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司法官收錢張靜免懲處 司法官連署批律師自律一場空
2018-09-16 10:30聯合報 記者
賴佩璇╱即時報導
律師張靜去年指控5%至10%的司法官會收錢,讓法務部與13名法官、檢察官、律師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檢舉違反倫理規範,但北律認為發言並不是針對「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沒有「真實惡意」,決議不予處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南投地院法官林奕宏等數十名司法官具名投書抨擊,質疑既然是具備法律專業的律師自律團體,卻在本案混亂套用審查基準,莫非偏袒?
身為劍青檢改、法改司成員的司法官聯名向媒體投書,列出三點回應北律。目前開放法律人加入連署。第一,《律師倫理規範》要求一定高於《刑法》妨害名譽罪,因為《刑法》只是最低理性人的行為標準。所以,《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應解讀為惡意詆譭「不特定」司法人員,第2項則包含輕率在內,針對「特定」司法人員的不當言論,如此才能顯示律師的職業倫理規範高度。
第二,未區分真實惡意與合理查證的差異,更無視律師對於法律實務運作較一般人為熟識,因此在善意認定上,當然較嚴格。即使以「釋字509的真實惡意原則」要求的合理查證來看,張靜只以過去抽象的資歷與經驗為憑,未經過查證,現實更提不出任何證據,卻以詆譭全體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的尊嚴或公正形象,來達成推動陪審制的目的,難道不構成真實惡意?
第三,明顯繞著數字能否符合現實的環節玩文字遊戲,對於張靜到底「所本為何」的關鍵爭議,卻輕描淡寫以過去曾有司法官涉貪為立論基礎,甚至以目的推行陪審制來合理化惡意指摘的手段。投書內容文字是「『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不是過去,隱然表示目前還有會收錢的司法官,還不指明是誰,更未提出證據,刻意以過去36年的資歷與經驗輕忽帶過,造成全體司法官遭貶抑而無法自清,這點才是真正構成惡意詆譭。
連署的司法官質疑,難道只要目的合理,就可以完全不管運用的手段?如此未來如果有律師憑空指責特定司法人員的操守有問題,是否只要以安撫敗訴的委託人情緒為理由,就完全不受《律師倫理規範》的制裁?再搭配北律把客觀的5%到 10%轉化為主觀感受,只是展現乾坤大挪移的功夫,實際達成不用審酌張律師的言論是否違反該當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要件的效果。
司法官認為,本案是律師自律能否落實的試金石,北律更有機會立下個案操作《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的典範。但決定理由如此草率、混亂,凸顯不出法律的專業水準所在,律師的專業不應該只是說說而已,律師自律更不應該一場空。
事實上,關於申訴律師違反律師倫理風紀,在調查程序上,是否有非律師的外部人員參與、對於不予處分的決定,是否存在救濟管道等疑慮,如何說服人不會「律律相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