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檢為是否押被告槓上法官 檢方三度抗告暫贏
2018-03-31 11:23聯合報 記者
游振昇╱即時報導
彰化女檢察官莊珂慧上月2日在聲押庭上槓上法官陳彥志,雙方爭執女檢出口「腦袋不清楚?」法官也脫口諭令法警「當庭逮捕」,雙方為了兒少性剝削條例罪的被告是否羈押爭執,檢方要求押,一審法官裁定交保,檢方三度抗告,台中高分院今天再度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
另外,此案中法官認為受辱要求道歉未獲回應,事後以莊涉嫌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等罪函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已獲不起訴處分。
台中高分院裁定書指出,被告吳姓男子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彰化地院更二審於107年3月14日裁定將被告交保、限制住居並定期向轄區警察機關報到,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後,台中高分院昨天三度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彰化地院。
裁定書表示,吳男涉嫌利用網路臉書及其他通信軟體為工具,詐騙被害女性,使被害人傳送猥褻之照片、視訊等給被告,被告再上傳至網路,並與未成年女子為猥褻行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227條第2、4、5項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或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行為未遂、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經檢察官據相關事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等羈押原因,聲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彰化地院未為羈押裁定,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後,經臺中高分院兩度發回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逃亡、串證或反覆實施之虞,仍為交保、限制住居及命向警察機關報到之裁定,本次檢察官抗告後,再經台中高分院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認為,檢察官另針對部分被害人,較之前起訴、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更多,被告是否仍能坦然面對此部分後續偵查與審判之程序,令人懷疑。被告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已非同以往,且被告除以臉書帳號外,還有LINE通信軟體,而被告對於部分犯行及證據,並未交代清楚,對於其使用之帳號及被害人之資料,未完全據實陳述,在外仍極可能有串證或滅證之虞,致檢察官追查困難。
台中高分院表示,被告經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依被告家庭狀況、過去行為史、身體狀況、身體疾病史、性史、犯罪行為及心理狀況等,進行心理測驗、會談與行為觀察後,鑑定結果,認為:個案自述認為假帳號很多人都這樣做,自己做也「沒那麼嚴重」、「頂多罰金」。個案缺乏內控機制、有固定犯罪模式,仍有高度再犯之可能性,建議應有立即性、積極性的處遇與監控措施以避免再犯。因此,台中高分院以彰化地院未及審酌107年3月20日之精神鑑定報告之內容,認被告無再犯之虞,考量之基礎已有不同,依據全案情節及鑑定結果,認定被告再犯之可能性極高,非無羈押之必要,彰化地院自應審酌全般狀況決定。
彰化女檢察官槓上法官的性侵案,台中高分院三度發回彰化地院。記者游振昇/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