受刑人

一名謝姓受刑人不滿北檢借提訊問時,法警保管他的原子筆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為違法,判決謝男勝訴。台北地檢署今天指出,判決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提起上訴。

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借提因案服刑的謝男訊問。過程中,執勤法警要求保管謝男的原子筆,謝男認為此舉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自由、訴訟等基本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北檢主張,近年來各地監所內屢發生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其他受刑人或管理人員事件,值勤法警經桃園監獄管理員告知謝男前有脫逃意圖,因原子筆尖銳而具有潛在危險性,基於安全維護考量,暫行保管謝男的原子筆,屬法警執行職務上的正當及必要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北檢不分個案情節,一概禁止人犯在候訊室攜帶原子筆,且此案謝男當時並無特殊狀況須受暫時保管原子筆管理措施的必要,判決北檢的管理措施違法。

北檢今天指出,原子筆對一般人而言,只是文書用品,但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而言,不管是金屬物品、貴重物品等,本來就有保管依據,更何況受刑人被提訊出庭,關乎自身利益,情緒容易受波動,若身藏尖銳原子筆,勢必存在風險。

北檢表示,為保護受刑人、其他提訊人員及法官、檢察官,有暫時保管原子筆的必要,若受刑人有必要使用原子筆時,地檢署一定都會提供,此件判決顯然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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