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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指「5~10%司法官收錢」非無本 北律不處分
2018/09/12 22:59 瀏覽1,556|回應2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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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指「5~10%司法官收錢」非無本 北律不處分

2018-09-12 13:53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律師張靜去年2月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期間,投書媒體指「目前仍有5%至10%的司法官收錢」、「如今揣摩民進黨上意的法官也陸續產生,不論為哪個政黨服務,都是打手法官」,引發檢察官、法官不滿,法務部和13名法官、檢察官、律師申訴張靜違反倫理規範,台北律師公會決議「不予處分」。法官協會對這樣的結果表示遺憾。

申訴人主張,張靜去年2月以標題「陪審制是台灣司法界除屎的良方」一文投書,稱「以我在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也許再多一些,也許再少一些。」,還說「過去稱之為昏官如今稱之為恐龍的,恐怕至少占了司法官一半以上。」,這些說法嚴重傷害司法體系與形象,張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律師不得惡意詆毀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也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的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而言論自由屬憲法第11條保障的基本權利,張靜的發言並不是針對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沒有「真實惡意」。

北律表示,有篇上報的社評提到井天博、陳玉珍、宋宗儀與胡景彬、陳榮和、蔡光治等涉貪檢察官與司法官,基層司法人員操守有問題時有所聞,雖沒有量化,但張靜所言不是「無本」,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北律認為張靜的言論非惡意詆毀特定司法人員、司法機關,沒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規定,因此不予處分。

法官協會聲明,這個決定未深刻考慮律師在個人言論自由外,更應注意身為專業法曹所應遵循的倫理規範與社會責任,且沒彰顯在「律師自治」的基本內涵中,也蘊含「律師自律」的高度自省要求,協會對結果「深表遺憾」。法官協會呼籲今後無分法官、檢察官或律師,都應以捍衛民主法治為己任,不容再有這種戕害司法尊嚴、形象的行為。

律師張靜因指「目前仍有5%至10%的司法官收錢」,遭法務部和13名法官、檢察官、律師申訴違反倫理規範,台北律師公會決議「不予處分」,法官協會對此結果「深表遺憾」。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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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收錢說」遭司法官連署抨擊 律師公會:尊重批評
2018/09/20 02:43 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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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收錢說」遭司法官連署抨擊 律師公會:尊重批評

2018-09-19 14:55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律師張靜(圖)去年指控5%至10%的司法官會收錢,讓法務部與13名法官、檢察官、律師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檢舉違反倫理規範,但北律認為發言並不是針對「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沒有「真實惡意」,決議不予處分。聯合報系資料照

律師張靜去年指控5%至10%的司法官會收錢,讓法務部與13名法官、檢察官、律師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檢舉違反倫理規範,但北律認為發言並不是針對「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沒有「真實惡意」,決議不予處分。改革派司法官自主發起連署,批評律師自律制度失靈,目前有上百名司法官響應。對此,台北律師公會今表示詳細決議理由已公開,尊重外界的批評與指教,但經內部討論後,決定目前不會進一步多作回應。

北律說明,依《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倫理風紀委員會」由全體理監事兼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公會理事長兼任。另依《會員違反風紀案件處理程序》規定,收到申訴後,會分案由倫理風紀委員會三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加以調查,調查小組的報告內容,會送理監事會議,再開會討論決議結果。

北律指出,調查階段有發函給予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陳述意見、調查證據,而被申訴人張靜與其中一名申訴人有到場。理監事認為張靜的言論並不符合《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一項所指的「惡意」,因此不予處分;詳細理由已公開,目前不會正式回應司法官發起的連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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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司法官收錢張靜免懲處 司法官連署批律師自律一場空
2018/09/16 15:23 推薦0


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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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司法官收錢張靜免懲處 司法官連署批律師自律一場空

2018-09-16 10:30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律師張靜去年指控5%至10%的司法官會收錢,讓法務部與13名法官、檢察官、律師向台北律師公會申訴檢舉違反倫理規範,但北律認為發言並不是針對「特定」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沒有「真實惡意」,決議不予處分。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宗元、南投地院法官林奕宏等數十名司法官具名投書抨擊,質疑既然是具備法律專業的律師自律團體,卻在本案混亂套用審查基準,莫非偏袒?

身為劍青檢改、法改司成員的司法官聯名向媒體投書,列出三點回應北律。目前開放法律人加入連署。第一,《律師倫理規範》要求一定高於《刑法》妨害名譽罪,因為《刑法》只是最低理性人的行為標準。所以,《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規定應解讀為惡意詆譭「不特定」司法人員,第2項則包含輕率在內,針對「特定」司法人員的不當言論,如此才能顯示律師的職業倫理規範高度。

第二,未區分真實惡意與合理查證的差異,更無視律師對於法律實務運作較一般人為熟識,因此在善意認定上,當然較嚴格。即使以「釋字509的真實惡意原則」要求的合理查證來看,張靜只以過去抽象的資歷與經驗為憑,未經過查證,現實更提不出任何證據,卻以詆譭全體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的尊嚴或公正形象,來達成推動陪審制的目的,難道不構成真實惡意?

第三,明顯繞著數字能否符合現實的環節玩文字遊戲,對於張靜到底「所本為何」的關鍵爭議,卻輕描淡寫以過去曾有司法官涉貪為立論基礎,甚至以目的推行陪審制來合理化惡意指摘的手段。投書內容文字是「『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不是過去,隱然表示目前還有會收錢的司法官,還不指明是誰,更未提出證據,刻意以過去36年的資歷與經驗輕忽帶過,造成全體司法官遭貶抑而無法自清,這點才是真正構成惡意詆譭。

連署的司法官質疑,難道只要目的合理,就可以完全不管運用的手段?如此未來如果有律師憑空指責特定司法人員的操守有問題,是否只要以安撫敗訴的委託人情緒為理由,就完全不受《律師倫理規範》的制裁?再搭配北律把客觀的5%到 10%轉化為主觀感受,只是展現乾坤大挪移的功夫,實際達成不用審酌張律師的言論是否違反該當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要件的效果。

司法官認為,本案是律師自律能否落實的試金石,北律更有機會立下個案操作《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的典範。但決定理由如此草率、混亂,凸顯不出法律的專業水準所在,律師的專業不應該只是說說而已,律師自律更不應該一場空。

事實上,關於申訴律師違反律師倫理風紀,在調查程序上,是否有非律師的外部人員參與、對於不予處分的決定,是否存在救濟管道等疑慮,如何說服人不會「律律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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