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判決直接複製忘改被告姓名 法官被監院彈劾
2019-07-09 17:27聯合報 記者
程嘉文╱即時報導
監察院今天上午以13比0全數通過,彈劾已退休的高雄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張俊文。原因是他在兩年前的一次簡易判決中,直接複製另一份判決書,內文中卻還是前一案的被告姓名,忘了改正就直接發出。由於張俊文已經於同年退休,依據法官法,職務法庭可以對其罰款處分。
民眾歐○宗被查獲酒駕,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速偵字20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橋頭地院申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果橋頭地院作出的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將歐姓民眾判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
不過,判決書除被告姓名、住址、年籍資料正確記載為歐○宗之外,起訴案號、主文、事實、理由,以及附件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姓名都變成「蘇○輝」。原來是誤引了橋頭地檢署2044號,蘇姓民眾觸犯公共危險罪,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
本案發現鬧出大烏龍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橋頭地院108年度交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被告歐○宗改判有期徒刑4月。原因是先前誤用的蘇姓民眾,酒駕酒精濃度每公升0.75毫克,本案真正主角歐姓民眾的酒精濃度為0.33毫克,犯罪情節明顯較輕,因此更審判決也去除了併科罰金。
本案調查委員為高涌誠、楊芳婉,審查委員為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蔡培村、包宗和、林盛豐、江明蒼、瓦歷斯貝林、王美玉、劉德勳、張武修、章仁香、江綺雯。
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歐姓被告酒駕案件,竟複製蘇姓被告的簡易判決書內容,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並送達歐姓被告;監察委員高涌誠、楊芳婉調查後,認定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今以13比0的票數通過彈劾張,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委陳師孟說,此案應為法官彈劾「雙軌制」首例。
高涌誠表示,約詢張俊文時,張承認「忙中有誤」,類似這樣的案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過去的審理都是降級改敘,幾乎沒什麼爭議;此案主席陳師孟則說,此案今討論3小時,成為法官彈劾「雙軌制」的第一案例,意即法官評鑑委員會尚未做出決定,監院即先彈劾,之後將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俊文審理歐姓被告酒駕案件,製作簡易判決處刑書,但該判決書除了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姓被告之外,其餘包括起訴案號、主文、事實、理由及附件等,所載的均為另名蘇姓被告,即誤引橋頭地檢署蘇姓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
監委表示,原判決判歐姓被告(誤載為蘇姓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而後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橋頭地院判歐姓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原判決量刑時,所應審酌的歐姓被告酒測值每公升0.33毫克,較蘇姓被告酒測值每公升0.75毫克為輕,因此本件歐姓被告的犯罪情節,顯較誤載的另案蘇姓被告的犯罪情節為輕。
監委指出,前法官張俊文錯誤判決書得心證的理由是複製他案書類內容,以他人情節較重的犯罪事實,判處被告較重的刑罰,影響所及,除判決發生謬誤,也致民眾認為法院審判過於草率,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
監委強調,綜上所述,張俊文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並已構成法官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法官法規定提案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高涌誠(左)、楊芳婉(右)舉行彈劾記者會,中為會議主席陳師孟。記者程嘉文/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