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李文忠損害名譽 吳敦義敗訴
2017-03-28 13:54
聯合晚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前副總統吳敦義不滿前立委李文忠暗指他出國喬砂石利益和安排正副議長人選,提告求償3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李的言論可受公評,判吳敦義敗訴,李文忠不必賠償,全案可上訴。
李文忠在民國98年11月4日參選南投縣長選舉時,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指吳敦義與黑道出遊,目的在分配砂石利益及操控南投縣議會正副議長人選。吳敦義認為李文忠所言損害他的名譽,提告向李文忠求償300萬元及登報道歉。
李文忠表示,友人告知他,吳敦義與李朝卿、江欽良等人同遊峇里島,協調南投縣正、副議長人選及砂石利益分配,他曾再向其他朋友查證,也親自向消息來源者查證後,才發表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吳敦義當時任立法委員及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李朝卿為競選連任的南投縣長,他所發表言論攸關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事項。
一審認定,因李文忠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主觀上並無故意詆毀吳敦義名譽的惡意,且李文忠是針對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因此判吳敦義敗訴。
吳敦義上訴後,二審判李文忠賠償50萬元及登報道歉,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仍判李文忠免賠,吳敦義敗訴。