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三讀 刪行政檢查權
2018-05-12 00:00聯合報 記者
陳熙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院會,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 記者余承翰/攝影
為強化國內資通安全,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明定未來公務機關應設置資通安全長,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另外,經行政院核定關鍵基礎建設提供者應訂定、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且若未依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最高可罰五百萬元。至於日前引發爭議的「行政檢查權」條文則予以刪除。
昨天三讀通過的資安法,明確規範三大類,包括公務機關、公營事業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以及包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其中「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定義為實體或虛擬資產、系統或網路,其功能一旦停止運作或效能降低,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生活或經濟活動有重大影響之虞,「經行政院定期檢視並公告之領域」。
新法內容也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在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則應送交行政院。若未依規定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可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未依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可罰三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原來備受爭議的第十八條條文,若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認定有必要,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被批評為嚴重侵犯私權的「行政檢查權」條文則予以刪除。
民進黨立委余宛如則提醒,行政院資安處應繼續持續對外溝通,消除各界對資安法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