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法條「補破網」 訂影響力交易罪與公務員餽贈罪
2018-05-24 15:44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即時報導
有鑑於貪汙犯罪中「對價關係」、「實質影響力」成罪構成要件見解不盡相同,法務部草擬 引進處罰拿錢喬事情的「影響力交易罪」以及「公務員餽贈罪」補法律破網,法務部長邱太三今天主持記者會明法案內容,修法草案近日送行政院審議。
法務部指出,拿錢喬事情是民眾難以容忍的腐敗行為,依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是國家反貪作為上必須立法處罰的犯罪類型,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透過訂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當作與國內法相同效力的規範。
法務部指出,有影響力的人收錢向公務員喬事情,就是反貪腐公約要求處罰的「影響力交易罪」,換句話說,有權或有勢的人拿了請託者的錢財利益,運用他對特定公務員的影響力,影響公務員不正當行使手上的公權力,形成所謂「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就是影響力交易罪要加以規範的。
修法草案針對社會上被認為有辦法的人,意圖使人由公務機關的決定獲取不正當利益,事前或事後拿了請託者的錢財利益,而著手運用他對特定公務員或公務機關的影響力,將加以刑事處罰,具體來說,有影響力的人在外拿錢,然後去跟公務員喬事情,就構成犯罪,不用等到公務員因此受到左右或真的有做出不當或不正決定為必要。。
在「公務員餽贈罪」部分, 司法實務對賄賂罪的要件解釋嚴苛,也就是說公務員縱使收了錢,還要證明到送錢的人是針對公務員手上的具體、特定職務才算;例如建商在還沒有建案時,就對建管官員長期送錢打點關係,司法實務就會認為找不到對價的職務行為,而作出與社會大眾認知落差大的無罪判決。
法務部指出,法務部仿效德國法制,針對「職務」的概念進行修法,把涉貪公務員的「職務」概念判斷方法立法明確化,告訴執法者不僅行賄者收買公務員正在執行的特定職務叫行收賄,即使不是公務員正在執行的職務,只要所收買的事項和公務員的職務行使有密切關係,都可能被認定為收賄罪,而為了打好、打通關係或以豢養式的對公務員例行性的利益給付,都可能被認為是賄賂。
為了發揮「防漏」功能,法務部參考美國法制所謂的餽贈罪(gratuity)立法,明白規定即使法院還是認為沒有「對價關係」,但只要錢財利益和公務員的具體職務有關聯性,雖不能認為構成賄賂罪,但另訂一條較輕的餽贈罪來處罰。
法務部長邱太三。 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