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擄人勒贖捉放曹 法官PO網自辯最傷司法
2019-04-19 17:46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即時報導
日本料理店董娘遭擄人勒贖,檢察官聲押徐姓嫌犯,法官指「未附逮捕通知」裁定駁回,檢察官喊「明明有附」抗告,重裁後,徐羈押禁見;放人法官在法官論壇指檢察官庭畢後擅自補附逮捕通知書,真象還待整卷攤開來確認,但嫌犯一捉一放,證據保全被耽擱,司法形象被破壞,是最大實害。
放人法官,在公開網站批評檢察官事後「塞卷」,形同指控檢察官在聲押程序上「作弊」,這種說法或許流於其內心不平,嚴肅而論,是在指控檢察官涉嫌偽造公文書,如果事情並非如此,法官本身是否要負妨害名譽、侮辱公署的罪責,另有討論餘地。
就擄人勒贖案證據保全角度來說,嫌犯應押而未押,只要有機會脫離司法機關掌握,就可以了解檢察官在羈押庭中透露的辦案方向,就有機會和共犯串證,串證完成,檢警即再難發現犯罪真貌,讓偵查出現缺漏、讓罪犯逍遙法外,對被害人而言,也因此持續陷於危機與恐慌裡。
台北地院第二次審理徐嫌羈押與否,法官請辯護律師提供影印的卷證檢視,在影卷內發現有警方對徐嫌的逮捕通知,將徐裁定羈押禁見,律師為何有影卷?其實就是從檢察官偵查正卷影印而來的,而正卷法官一定看過,依事理推論,最可能的狀況是:「逮捕狀在卷內,但法官沒看到」。
有法界人士指出,律師受當事人委任,理所當然會維護疑犯的各種法律權益,尤其,律師在偵查中匆促接案,不見得理解整體案情的來龍去脈,既使律師主張「逮捕狀沒在卷內」,其可責性也低於法官「漏看卷證」,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放人法官的裁定被撤銷後,在論壇以「法官的尊嚴」為題發文,指「檢察官聲押都不用到庭」、「明明就是檢察官於庭畢後擅自補附卷內證據」;還說「聲羈卷送來不編頁,院方也沒影卷,檢察官事後擅自補附逮捕通知書」、「恣意撤銷原審裁定」、「恕難接受」等。
發文除了抱怨檢察官、不服上級審,嚴重的是,文章發表的時點「補破網」的同事還沒有再一次作出新的裁定,就未確定個案作「確定」發言,也有問題;擄人勒贖案「捉放曹」只是司法沈痾的一角,但執法人員面對人民如何謹慎、確實行使權力,才是司法重啟被信賴的法門。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